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5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 文化部令第18号)经商文化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
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
(一)综合
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
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
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
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
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
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
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
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
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
(二)宣传
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
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
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
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
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
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
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
(三)电影
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
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
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
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
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
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
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
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
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
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
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
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
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
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
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
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
(四)电视剧
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
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
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
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
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
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
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
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
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
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
(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
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
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
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
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
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
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
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
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
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
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
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
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
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
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
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
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
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
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
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
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
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
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
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
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
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
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
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
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
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
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
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
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
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
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824号)(已有新规定)
77.关于清理整顿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457号)(已失效)
78.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881号)(已有新规定)
7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业治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93号)(已失效)
80.关于重申禁止非法设台和出租、转让广播电视播出频道、时段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32号)(已有新规定)
81.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频道设置管理的意见(广发明电〔1999〕29号)(已失效)
82.全国电视剧制作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情况公告(广发社字〔1999〕32号)(已失效)
83.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39号)(已有新规定)
84.关于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进行199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91号)(已失效)
85.关于对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已有新规定)
86.关于做好爱国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广发明电〔2001〕156号)(已有新规定)
87.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37号)(已有新规定)
88.关于抓紧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广播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57号)(已有新规定)
89.关于全面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1411号)(已有新规定)
90.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5号)(已有新规定)
91.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6号)(已有新规定)
92.关于印发《全国公共频道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2〕110号)(已有新规定)
93.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356号)(已有新规定)
9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传输接收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413号)(已失效)
95.关于印发《全国地(市)、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676号)(已有新规定)
96.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20号)(已有新规定)
97.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382号)(已有新规定)
98.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已有新规定)
99.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422号)(已失效)
10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已有新规定)
101.广电总局关于对混合所有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058号)(已有新规定)
10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118号)(已有新规定)
103.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有线数字付费频道公益广告片播放工作的通知(广局编字〔2005〕396号)(已有新规定)
10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已有新规定)
105.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24号)(已有新规定)
106.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台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56号)(已有新规定)
107.广电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广播电视不良广告的通知(广发明电〔2007〕17号)(已有新规定)
108.广电总局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的通知(广发〔2007〕18号)(已失效)
10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07〕46号)(已失效)
11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已有新规定)
1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已有新规定)
112.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广发〔2008〕76号)(已有新规定)
(六)科技
113.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术字〔1981〕681号)(已失效)
114.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1982〕417号)(已失效)
115.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1983〕977号)(已失效)
116.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传送设备代维暂行办法(广技维字〔1985〕172号电无维字〔1985〕232号)(已失效)
117.关于印发“有线电视系统测试项目及其测试仪器的配备”的通知(广办发技字〔1992〕39号)(已失效)
118.关于认真进行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53号)(已有新规定)
119.关于重申切实避免广播电视网络重复建设的通知(广发办字〔1998〕711号)(已有新规定)
120.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机顶盒在广播电视网络中应用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9〕793号)(已有新规定)
121.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482号)(已失效)
122.关于印发《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1136号)(已有新规定)
123.关于保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126号)(已有新规定)
12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确保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96号)(已有新规定)
125.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574号)(已有新规定)
12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39号)(已有新规定)
127.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工作的通知(广局技字〔2006〕90号)(已有新规定)
128.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地球站安全播出保障工作的通知(技办字〔2006〕258号)(已有新规定)
129.广电总局关于在37个城市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8〕57号)(已失效)
130.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技卫字〔2008〕254号)(已有新规定)
(七)人事
1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1986〕921号)(已失效)
132.关于到基层锻炼人员生活补贴和行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干发专字〔1989〕213号)(已有新规定)
133.关于我部各级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59号)(已有新规定)
134.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专字〔1994〕237号)(已有新规定)
135.关于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城镇临时工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59号)(已有新规定)
136.关于建立部属高校党委书记、院(校)长岗位津贴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65号)(职能已调整)
13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5〕421号)(职能已调整)
138.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663号)(已有新规定)
139.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744号)(已有新规定)
140.关于转发《关于对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77号)(已有新规定)
141.关于《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工资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306号)(已有新规定)
142.关于设立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专项补助金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423号)(职能已调整)
14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658号)(职能已调整)
144.关于发放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644号)(已有新规定)
14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6号)(职能已调整)
1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7号)(职能已调整)
14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教字〔1998〕95号)(职能已调整)
148.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2000〕157号)(已有新规定)
149.关于印发广电总局部分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006号)(已有新规定)
(八)保卫
150.广播电影电视部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广发保字〔1989〕277号)(已有新规定)
151.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的补充规定(广发保字〔1990〕114号)(已有新规定)
152.广播电影电视部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考评办法(试行)(广人干字〔1994〕293号)(已有新规定)
153.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发保字〔1994〕350号)(已有新规定)
15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机关办公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广保发字〔2001〕10号)(已有新规定)
《红楼梦》塑造了很多美妙多姿的婢女形象,她们美丽聪慧、有才干、有识见,也承载了作者更多的“天地间灵淑之气只钟于女子,男人们不过是些渣滓浊物而已”的观点,其中有两个重要角色,一个温柔和顺,一个周全厚道,她们还常代主子行事,在大观园中有着不一般的地位。她们就是袭人和平儿。
袭人和平儿的婢妾角色
读《红楼梦》的人都知道,袭人由王夫人指给宝玉,负责照顾宝玉的起居生活,她对宝玉忠心不二。平儿是凤姐的陪房贴身丫头,处境尴尬,但她仍能处理好自己与凤姐、贾琏三者之间的关系,取信于凤姐,成为凤姐的得力助手。
《红楼梦》第二十一回“贤袭人娇嗔箴宝玉,俏平儿软语救贾琏”中,描写了袭人与宝玉、平儿与贾琏的两件小事。
一天,宝玉因为在外面受了气,回来时狠踢了开门人一脚,却想不到开门人是袭人。袭人虽然嘴上说没事,却很伤心。袭人平日待宝玉不仅是主人,还是兄弟,而更深一层,是夫君。宝玉这用力一脚,也确实让人伤心。可袭人却做不了什么,因为宝玉是主人,她是丫头。
同一回中,平儿也遇到一件让她周旋于贾琏和王熙凤之间的事。平儿看到贾琏衣服上有其他女人的头发,第一反应是把头发藏起来,而不是告诉凤姐。如果平儿直接告诉凤姐,便能在凤姐那里领功并得到凤姐更深厚的信任。可平儿没有这样做,原因在于平儿不仅是贾琏和凤姐的丫头,也是贾琏的妾。平儿是凤姐带来的,自然处处应为凤姐尽心尽力;而她也是贾琏的妾,在某些时候要保护贾琏,为贾琏着想。
这两件事反映出了袭人与平儿的身份地位,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她们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婢妾。
《红楼梦》中婢妾的等级序列
在男主人众多的妾中,各自地位也不尽平等。在妾的统称之下,妾可以根据地位的不同分成几个等阶。《红楼梦》中就提到了二房、姨娘和通房丫头即婢妾三个等阶。
在妾的共名下,最高的一等是二房。她和已婚男子结婚时,同娶嫡妻的仪式大致类似。二房和丈夫的关系,处于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之间,表面上她与正妻的关系是平等的,在正式的场合中,她们都可以以姐妹相称。但这只是表象,实质上由于二房的家世、经济后盾远不如正妻,因此从家世利益、政治联姻方面考虑,二房仍是嫡妻的奴隶。
姨娘是第二等妾,靠的是以色悦夫来巩固自己的地位。
最低阶的妾是婢妾,她们本来就是嫡妻的陪嫁品或是服侍主子的奴婢。她们卑下的地位决定了她们同家庭男子的同居关系带有极大的随意性、突发性。他们的结合不需要任何仪式,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保证。
袭人和平儿都有指挥下人的权利,袭人可以说是宝玉众丫头的头儿,她对其他丫头能调遣能任免;平儿因是凤姐的心腹,平时又宽待下人,所以贾府的下人对平儿没有不尊敬的。
袭人和平儿在贾府地位特殊:相对于宝钗和王熙凤,她们是婢女;而与其他普通婢女又有很大不同,每月领的赏钱同赵姨娘一样;可支使其他婢女;男主人是她们的丈夫。
清代婢妾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由于婢妾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主人家里,不会到社会去任职,与社会的接触不大,因此婢妾的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家庭中。
婢女在主家只是个奴才,而婢妾在家庭中可勉强算是半个主子。婢妾比经过三媒六聘娶来的妾地位低一个等级,而比普通婢女高半个等级。但婢妾的身份不能与正式的妾相比,仍不能摆脱婢女的身份特征。
首先,家谱中对于妾的规定不完整。有些家谱在子女的记载中出现妾的姓氏,至于未列入妾的婢女,连姓氏也没有;生有男儿的婢妾,可在子传中出现姓氏,但不能被列入家长名下。
其次,据《四库全书》中的一些记载,在家礼范畴内的丧葬、祭祀等方面,婢妾死后服制、丧祭有相应的限定细则。婢妾的亲生儿子不能着三年凶服;婢妾不得接受尊贵之人的吊唁;嫡子致哀方式上也有限定。此外,婢妾也是附属埋葬法。因此,婢妾在家中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再次,婢妾对于嫡妻来说,仍为婢女。在日常的起居生活中,婢妾要对嫡妻行礼。而事实上,婢妾为了在家庭中生存下来,往往都讨好嫡妻,迎合家人。婢妾如果能恭谦,就能成为家族内妇女间关系和睦的重要因素。
最后,婢妾所生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与婢妾的身份相联系。母凭子贵,若婢妾所生为儿子,那么婢妾的地位会有所稳固。当时法律规定“婢妾不受封”,尽管社会上也有批判这一规定的,但这不能改变婢人妾所生之子与嫡妻所生之子有差别,差别主要体现在宗祧继承上。根据当时的社会资料记载,很多婢妾之子遭到嫡妻的遗弃而命途多舛。在家产继承方面,也会受到排挤而分得较少财产或分不到财产。
清代对婢妾的法律歧视
大清律对男子蓄婢妾有规定。清代男子置妾的数量没有严格的限制,纳妾的目的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再局限于初始的延嗣,而是扩大为炫耀身份地位,或为协助处理家庭事务,或为贪恋美色等。清代以前,国家法律虽然允许置妾,但是有许多限制,如《大清律·户律》对纳妾的条件规定为“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听娶妾。”为了限制置妾,清律规定“庶民之家不准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但是这样的限制并不是针对低层民众的,因为事实表明,与历代相似,清代拥有大量妻妾的人,往往是现职官员,或是富商大地主,至于一般有能力纳妾的人,至少也是生活过得去的小康之家。贫苦百姓即使出于生子目的,也常常因为家贫而无力纳妾。
清律按传统礼制的丧服将人们纳入五个亲等,以卑犯尊,处罚加重,以尊犯卑,处罚减轻,亲等越近增减幅度越大。故《大清律例》列有丧服诸图,以备官吏检索,而又单列妾为家长族服之图一表,可见妾是亲属系列中的另类。
其次,社会上妻妾有主奴之分,而在法条或案牍上常见妻妾并称,有时被处刑罚亦大体相同,这类案例大多为因通奸而起命案。这时妻妾被视为一类,夫皆称为亲夫,犯奸妇女无论妻妾所受刑罚完全一样。国家法律对于妻妾在刑罚上的规定一致,这并非认为婢妾与嫡妻地位一致,只是对于家族成员的规定,国家法律让给家族内部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