印发《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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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管理,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根据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营利性出版物,是指一次性的非正式出版物。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因工作业务需要而编印的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非商品性的散页或成册出版物。
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编印单位不得以出版物的名义设置独立的编辑部或类似机构。
第三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纪念性的画册、特刊、专刊;
(二)超出本单位范围使用的宣传性图片(含成套照片);
(三)社会公益活动的招贴宣传画;
(四)用于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使用的政治、业务学习资料或资料性图片;
(五)用于对境外宣传的文字、图片(含摺页)资料、图书或画册;
(六)除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统一使用的正式教材以外的试验性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复习练习册;
(七)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以及同境外业务往来较多的单位用于广告宣传的非商品性挂历、台历和单张年历画;
(八)史志资料、学术论文、文件或法规汇编;
(九)用于内部交流而印数在2000册以下的文学艺术类出版物;
(十)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不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非正式出版物。
第四条 凡“地图”、“年鉴”、“名录”等类图书和文化生活服务类图书,不得作为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
第五条 凡报纸、期刊均须由国家批准的报刊社或编辑部出版,不得作为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
第六条 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内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审批与登记
第七条 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编印者必须是能够对出版物承担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人不能直接出版;
(二)出版物的内容必须与编印单位的工作业务相一致;
(三)出版物不宜在正式出版部门出版;
(四)有出版经费保障。
第八条 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须由编印单位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市、区、县级市局级以上(含局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编印单位提出申请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版物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应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送广州市保密局备案。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广州市保密局审定。
(二)出版物内容涉及宗教或民族问题的,须经广州市宗教事务局或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
(三)编印本市的法规规章汇编,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
(四)编印基础教育试验性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复习练习册,须经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省中小学教材编审室审批。
(五)编印成人教育试验性教材、教学参考资料,须经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
(六)其他各类社会办学部门自编的培训教材、教学参考资料,须先经区、县级市局级以上(含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七)用于对境外宣传的出版物,凡属区、县级市的编印单位,须先经其所在地的对外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广州市直属的编印单位须先经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十条 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由编印单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包括出版目的、主要内容、读者对象、发放范围、稿源、出版物规格、编辑单位、出版单位、承印单位和经费来源等内容的申请书,填写《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关出版物的目录及样
稿。申请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三章 印刷和出版
第十二条 编印单位凭《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到持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厂办理印制手续,承印单位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印制。印制涉及国家秘密的出版物,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凡到境外印制的,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赴境外印刷的
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每种核发一份,一次有效。如重复印制,须另行办理手续。
严禁涂改、转让和转借准印证号。
第十四条 印制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与批准登记的项目相符,不得印制与批准登记项目不符的出版物。需变更登记项目的,须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批准。
第十五条 印制非营利性出版物,须在规定位置标明出版记录,包括出版物名称、编印单位、承印单位、使用范围、开本、印张、印数、出版日期、工本费金额(不收工本费的应注明“内部交流”或“赠阅”字样)、准印证全称和证号。刊登广告的,须同时标明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违者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第十六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须在出版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送3本样本,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列的招贴宣传画外,非营利性出版物不得公开征订、销售和陈列,不得通过公开的传播媒介宣传,不得以出版物的名义参与或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

第四章 出版经费
第十八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出版经费,原则上在编印单位的工作业务预算经费中解决。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版物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借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为名牟利。
第十九条 因特殊事业或公益事业需要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的,须持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刊登广告的,不得收取工本费。广告收入限作编印出版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总页码的30%。
第二十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需要收取工本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必需的印制费、稿费、编辑费和劳务费用等核算。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除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可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止发行、没收或销毁出版物;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处以出版物总成本价5倍以内罚款。
以上处罚,可视情节单处或并处。
编印单位因受处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编印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假冒、伪造、转让、转借《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进行非法出版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检举、揭发者给予表扬、奖励。奖励办法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8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施行的《广州市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穗府办〔1988〕83号)同时废止。



19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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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邢市政[1992]10号 1992年4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有限有资金发挥更大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收范围。凡征用我市市区、近郊和工矿区菜地的,均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条 征收标准。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每亩按5000元征收。
  第三条 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1990]5号《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征收办法进行。
  第四条 使用范围。除了用于新菜地开发外,也可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
  第五条 使用原则。根据项目情况,本着多数有偿,省数无偿的原则使用,使资金逐年有所积累,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六条 使用办法。一、无偿使用。1、主要用于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开支。例如:勘探、规划、技术培训、科学试验、蔬菜住处员工资等。2、凡无偿使用菜地基金的单位,年初要列出使用计划,由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蔬菜产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二、有偿使用。1、主要用于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的扶持。如各级为开发新菜地、新品种所进行的开沟、挖渠打井等基础工程和设备购置,以及发展奶牛、蛋鸡、蔬菜市场等。2、有偿使用菜田基金,首先要落实自有资金,各级投入资金的比例,生产单位自有资金要达到60%,县区或主管部门筹集20%市扶持20%。基层资金不落实的,市里不予扶持。3、凡有偿使用菜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年初要列出使用计划,并写出立项申请报告,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村委会、乡政府、县区农业局上报市农委,然后由市农委进行考察,邀集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市政府批准。4、凡有偿使用菜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逐级签订使用合同后,由市财政通过农业主管部门逐级拨付使用。5、合同到期后,由村委会、乡政府、县区农业局、市农委逐级如数收回,然后全部缴到市财政。
  凡使用菜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要写出文字材料,逐级报告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所产生的效益。否则,下年安排菜田基金时不予考虑。
  第七条 奖惩。1、奖励。市土地管理局将应收的菜田基金全部收齐并及时缴市财政专户,年度终了按上缴财政数提取1%的奖励费,农业主管部门按期收回有偿使用的资金后,按上缴财政数提取3%的奖励费(区2%,市1%)。奖励费由市财政拨付,主要用于奖励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平均使用。2、惩罚。市土地局不能及时、全部将征收的菜田基金上缴市财政,年终免提全部应提的手续费和奖励费。农业主管部门不能按期收回有偿使用的资金欠缴数从该区的菜田基金分成中扣除,同时免除农业主管部门应得的奖励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局负责解释。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最常使用的二十四种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规范,现将格式文本及使用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文书及其他文书的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


目 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程序类文书)
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程序类文书)
八、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程序类文书)
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类文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三、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四、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五、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八、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九、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一、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二、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类文书)
二十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凭证类文书)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使用说明

一、 关于格式文本的制定依据。制定格式文本,主要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和部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实际,将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包括部分监督活动)的各道程序、各个环节所需制发的各种文书加以格式化、规范化,防止在制发行政许可文书环节出现瑕疵或错误,以确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关于格式文本的内容及分类。此批规定的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特别程序等各道程序、环节的文书格式,共计二十四种。除《行政许可申请书》外,根据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实体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实体类文书),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十三种,即格式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程序类文书),如《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有八种,即格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其中格式文本四、五、七、八为较重要的程序类文书)。三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证据作用的凭证类文书格式,如《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有两种,即格式二十三、二十四。


三、关于格式文本的体例和使用方法。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差异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除个别文书格式(如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可固定、共用外,其他格式文本均为示范性的要素式格式文本。各文书所列内容为法定要件和相关公文制作的必备内容。制作具体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各类文书基本格式要求,根据办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必备内容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制作。部分文书制作的特别要求及适用范围,详见相关格式文本的注释。


四、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此批文本所列申请书格式为通用示范格式文本,只适用于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未按此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书,只要实际上符合申请书的法定要件,应予接受。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等),依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文本。关于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司法部将在原有格式文本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相关规章的修改,进行修改完善,拟陆续制发,以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启用新的各项申请书格式文本。


五、关于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办法。文书文号分两种,分别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和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两类文书划分详见格式文本目录)。文号编制办法:实体类文书:(例)“司许决字(2004)(年度代码)第1号(当年度此类文书发文序号)”;程序类文书:(例)“司许通字(2004)第1号”。在文号中是否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类别简称,如:“律”(律师管理)、“公”(公证管理)等,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关于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司法部和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制发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实体类和程序类)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但对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在证件上加盖本机关印章,不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可参照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按相关印章规格要求,自行制定。


鉴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较之原行政审批工作有许多新的要求和区别,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制、使用相关专用文书格式文本的工作,尚在起步、探索阶段,缺乏实践的积累和成熟的经验,因此,特将这批格式文本作为试行文本。今后需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和各地意见以及需要补充的文书种类,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文本下载:
http://www.legalinfo.gov.cn/ggl/2004-12/15/content_1682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