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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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0]1953号


四川、甘肃、陕西、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山体松动、岩体破碎、,遭遇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8月7日,甘肃甘南州舟曲县突发特大泥石流灾害,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切实加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受地震灾害的影响,汶川、玉树等地震灾区山体松动、岩石破碎现象严重,形成大量地质灾害隐患。当前正值主汛期,加之今年极端天气频发,若遇瞬时暴雨和强降雨,极易导致山体崩塌、滑坡,形成泥石流灾害。同时,地震灾区因地震形成的雍塞体、堰塞湖等其他安全隐患尚未彻底排除。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危害大、险情重、治理难度高,不仅严重威胁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影响着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实施和灾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甘肃舟曲县特大泥石流灾害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复杂性、长期性和突发性,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把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强化防范地质灾害的各项措施。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乡村等人员聚集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项目施工区,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重点抓住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成灾快、防范难度大的灾种,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对各重大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一旦发生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

三、加快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灾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是汶川、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重要任务。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认真实施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和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提高灾害预防和紧急救援能力。地震灾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和本省制定的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倒排时间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确保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任务。地震灾区各省要确保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资金到位率,加快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中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实施,将新发现的隐患点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灾后重建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尽量不要将城镇村等人员集中区建立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对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考虑到地震灾区地质灾害的突发性、动态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条件多有变化,灾区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总量不变和防灾效益不减的前提下对恢复重建规划中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由专业地勘单位和专家论证后提出的部分规划项目防灾手段发生改变的,可相应调整防灾措施和部署;对突发或新增而未纳入规划但对后期恢复重建项目有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点可及时纳入规划并付诸实施,以确保恢复重建项目的地质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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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农垦、农机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7〕6号)中有关实施种子工程的精神,国家安排了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
运、检测、营销、信息网络等种子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强种子工程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管理,保障种子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工程贷款用于纳入《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九五”种子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种子加工中心、种子生产基地、种衣剂厂、种子包装材料厂、种子加工机械厂、国家“南繁”基地、种子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要突出重点,讲求
实效,重点支持种子生产经营量大、实力强、效益好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及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期限由开户行根据项目周期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3—5年。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二、种子工程贷款项目,每年第二季度由农业部根据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种子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下达下一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单位据此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对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可行的项目列入年度贷款项目
计划。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门分别于每年10月底前将贷款项目计划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农业部。凡需要财政贴息的项目,必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一律不予贴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根据“九五”种子工程规划和各省(区、市)上级的项目建议计划,分别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后,报国家计委审核并正式下达。据此,农业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下达信贷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各省(区、市)农业发
展银行、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之前,分别将项目实施情况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农业部和财政部。
三、种子工程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年息3%给予贴息,贴息期限2年。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内贷款的落实情况及地方财政贴息情况核拨给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务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报告及附表
,上报财政部,并于下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将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未能及时按要求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总结的,当年或下年度扣减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核拨办法由各地自定。
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种子工程贷款贴息资金的,由农业部根据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凭证,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核拨给农业部。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按年息6%给予贴息。

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列入“农业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贴息期间,银行贷款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按本通知确定的年贴息比例给予贴息,不再变动。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贷款利率向借款单位收取贷款利息。
四、种子工程贷款项目实施涉及中央、省、地、县各级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实施种子工程,实现粮棉增产做出新的贡献。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贷款的有关政策原则发放贷款,及时掌握贷款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确保贷
款安全周转。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贷款情况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附件:种子工程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1997年10月2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

【文号】总署公告〔2010〕56号


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海关通关作业系统运行稳定,改革成效明显,社会反响良好,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开展试点。

二、适用范围:所有通过海关通关作业系统(H2000)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均适用分类通关。

三、分类通关是海关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四、对诚信守法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一)“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放行后,报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二)“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五、涉及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六、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七、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八、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九、对分类通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行企业单证暂存试点。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十、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