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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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河北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务院[2002]9号)、2002年6月6日召开的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的精神,各地相继成立了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现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为便于各地交流、沟通,如有变更,请及时反馈我们。

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代章)

二OO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各地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献仁

联系电话:010-68792578、010-68792508

举报电话:010-68792879、010-68792474

传 真:010-68792456



省市
联系人
电 话
举 报 电 话

北 京
王燕春
010-88011305
010-63011790

天 津
刘砚亭

王成华
022-23250796
022-23250796

022-23243059

河 北
刘同祥
0311-7051313
0311-7818660

山 西
孔令文

李 彤
0351-3079464
0351-3079464

0351-3073147

内蒙古
胡润召
0471-6920695
0471-6293360

辽 宁
孙成林
024-23391170
024-23388930

吉 林
张天旭
0431-8905582
0431-8905581

黑龙江
田在勇
0451-3621173
0451-3630452

上 海
徐天强
021-63294679
021-63214293

江 苏
周 玲
025-7713546
025-7715634

浙 江
叶晓春

何粟海
0571-87709078
0751-87046000

安 徽
费勤福

文永轩
0551-2647701
0551-2647701

福 建
缪剑影
0591-7824253

0591-7873225
0591-7824283

江 西
杨 华
0791-6263315
0931-8828710

山 东
王志峰
0531-2626141
0531-2950172

河 南
贾小芳
0371-5189045
0371-5189045

湖 北
徐 健
027-87816421
027-87816421

湖 南
黄劲松
0731-4822181
0731-4822223

广 东
温贤忠
020-83824719
020-84469333

广 西
李广山
0771-2805181
0771-5320075

海 南
钟蓬堂
0898-66755904
0898-66755904

重 庆
巴川江
023-68706624
023-63877530

四 川
黄新生
028-86139339
028-86139339

贵 州
王蓓蓓

黄正林
0851-6812415
0851-6854178

0851-6872943

云 南
谢馨莹
0871-3633550
0871-3614703

西 藏
张志茹
0891-6811875
0891-6811875

陕 西
张 剑
029-2226950
029-2224471

甘 肃
梁银川
0931-8861043
0931-8828710

0931-8823857

青 海
朱方麟
0971-8244537
0971-8244537

宁 夏
龚大福
0591-5054084
0591-5054084

新 疆
张桂梅
0991-2822109
0991-2821835

新疆兵团
陈春燕
0991-2890384
0991-289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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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交通部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8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船舶检验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因工作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提出申请。经船检局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批准。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交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的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及机构情况介绍。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驻在地点等;
(二)由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或营业证书副本,该副本应经出具当局认证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由同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并附其简历和照片(二张)。
第四条 外国政府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其政府部门同中国政府部门商定。
第五条 交通部批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后,发给批准证书。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到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力理登记和居留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该批准证书即自行失效。
第六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驻在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后如需延期,须在期满之日三十天前,向船检局提交由原申请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长驻在期的申请书。经交通部批准后,发给延期批准证书。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要求变更其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点,应向船检局提交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经交通部批准后,发给变更批准证书。常驻代表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到有关机关办理必要的变更手续。如要求变更其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出具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并附其简历和照片(二张)。
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视其业务需要审定。
常驻代表机构如雇用中国公民,应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常驻代表机构应将其雇用中国公民的情况及变化情况报送船检局备案。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在批准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其业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所从事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交通部报送上年度的业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时,应于终止业务活动的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外国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未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如需派驻常驻代表或验船师,应向船检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批准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