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石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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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唐以后,中国北方主要是由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而辽宋金元时期最终完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一体化的历史进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也呈现出其特有的光辉。
一、中国北方的文化交融与变迁
长城是中国北方的一条历史地理、经济地埋、自然地理的分界线,这一区域上形成了中国北方文化区。以后游牧社会演进,农耕社会发展,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面貌。
长城是农耕民族防御之盾,马队是游牧民族的进攻之矛。两种社会发展不平衡,却又具互补性,因此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矛与盾的文化碰撞与联系,呈现错综复杂的社会发展脉络,形成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在长城地带长期磨合、融合的历史。
这一时期文化交融与变迁的主要特点是:
1、蛮夷猾夏。这一时期中国北方胡风日趋兴起;辽金时代,胡风很盛。
2、以夏变夷。辽金长期统治华北,到了中后期则自居于正统王朝。元也是如此。大体遵循了"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的历史规律。
3、由建立少数民族政权到组建复合王朝,再到多元文化并行。
4、文化永远不会保持静止,文化的流动是双向的。

二、辽代的法律思想
契丹族原来居住在辽河上游一带,过着游牧和狞猎的生活。唐朝末年,契丹的势力发展起来,一些汉族农民为了躲避战乱,迁到长城以北,同契丹族杂居相处。契丹人逐渐学会种植庄稼、织布,建造城市房屋,一部分契丹人开始了农耕的生活。10世纪初,契丹首领耶律阿保机统一契丹各部。916年,耶律阿保机称帝,建立契丹国,定都上京,耶律阿保机就是辽太祖。阿保机逐步建立与完善契丹的政治制度,逐步接受汉族封建文化。采取“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迅速向封建社会过渡。辽至公元1125年被金所灭,历经210年。
辽朝发展到中期, 已经从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辽景宗和圣宗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 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政治清明, 经济中兴, 社会稳定, 出现了“景圣之治”。辽朝前段是用武力开拓疆土时期,严刑峻法是必然的。此后, 则有宽有严, 尤其是到景宗和圣宗时期, 宽严得宜。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是经济关系的反映, 是政治关系的一种形式, 也是当时阶级关系变动的产物。辽圣宗和兴宗时期, 统治者顺应当时形势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对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因而形成了较为深刻的法律思想。
(一)、意于治, 更定法令。
辽圣宗耶律隆绪即位以后, 在辽景宗更定法令的基础上, 对过去的严刑峻法加以彻底改革。他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更定法令凡十数事, 多合人心, 其用刑又能详慎”。太平七年(1027) 七月,“诏更定法令”, 命令臣下“《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 其条上之, 议增改焉”。辽兴宗更为明确地提出了“法令者, 为政所先, 人命所系, 不可不慎”的立法思想, 诏耶律庶成“参酌古今, 刊正谬误, 成书以进, 帝览而善之”。由此可见, 辽代中期的统治者认识到法律是求治的根本, 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是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规范。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 继续修改法律, 既减轻旧法过重部分, 又吸收了唐律中一些有利于他们统治的内容, 体现了择善而从的立法精神。
(二)、贵贱平等, 准法同科。
辽代的法律自始至终存在着同罪异罚、种族不平等、贵贱不平等的现象, 前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到辽圣宗耶律隆绪时期, 提出了“准法同科”的平法思想。具体表现在:
1、不得擅杀奴婢, 解放部分奴隶。如统和十三年(995) 四月,“诏诸道民户, 应历以来胁迫为部曲者, 仍籍州、县”。“应历”是辽穆宗耶律 的年号(951- 969) ,“部曲”是对一部分奴隶的称呼,“籍州、县”是把一部分奴隶解放出来, 使之成为隶属于州、县管辖的自耕农民。统和二十四年(1006) 又下诏:“若奴婢犯罪至死, 听送有司, 其主无得擅杀。”开泰六年(1017) 二月:“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 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 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
2、改变契丹人和汉人同罪异罚的不平等做法。圣宗以前, 契丹人与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契丹人打死汉人“偿以牛马”, 汉人若打死契丹人,“则斩之, 仍以其亲属为奴婢”。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象, 太后萧绰摄政时, 规定蕃、汉民斗殴一律“以汉法论”。统和十二年( 994) 又下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
3、 彻底纠正契丹贵族与普通平民同罪不同罚的弊端。统和二十九年(1011) ,“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 惟免 面, 诏自今犯罪当 , 即准法同科”。以此限制契丹贵族的特权。如太平六年(1026) 下诏:“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 故盖以南北二院分治之, 盖欲去贪枉, 除烦扰也; 若贵贱异法, 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 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 以图苟免, 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 不以事之大小, 并令所在官司按问。”这里已包含着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思想。
(三)、宽平法律, 用刑详慎。
古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于是, 法令刑狱兹繁, 导致“法密则国无全民”, 反而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思想上, 主张“宽简”, 在执法上, 主张“审慎”。辽代统治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辽圣宗即位后, 睿智皇后萧绰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辽兴宗重熙初年,诏天下言治道之要, 萧韩家奴对策曰:“衣食既足, 安习教化, 而重犯法, 则民趋礼义,刑罚罕用矣。臣闻唐太宗问群臣治道之方,皆曰:‘严刑峻法。’太宗笑曰:‘寇盗所以滋者, 由赋敛无度, 民不聊生。今朕内省嗜欲,外罢游幸, 使海内安静, 则寇盗自止。’由此观之, 寇盗多寡, 皆由衣食丰俭, 徭役重轻耳。”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 辽朝中期的统治者注重调平法律,“重轻适宜”, 在量刑过程中注重复核, 对死刑“复问得实”, 即所谓的“恤刑慎狱”。主张治狱要宽平, 罪疑从轻, 反应了审慎、宽平的法制思想。辽兴宗时还有很重要的举措, 如窃马依原法当死,兴宗认为“一马杀二人, 不亦甚乎”, 改减死论。
(四)、明礼义, 正法度, 德刑并用。
到辽朝中期, 作为中原传统政治思想的儒家学说已经渗透到辽代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生活等各个领域, 在辽代刑法中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儒家的刑法观。如辽圣宗耶律隆绪统和元年(983) 十月, 诏“民间有父母在, 别籍异居者, 听邻里觉察, 坐之。有孝于父母, 三世同居者, 旌其门闾”。辽兴宗时马保忠上言:“强天下者, 儒道; 弱天下者, 吏道。今之授官, 大率吏而不儒。崇儒道, 则乡党之行修, 修德行, 则冠冕之绪崇。自今其有非圣帝明王孔、孟圣贤之教者, 望陛下明诏, 痛禁绝之。”兴宗重熙十五年(1046)亦诏曰: “古者治天下, 明礼义、正法度。”辽代统治者在治国思想和法制思想上, 既借鉴了儒家的法制思想, 又结合本民族的特点,“恩威兼制, 得柔远之道”。辽朝的“恩威兼制”与儒家的“德刑相济”既有相同点, 也有区别。尤其是在“德”与“威”的关系上, 从中原农耕文化的传统观念上来说, 德是第一位的,“有德则得之, 无德则失之”, 因而史家得出了“服人者以德而不以力”的结论, 并说,“穆宗沉湎失德, 盖以其富强之势以自肆久矣”。然而, 从契丹游牧民族文化传统来说, 威又是第一位的。因此,《辽史》记载太宗耶律德光“威德兼弘”, 威在德先。至少他们认为“恩威并举”。“大之怀小也以德, 制之以威。德不足怀, 威不足制, 欲服人难易。”《辽史》传论的评论还是符合契丹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
(五)、赏必信, 罚必当。
这在辽圣宗和兴宗两朝表现尤为突出。《辽史》载:“后(萧绰) 明达治道, 闻善必从, 故群臣咸竭其忠。习知军政, 澶渊之役, 亲御戎车, 指麾三军, 赏罚分明, 将士用命。”她经常“赏有功将士,罚不用命者”, 对作战将士颇能做到“赏罚信明”。这对辽圣宗耶律隆绪影响很大,统和四年(986) ,“用室 、韩德让言, 复山西今年租赋。诏第山西诸将校功过而赏罚之”。统和十八年(1000) 春, 辽圣宗“还次南京, 赏有功将士, 罚不用命者”。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 七月,“以北、南枢密院狱空, 赏赍有差”。重熙十一年(1042) 夏,“颁南征赏罚令”。可见, 辽圣宗和辽兴宗都十分注重法律的“赏功罚过”功能。

三、金代的法律思想
 金朝是由中国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为主体所建立的政权。女真族由黑水 发展而来,原居住在今松花江、黑龙江下游一带,当契丹建国后,在译名上开始被称为“女真”,并处于辽的残酷统治和压迫下。北宋中后期,女真族的完颜部强大起来,逐部统一女真各部。为了反抗辽的民族压迫,1114年女真的杰出领导人完颜阿骨打举兵抗辽,完颜阿骨打称帝,建立金朝,定都会宁。完颜阿骨打就是金太祖。公元1234年金在蒙、宋联攻下灭亡。历经120年。
金世宗是女真族历史上一位有作为的封建帝王。幼年时代得到其母亲的培养和教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大。他尚德行,喜武功,善骑射,国人推为第一。他:“宽仁爱人,雅有大度”。正隆六年(1161) 在辽阳即位,年号大定。金世宗受古代圣明君主治国思想的影响,借鉴了中国历史上历代帝王的教训,适应当时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从治国的长计出发,主张以“宽仁”治国。历史与现实警醒了他,治国当务“宽政”。
(一)、崇尚儒学,礼法结合
儒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千百年来,不仅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就是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者也以此作为治国平天下的理论基础。女真人进入中原以后,由于受契丹人和汉人的影响,也大力提倡和推崇儒家思想。学校教学讲授儒家经典,科举考试考儒学。重视儒学就必然尊孔,他们对孔子也顶礼膜拜。世宗时不仅修建孔庙,而且还修葺曲阜孔子墓,赐其子孙爵位。大定二十年,特授袭封衍圣公孔总为州曲阜令,封爵如故。为防止盗墓贼盗墓,还拨10 户百姓守护陵墓。随着女真社会的发展,中原礼教文化的不断渗入,世宗深知儒学对女真贵族的统治十分有利,因此,他竭力推行礼教,以礼义教化作为治国的根本。他注重以儒家所推崇的忠、孝、诚等道德行为作为衡量官员、考核人才的重要标准。重用汉族儒士,充分发挥其特长。金世宗推崇儒学,这对儒学在北方社会的传播起了推动作用,儒学也成为其维护统治的精神支柱。
金世宗在强调礼义教化作用的同时,也十分注重法制建设。他说:“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 若亲者犯而从减, 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认识到法律具有客观、公正的属性,是权衡“是非”,辨别“轻重”的器具。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出现了许多弊端,为了适应女真社会封建化的趋势,进行法制改革。金世宗认为金初的法律,包括沿用辽朝的法律已经出现了弊端,理应进行改革。唐、宋的法律有可适用于金朝社会的,可采用之。主张法令应“令众易晓”,“勿令明白”。主张法律要统一,法律要划一、稳定,便于遵守与执行。事断于法,依法治罪。但是,金世宗在治国实践中注重减轻刑法,既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反映了世宗的人本思想和对人的生命价值尊重。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大定四年,两个老百姓以乱言当斩,世宗“以减死论”。可见,世宗所注重的是法律的宽平。
(二)、劝农力田,与民休息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经济政策的调整上。女真族是兴起于北方沙漠草原上的游牧民族,长期以来主要以畜牧业为主,生产方式较为单一。金朝建立后,女真统治者推行了农耕与畜牧并重的两元的经济体制。但由于连年征战,加上海陵暴政,社会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世宗即位后,使他清醒地认识到“上天立君,使之治民”,君主应爱养下民。世宗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要实现国家的富强和长治久安就必须恤民劝农。他认为前代君主,虽享富贵,不知稼穑艰难者甚多,所以失天下。世宗在重视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发展。设置畜牧业管理机构,安抚诸部,以法律的手段保护畜牧业的发展。大定八年四月,世宗下诏:“马者军旅所用,牛者农耕之资,杀牛有禁,马亦何殊,其令禁止。”同年七月,命有司制盗群牧马者死,告者给钱三百贯。他还多次下令减免牧民的牛头税、力役徭役之征。这就为金代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三)、整饬吏治,赏罚信明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表现在吏治方面,罚恶举善,宽严适当。
1、罚恶。主要表现在整饬吏治,严惩贪官污吏。金世宗对贪官污吏采取了毫不留情的严厉制裁政策,他说:“若涉赃贿,必痛绳之”。当时被制裁的贪官污吏大多是女真族贵族,因此,太尉左丞相劝世宗说,惩治贪污,“依法则可”,不要过于严厉。世宗反驳说:“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宽恕”。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他采取了一系列严惩贪官污吏的措施。主要有:各级官吏一旦涉嫌,立即免职;贪官被罢职,其子女皆除名;犯赃罪,虽遇赦,非特旨不再叙用等。
2、举善。世宗认为罚恶举善,应当以举善为主。他曾对御史大夫李石说:“惟见卿等劾人之罪,不见举善。自今宜会监察御史分路刺善罪以闻。”他批评一些官吏“止录其恶而不举其善”若这样,为官何难! 因此,他要求官吏必须“察善恶以闻”。赏罚信明,宽严适当。世宗认为“赏罚不滥”才是宽政,若“赏罚不明,岂能劝勉”。他主张不能以一言之得失定赏罚,“凡人言词,一得一失,贤者不免。”允许各级官吏犯了错误后,知错就改。金世宗以历代帝王治国经验教训为鉴,整饬吏治,赏罚分明,使官僚机构稳定,政令通畅,巩固了统治,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四)、任人唯贤,德才并用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还表现在他有“容才之量”、“用人之能”的人才观上。世宗在总结历代兴亡的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能否重用人才,所用之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女真统治者能否长久统治和国运的兴衰。因此,提出了“国家事务,皆须得人”的人才思想。金世宗即位后,面对当时错综复杂的政治局势,实现变乱世为治世,急需大批人才,而女真族官吏的数量、质量均不能适应当时的需要。因此,世宗把选录大批有用人才视为当务之急。大定二十六年,世宗说:“荐举人才,当今急务也”。他的人才思想主要表现在:不求全才,量才用之。注重选拔廉洁、纯正、能干基层官吏。这对于提高统治效能,巩固其统治是非常有利的。
(五)、广开言路,虚怀纳谏
金世宗仰慕古代帝王虚心纳谏的风气。大定二年,他对大臣们说:“唐、虞之圣,犹务兼览博照,乃能成治。”又吸取海陵王“专人独断”故取败亡的教训,认识到是虚心纳谏还是专制独断乃是关系到国家盛衰的大事。因此,他广开言路,虚心纳谏,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谏诤思想。
1、要求各级官吏和百姓上书陈事。大定元年,同知河间尹高昌福上书陈便宜,上览之再三。又诏内外大小职事官陈便宜。世宗尤其强调担任宰相之职的官员,只要关系到治国安民及朝政不便于民的事及时奏报,谴责知而不言的大臣。九年正月,世宗与众大臣论古今事时说:“海陵以张仲轲为谏议大夫,何以得闻忠言。朕与大臣议论一事,卿等不以正对,岂人臣之道也。”他还要求百姓上书陈时政,并认为其言对治国“犹有所补”。世宗不仅本人亲自审阅,还要求大臣认真对待。这一认识实在是难能可贵的。
2、他要求进谏当正、当实,进谏必出于公心,忠于国家。十七年,世宗对大臣说:“古之谏者既忠于国,亦以求名,今之谏者为利己而已”。他批评户部尚书曹望之、济南尹粱肃等人上书言事是觊觎执政,于国政无所补,是为了利己而已。他表扬前代太医祈宰因为海陵王南伐极谏,被戮于市,“此本朝以来一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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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关心弱势群众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的意见》(衢委发〔2005〕31号)精神,特建立衢州市惠民医院,对困难群众实施医药费减免政策。
  
  第一章 市惠民医院的确定
  
  第一条 本着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和共享的原则,不单独建立惠民医院,暂定衢州市中医医院作为市惠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为市惠民医院的技术指导医院。
  第二条 市惠民医院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制订市惠民医院实施细则,设立"惠民挂号、收费、医药费结算专窗",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市惠民医院医药费减免对象
  
  第三条 市惠民医院对柯城区户籍和市经济开发区东港街道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减免医药费用: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属东港街道的低保人员的证件需经市民政部门确认);
  (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烈属定期定量抚恤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定量抚恤证》、《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抚恤证》、《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属东港街道相关人员的证件需经市民政部门确认);
  (三)持有衢州市总工会颁发的有效《特困证》的特困人员。
  
  第三章 减免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按规定属于市惠民医院医药费减免对象的人员,持有效证件到市惠民医院就诊,享受医药费15%减免优惠。其中,已参加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在市惠民医院诊治的医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助已报销部分(含单位报销)之后,在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医药费按15%的比例予以减免。
  第五条 医药费用的减免采取先收费后返还的办法进行。在本次诊疗结束后,凭相关票据或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到市惠民医院结算。
  第六条 医药费减免对象在市惠民医院诊治时,纳入减免优惠基数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 市惠民医院医药费减免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先行安排,市财政建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在市惠民医院实际发生的医药减免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实行实报实销。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劳局、物价局、审计局、总工会、柯城区政府组成的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资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对在市惠民医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卫生局是市惠民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惠民医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市惠民医院的执业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明确技术指导医院职责,加强医院间的业务协作和配合,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柯城区政府对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并加强动态管理;财政部门保证资金的及时核发;审计、物价部门分别对医药费的使用情况和市惠民医院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市政府原来出台的有关低保、优抚、困难人员的就医优惠政策继续实行,暂不取消。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大政发〔2003〕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03年3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了使本届政府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

则。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二、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

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会 议 制 度

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市)县和对外开放先导区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需要时根据市长意见可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与会人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2、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

3、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重要事

项和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

4、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

全市的重要事项。

5、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

会发展形势。

6、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的任务由市长决定。

八、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负责人参加。需要时可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九、市长碰头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重

点工作。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确定时间召开。

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一、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后安排上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

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十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十三、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文件或电视电话会议代替的则不开会或不开大会,必须召开的会议也要开短会、小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转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全市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十四、改革会议形式。除重要会议和重大庆典外,原则上不设主席台,减少陪会领导,简

化会议程序,缩短会议时间;一般会议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

十五、控制表彰庆典等活动。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表彰和庆典活动,经市长批准可以组织召开,其他一般性的表彰、庆典活动一律不予组织。确需表彰的,可采用文件形式进行。各类大型活动一律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十六、严格会议纪律和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按时出席会议。参加市政府重要会议一律着正装。凡因出差、

出访、生病、另有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

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十七、坚持民主决策制度。凡制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决策前应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的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改革政策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企业和群众代表参加旁听或提出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

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



公 文 审 批 制 度



十八、审批公文,应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

序》有关规定,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

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

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十三、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

对外开放先导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凡不

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的,退回报文单位。

二十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用中、英两种文字、在“中国大连”网站上用中、英、日、韩四种文字发布。不能公开的,应报市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在大连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十五、大力压缩文件和简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除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办、公安局外,政府其他部门不办综合性信息简报或专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会议已经印发的,原则上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



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开放先导区、市直属单位邀请市政府领

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1位市政府领导出席。

二十七、控制迎来送往活动。要严格坚持“对口接待”和“一次宴请”规定,减少参与会见、宴请的领导人数。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开会,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车站迎送,有关部门也要减少迎送人员。

二十八、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市政府领导在市内检查工作等活动不配警车;到区(市)县检查工作或调研,各地干部直接到考察现场等候,不在行政区界或高速路口迎送,不组织群众迎送;需就餐时一律实行工作餐。

二十九、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以及开业、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十、从严掌握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的一般

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报道。



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市长出访,由一位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迎送;副市

长出访,由一位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迎送。迎送的领导和人员由市

政府办公厅协调落实。

三十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开放先导区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

动,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安排。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外事活动请

柬。



调 查 研 究 制 度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

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三十五、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注意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注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 查 工 作 制 度

三十六、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

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

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网络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

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十七、对政府各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由市人事局、机关工委、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单位,对政府每年的工作目标管理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出访)、公休的请假报告制度



三十八、市长离连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

连出差(出访)、公休,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公休回连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

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三十九、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市)县长、先导区主任

离连出差(出访)、公休,本人应当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主

管副市长通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连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