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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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实施细则
广州市公安局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号),为完善申办蓝印户口的审批登记制度,特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5个行政区的有关街、镇和相关地段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有:
(一)海珠区新■镇;
(二)天河区东圃镇及柯木■、渔沙坦、龙洞地段;
(三)白云区竹料、良田、钟落潭、九佛、神山、萝岗、雅瑶、江高、蚌湖、人和、太和、龙归、石井、同和、新市镇、三元里、矿泉、松洲、同德、景泰街;
(四)黄埔区南岗、长洲、大沙镇、红山、黄埔、鱼珠街;
(五)芳村区东■镇、冲口、茶■、鹤洞、花地、石围塘街;
(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和西区。
受理申办入户对象是:在本市适用地区购买了合法的已编订门牌的商品房,并已实际入住的产权者本人及其亲属。
审批购房入蓝印户口人数的标准是:购买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75~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分别申办1、2、3人入本市蓝印户口。
第三条 适用于本细则的商品房屋门牌的申领,应按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领门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公发〔1994〕347号)规定,由建设商品房屋单位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报送区公安分局审批,并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核备案。已编订门牌售卖给入蓝印户口人员居
住的房屋的供房单位,应提供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和对应的门牌号码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核认可。
第四条 凡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条件,申办蓝印户口的人员,必须由购房者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向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申请入户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入户者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2)入户者原籍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经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房地产预售契约(须注明购房地址、门牌号码)、购房发票;
(5)购房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经批准登记蓝印户口后,由市公安局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薄》及有关证件,按常住人员实施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具体审批及办理入户手续如下:
派出所在受理购房者入户申请后,应调查申请人本人及购买住房情况,经核实后提出意见按现行户口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最后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按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凡经批准入户者,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将《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连同《批准入蓝印户口通知书》退回区公安分局,由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负责通知被批准入户者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凭《通知书》领取《广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专用缴款书》(蓝印户口专用),到
市政府指定的银行即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北京路办事处西湖路分理处(地址:西湖路19号)交款,再凭银行的交款凭证及《通知书》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验讫盖章后,到申请入蓝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市公安局户政处按市计委每年下达的蓝印户口指标控制入户人数。凡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均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指标卡》,存档备查。
第六条 广州市蓝印户口的管理办法如下:
1.被批准入蓝印户口人员,不需在原居住地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出手续,也不需在广州市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对被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核发由广州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蓝印户口薄》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3.广州市蓝印户口纳入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市公安局户政处编制专用程序,实施独立的电脑系统管理。
4.蓝印户口只在当地街、镇有效,不得往市区迁移。离开本市并且今后不在所购房屋居住的,由持蓝印户口人员到购房入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蓝印户口。凡购房入户后未在该房屋居住超过半年且去向不明者,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注销其蓝印户口。
5.持有广州市蓝印户口的妇女在持蓝印户口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生子女,在其母原常住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入户后,可按随母落户的原则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登记,给予优先解决,并减半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6.蓝印户口纳入当地常住户口管理范畴进行日常管理。属住宅小区的,当地居委会和群众治保组织要将其纳入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7.蓝印户口纳入常住居民户口管理,单列统计。有关人口统计和人口信息工作,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另行制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广州市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七年,在有效期限内如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满七年后由入蓝户口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为广州市常住户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批准后,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转为
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发现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取消其申请入户资格,并按我国现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获批准入蓝印户口后,发现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者,一律注销其蓝印户口。被注销广州市蓝印户口或自愿放弃蓝印户口或自愿放弃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的人员,其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和党纪政纪,严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出卖户口的违法活动,违者必将追究责任。
户口管理权属公安机关,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凡不符合户口管理及本细则规定的,派出所应拒绝受理,并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如本细则与今后国家制定的户口迁移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的户口迁移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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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
国务院: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问题,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作了明确规定,即:“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一
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在旅游温、冷点地区,如外方的合作条件优惠,可适当建造一些中低档次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但须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一年多来,多数部门和地区执行国发〔1986〕101号文件的情况基本是好的,控制了合资、合作饭店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地区没有按照文件的规定办理,自行批准立项,或将文件下达前批准立项的项目自行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自行与外商签订合同,甚至办理了合同
批准手续。据经贸部《一九八七年全国利用外资统计年报》,一九八七全国共批准了七十六个中外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合同,客房(含公寓、写字楼)近两万八千间,外商协议投资额十四亿美元,占当年全国批准外商直接投资协议总额三十七亿美元的38%。经核查,这些项目均未按申报
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而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西安、广州等涉外饭店已经很多的城市。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国家确定的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要求,对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将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切实加强旅游饭店建设的宏观管理,有效地控制合资、合作饭店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凡在国发〔1986〕101号文件下达后,未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自行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包括批准合同的),或者虽已批准立项,但未签合同(包括已草签合同)和已批准合同但重新更换合资或合作对象、内容的项目,要将其全部材料报国家
计委、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如准备采取中外合资或合作方式建设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必须严格按国发〔1986〕101号文件的规定,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请经贸部门切实把好合资、合作饭店合同的审批关。今后凡违反国发〔1986〕101号文件规定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中央和地方各级经贸部门不受理合同的审批。工商行政、海关、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减免税手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执行。



1988年7月28日

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已经第十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七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九月十日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注意发挥人才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后,检察人才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推进人才工作的改革,克服阻碍人才成长的不利因素,加快人才培养步伐。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人才工作的措施,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使大批有知识、能力强、业绩好的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目前,检察机关的人才总量稳步增长,素质结构不断改善,人才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检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现状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人才观念比较陈旧,“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检察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不够系统配套,人才培养、管理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没有充分发挥;检察人才教育培训体系不够完善,人才能力建设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检察人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短缺;人才结构和地域分布不尽合理,尤其是西部地区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上述问题,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检察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加重要,地位作用更加突出,党和政府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也更加关注,检察人才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知识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形成、科技发展的突飞猛进、人才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带来的新情况,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对新时期检察人才工作和检察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才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人才兴,才能事业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走人才强检之路,已成为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时代选择。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总体要求


(四)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加强领导人才和检察官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推进新时期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五)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任务。新世纪新阶段检察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中,要把人才作为推进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创新人才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牢牢抓住吸引、培养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建设一支规模相当、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富有朝气的检察人才队伍。


(六)检察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和政绩观。不断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树立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和政绩观,破除陈旧的人才观念,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创新,自始至终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惟学历、职称、资历和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努力把优秀人才集聚到检察事业中来。


——创新检察人才管理机制。探索检察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推行检察人才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具有中国检察特色的人才工作管理机制,促进各类检察人才的教育培养、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流动调配和分配激励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突出检察人才执法能力建设。在提高检察人才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基础上,要大力提高检察人才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执法能力,尤其要重视加强检察人才执法能力建设,把办案质量、工作效率作为衡量检察人才能力素质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推进检察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着眼检察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快检察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改善和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进一步加大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专业人才短缺问题的力度,促进人才合理分布,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分满足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检察人才队伍。


——优化检察人才工作环境。坚持用检察事业造就人才,用优惠政策吸引人才,用良好的工作环境凝聚人才,用先进的奖惩机制激励人才,用法规制度保护人才,积极搭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抱负的舞台,创造人人都能成才,人人都作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检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着眼推进人才强检战略,努力实现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


(七)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08年,检察人才总量尤其是高层次检察人才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检察人才结构与检察事业发展基本相适应,检察人才能力建设明显加强,整体素质显著提高,人才布局趋于合理。具有检察特色的人才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并全面推开。检察人才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发挥才干的有效机制逐步健全,检察人才成长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八)检察人才队伍素质结构的预期目标。要本着实现人才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素质优良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抓好各类检察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要把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检察人才的头脑,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检察人才队伍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拼搏奉献、严格执法、艰苦创业、团结协作和诚实守信精神。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学历层次。到2008年,全国检察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数达到19万人,平均达到90%,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达到12万人,平均达到60%,研究生学历的人数达到5000人,平均达到2.4%。东部地区省级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县级检察院的相关学历比例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级以上检察院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学专业博士,地级检察院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学专业硕士。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法律专业比例。到2008年,东部地区省级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县级检察院的检察业务部门法律专业人才比例要达到80%以上;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力争达到60%左右。


(九)高层次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预期目标。要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整个检察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执法水平和整体形象的提升。高层次检察人才分为专家型、复合型和专门型三类。专家型人才指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系统、本专业有一定权威、影响的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指既精通法律,又在其他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具备跨专业、跨行业的复合知识结构和复合能力结构的高层次人才;专门型人才指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业务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和承担重要任务的各部门业务骨干。到2008年底,全面实现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目标:培养出专家型人才100名以上,复合型人才1000名以上,其他专门型人才10000名以上。


四、以德才兼备为标准,切实加强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


(十)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提高驾驭检察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并保持领导班子合理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重点选好配强“一把手”,重视和加强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做好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通过努力,使领导班子结构得到不断优化,思想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好转,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十一)保持领导班子合理的年龄结构。加强与地方党委协商,力争到2008年换届时,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配备年龄结构达到以下要求:


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地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0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县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0岁以下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3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


副省级城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按照低于省级检察院、高于地级检察院的要求配备。


(十二)改善领导班子的知识、专业结构。围绕加强领导班子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到2008年,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文化和专业结构要有明显改善。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大学本科毕业的要达到95%以上;地、县两级检察院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今后凡新进班子的领导干部原则上都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中法律专业的要达到80%以上,地、县两级检察院要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


(十三)把选好配强检察长作为重点。上一级检察院党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把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选拔培养工作列为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尤其是要尽快考察掌握一批检察长人选,为2008年检察长换届选举打好基础。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政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标准,把那些政治强、作风好、工作经验丰富、能够驾驭全局、既懂党务工作又懂法律工作、勤政廉洁、群众威信高、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正职岗位上来。


(十四)加强检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要求,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到2008年,各级检察机关后备干部总数达到10000名左右。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应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比例确定。其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工作需要,以省(区、市)为单位计算,后备干部中的女干部应不低于10%。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后备干部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族干部。省、地、县三级检察院中,40岁、35岁、30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分别不低于本级检察院后备干部总数的30%;法律专业的分别不低于80%、70%、60%。除按规定可放宽学历条件地区的后备领导人才可为大专学历以外,其他地区的应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加大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十五)做好选调优秀大学生的工作。坚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制度,把吸纳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作为充实检察后备人才、改善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按照编制缺额、突出重点、严格条件的原则,合理确定选调生的数量,保证选调生的质量。各省级检察院要商地方党委组织和编制管理部门,在2004年-2008年间,力争每年为每个基层检察院选调1名法律专业优秀大学生,扩充检察业务人才的来源。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时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列入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


五、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检察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


(十六)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认真抓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框架方案,争取到2008年底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要依据工作职能、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类人员职位和职务层次,实行规范化管理。要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一般情况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分别占人员总数的30%、40%和30%左右。通过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促进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十七)重点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是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快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做好检察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检察官准入制度,改进检察官遴选任用办法,切实把好检察官队伍的“入口关”。要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修养,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重点培养一批精通本部门业务、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独立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


(十八)大力加强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是指在检察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检察人员。要建立符合检察事务人才素质考核标准,规范检察事务人才的选拔任用工作,重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服务意识较强、精通本职业务的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队伍。


(十九)重视加强检察行政人员队伍建设。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检察机关政工、综合、行政事务管理的检察人员。要注意选拔年轻优秀、高知识层次和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到检察行政管理人才队伍中来。要围绕科学决策和开拓创新能力,构建检察行政人才能力建设的框架,制定不同层次行政人才素质标准。改进和完善检察行政人才的选拔任用机制,重视加强对检察行政人才的作风培养和能力建设,使其具备与本职位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不断增强检察行政人才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抓好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要把加强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当前,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存在着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紧缺,队伍结构失衡、分布不合理,人才流失以及人才观念相对落后等问题,这已成为制约西部地区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快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有关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把它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十一)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本着突出急需、政策倾斜、不断推进的思路,分阶段、分步骤地稳步推进。到2008年,基本达到以下目标:检察人才成长的环境不断优化,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建立起一支素质比较优良、数量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分布比较均衡的检察人才队伍。


(二十二)加强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当前,要解决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短缺问题,不能一味要求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而应强调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续人才、开发实用人才,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合理调配使用现有检察官队伍资源。目前各级检察院都有部分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分散在综合部门,未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既造成了检察官资源的浪费,也加剧了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应逐步将这部分检察官调整到检察业务部门,补充办案一线力量。


——改进编制管理办法和招录方式。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各地可商编制管理部门,由省、地级检察院适当上收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编制,统一招录一批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人员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分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期限一般为5年,人事关系留在省、地级检察院,使西部地区每个基层检察院能保持有几名较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加大对口支援力度。西部地区各省(区、市),每年要有计划地在省、地两级检察院和条件较好的基层检察院抽调部分检察官到所属条件较差的基层检察院定期帮助工作。同时,高检院将继续组织东西部地区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有计划地选送部分西部地区检察干警到东部地区检察机关进行短期锻炼、举办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选调有关专家学者到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巡讲支教等活动,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与团中央联合实施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从2004年开始,每年招募500名左右应届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分配到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服务。服务期原则上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统一发放生活费、交通费,落实医疗和人身伤害保险,在参加公务员、研究生和国家司法考试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要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争取一部分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扎根西部,为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补充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


——实行公开选拔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要有计划地拿出部分副检察长岗位,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吸引社会上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高素质人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


七、着眼开发检察人才资源,加大检察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二十三)整合培训资源,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建立和落实人均培训经费标准。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尤其是要重视抓好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优化师资力量,完善教材体系,规范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四)构建现代教育培训体系。加大继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力度,加快检察人才知识更新步伐。发挥国家检察学院及其分院和省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基地作用,在提高人才受训率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办学、远程教育、组织巡讲等方法,建立多层次、覆盖广的教育网络,形成网络化、开放式的现代教育体系。继续实施每年万人续本计划,鼓励各类检察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提升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水平。


(二十五)加大检察领导人才和业务人才培训力度。按照控制总量、分期分批、学有所用的原则,重点组织50岁以下、处级以上领导人才和检察业务人才的培训。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少于500名,省级检察院培训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培训条件和能力,拟定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坚持训用结合,把人才的培训与使用挂起钩来,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二十六)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提高全体干警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此为载体,努力营造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和人人竞争、个个成才的良好氛围,养成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风尚,全面提升检察人才的综合素质。


(二十七)重视加强检察人才的实践锻炼。坚持在实践中锻炼人才,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一条根本途径。各级检察机关每年要继续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使他们提高驾驭全局、处理大事的能力。高检院每年要继续从地方各级检察院选调30名左右后备人才到高检院挂职锻炼,同时,要每年从高检院选派15名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到省、地两级检察院挂职锻炼。东西部24个对口省(区、市)检察院,要继续按要求完成高检院统一部署的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任务,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检察院要通过选派优秀检察干部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组织检察系统上下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开展东西部地区互派干部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有意识地将优秀人才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安排到急、难、险、重的岗位上经受锻炼和考验,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


八、深化检察人才制度改革,努力形成科学的检察人才评价、使用和管理的机制


(二十八)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检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着眼检察工作和检察人才的特点规律,依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检察人才的评价标准和手段,构建起以检察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检察人才评价体系,实行量化测评和考核。


(二十九)完善检察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三十)建立和完善高级检察人才库。高检院和省、地级检察院要分别建立高级检察人才库,形成三级人才库网络。被选拔到各级人才库的人选,必须是该级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中学术造诣较深、研究成果显著或专业技能精湛、工作绩效突出的优秀人才。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分别按本级各类优秀人才总数20%的比例向上一级检察院人才库推荐入库人选。高检院和省、地级检察院分别成立高级检察人才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分级、分类制定入库人选的评审标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对下级推荐的入库人选进行审核评定。地级以上检察院政工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库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库储备人才、培养人才、输送人才的功能。


九、建立规范有效的检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保护和调动检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十一)改革检察官工资、福利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与检察人才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检察人才业绩相联系、鼓励检察人才创造性工作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改革检察官工资制度,落实检察津贴,建立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检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十二)建立检察人才奖励基金。建立国家级、省级检察人才专项奖励制度,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分别设立相应的奖励基金,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检察人才实行奖励,激发和调动优秀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三十三)制定并落实检察人才优惠政策。建立优秀检察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国家级检察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等。对于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在出国考察、学术交流、挂职锻炼、评功评奖、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十、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检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十四)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人才问题,是决定我们事业成败的关键,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一定要真正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检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增强做好检察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管好用活检察人才资源。


(三十五)下大力抓好《规划》的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本《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和搞花架子。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检察人才工作纳入党委人才工作的“大盘子”,使《规划》的落实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证。


(三十六)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制,搞好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的工作,形成党组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检察人才工作格局,真正做到惟才是举、广纳群贤,确保人才强检战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