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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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 二 章  审核、审批权


  第四条 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 三 章  申  请


  第八条 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九条 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 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材料。
  成绩证明材料为比赛成绩册或获奖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相应等级称号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区)级体育部门报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一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地(市)级体育部门报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军事五项除外),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区、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体育主管单位报各中心,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五)申请军事五项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核,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以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标准的,应当提出一份申请。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
  运动员在不同项目里达到标准的,可分别提出申请。

第 四 章  审核、审批和授予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报批。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审批授予部门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代表地区(单位)和授予的等级称号等。
  第十八条 审批授予部门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归档。
  第十九条 审批授予部门应当向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
等级称号证书内应当写明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比赛名称、时间、成绩和证书编号等,盖审批授予部门钢印后生效。

第 五 章  监督检查和罚则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核、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体育部门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体育行政部门举报,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由总局暂停其等级称号审批权1至4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做出错误等级称号授予的;
  (三)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变造或转让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权暂停期间,其所在地区的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授予工作由其上级体育行政部门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总局根据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的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其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等级称号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六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批授予解放军运动员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并审核解放军运动员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有关办法由解放军体育部门自行制定、公布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暂不适用于港澳台和外籍运动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和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略)
2.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略)
3.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略)
4.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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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三月十二日

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实绩进行科学有效地考核,激励各地开拓进取,奋力拼搏,迅速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求突破、两年上水平、三年大发展”的奋斗目标,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主要考核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核心指标和客观性数据,注重考核人均占有、增量和升降幅度,使考核真实可靠、客观公平。二是可操作性原则。在指标的设定上,注重指标数据采集的可行性、运用的可比性、来源的客观性,使各项数据便于获得,易于测算。三是导向性原则。以科学有效的服务业发展指标引导各级加快工作指导转变,加大服务业投入,推动全市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指标构成

  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投入、效益、结构为主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22项指标。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12个县市区和2个市属开发区。

  (二)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

  (三)计分方法。将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前17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系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计算得分。即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某项指标的最高值为基数,其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其指标值与基数之比,再乘以该指标的权数为该项指标得分(每项指标得分最低为该指标值的30%)。所有指标得分之和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考核得分。第18至22项,实行加减分,最高加10分、减2分。

  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某项指标得分=(某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指标值÷本指标最高值)×权重。

  (四)考核步骤。每年2月由市服务业办摇⑹型臣凭质占蠛松夏甓戎副甑幕∈?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四、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所需统计指标数据、项目,由有关市直部门负责提供,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项目的数据审核,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负责综合计算考核结果并排序,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

  市政府对综合成绩达到平均分以上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奖励,其中前两名为一等奖,第三名、第四名为二等奖,其他为三等奖。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潍坊市服务业发展指标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P020080512573386399763.doc
   2.潍坊市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P020080512573388106902.doc
相关附件:潍政办发14号附表.doc潍政办发14号附件.doc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省、市动迁条例,规范动迁程序,完善用地审批,保障被拆迁户利益,减少因动迁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城市发展和改造的需要,按照城市发展战略部署,结合道路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保障房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意见,由市规划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在实施计划的前一年制定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规划应包括年度总用地控制指标、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等。
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交由市国土部门制定年度供地计划报政府批准。供地计划一经批准实施,原则不许随意改变。确需改变供地计划审批土地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批准供地。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供地计划向市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位置、面积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方案要明确土地出让方式(净地出让、毛地出让);对于以毛地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要明确由受让人对原产权人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并收回拟出让土地使用权。方案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进行公开供地。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招拍挂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土地竞得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成交确认后,与国土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条 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到市拆迁办办理模拟拆迁手续。在楼房被拆迁户达到90%同意拆迁后(平房因属于棚户区改造,不具体规定),由拆迁办出具拆迁意见核准书,由拆迁人凭核准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其他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凭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划定拆迁范围等正式拆迁手续。
  第七条 土地竞买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如无法按规定进行拆迁,时间满一年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依法取消竞买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