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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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社〔2005〕8号

  第一条 总则

  为落实《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精神,推进诚信建设,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系指天津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时,依据社区为下岗失业人员出具的信用证明,以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信用作为反担保的一种措施。

  (二)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贷款”系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信用担保形式,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系指受担保中心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度调查评定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四)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户”系指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第三条 工作组织体系

  担保中心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主体,负责对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为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载体,按照担保中心的要求,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好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的工作,为符合信用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出具信用调查证明。劳动保障协管员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领导下,按照担保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信用户的范围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有效《毕业证书》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就业的历届大学(专)毕业生;

  (三)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

  第五条信用户的条件

  (一)户籍、居住地和经营场地在同一行政区、县内,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社区劳动组织证书;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经营设备和资金;

  (三)经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专家评定,经营项目可行、经营运转正常、具有还贷能力;

  (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信用户的认定程序

  (一)信用户的申请

  信用户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信用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填写申请信用担保贷款承诺书(见附表1),并提供以下证件:

  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大学毕业证》或退伍(转业)证明;

  3、经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专家评定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营业执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5、有关单位开具的个人荣誉证明。

  (二)信用户的调查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受理借款人的申请,调查人员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逐项进行实地调查,包括:

  (1)入户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的行为能力、房产核实等情况。

  (2)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邻里关系、社区缴费情况及社会公德情况。

  (3)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4)运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

  (5)配偶或父母家庭调查:主要调查亲属对信用户申请借款的态度。

  (三)信用户的评定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窗口负责受理社区内的信用户借款申请,组织辖区内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对信用户的调查、取证工作,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信用户出具信用调查证明。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作好信用评定工作。

  第七条 信用户的贷款担保

  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评定的信用户,担保中心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前的调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信用户签订《信用合同》,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注明“信用担保”字样并签署意见,并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证明》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担保中心直接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八条 贷后管理

  各经办机构要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网络记录信用户的经营情况、按期还款情况和个人其他社会信用情况。担保中心负责信用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定期对信用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信用条件发生变化的信用户应及时变更反担保手续。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积极有效的催收,下达《催收通知书》,每月10日之前,将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反馈到担保中心。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按照担保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未按期还款的信用户应在街(镇)、社区内发布催收通知,并协助相应部门落实必要的催收措施,信用户的信用条件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担保中心。

  第九条 工作考核

  建立信用担保贷款工作考核机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担保中心、贷款银行组成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信用户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底进行工作总评。推荐的信用户违约率在10%以下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授予推荐信用户的资格。其中:推荐的信用户10户以上、违约率达5%以下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评定为信用社区。推荐的信用户违约率在高于10%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给予三个月时间进行工作整改,整改期间保留推荐信用户资格,整改期过后,违约率仍高于10%的,取消推荐信用户资格。年度终了后,按照当年新推荐信用户贷款额的0.5%给予信用社区工作经费补贴,所需要资金,由担保中心从担保费中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按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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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确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处罚事项2864项(共4282条编码),取消或者暂缓实施109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190项,下放由县(市)区执行151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落实工作。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要全部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实行网上运行,全程监督;对已经取消或暂缓实施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的事项,要前移管理关口,强化动态管理,以日常监管为主,辅之以处罚,有效避免以罚代管;对下放县(市)区执行的事项,要做好具体衔接工作,确保执法到位,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行政处罚事项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处罚事项,由市法制办统一编码,建立行政处罚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增减行政处罚事项的建议,经市法制办编码后确认调整。 
  附表: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http://www.jinan.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262&filename=101115101833458.doc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化工部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根据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化工系统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的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则进行资格认可,并取得《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被所在单位聘任,从事设计审批工作。
第三条 审批人员类别分为“审核人员”和“审定人员”,审批项目原则上分为“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具体审批项目应与所在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中所批项目相对应。
第四条 新申请取证的单位应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在该单位设计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对审批人员进行考核认可。
第五条 审核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校核工作三年以上,有较丰富的设计、校核经验,所设计和校核的压力容器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经得起考验;
(二)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三)熟悉并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知识较全面,能保证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审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核工作三年以上;所审核的压力容器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经得起考验;
(二)能带动各级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全面贯彻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
(三)熟悉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把握重要压力容器设计方案的先进可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性,并能对关键性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第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应按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可。

第二章 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考核与审批
第七条 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考核与审批工作,由批准所在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申请资格认可的人员须填写“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一份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的经历和典型作品表,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到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组织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丰富设计经验,并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审批人员资格考核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资格认可的人员进行考核和评审。
第十条 审批人员资格考核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后,应在“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中填写考核成绩和评审意见,并送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增加审批类别、项目或更换《资格证书》时,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资格认可。

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法及评定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资格考核分为基本条件、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三方面内容:
(一)基本条件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考核;
(二)理论知识的考核内容包括: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管理有关条例、规程和规定,以及GB150-89、151-89等技术标准、规范中应掌握的相关知识;
(三)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内容包括:申请者的设计水平,以及对设计图纸的审批能力。
第十四条 审批人员资格考核的方法可在核查并确认申请人员符合审批人员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采取书面考试和口头答辩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请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其审批资格:
(一)基本条件符合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理论知识的考试达到及格成绩;
(三)对实际工作能力考核,申请人员应能较熟练、较正确地回答考核人员提出的问题。
考核题目和评定标准由审批人员考核评审委员会拟订。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审批人员的资格及工作情况的考核应作为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取证、换证及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审批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如在设计文件及图纸的审查中出现漏审、错审等重大质量问题,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审批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继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工作,须经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对审批人员的资格考核,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取消其资格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考核的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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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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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 │邮政编码│ │ 照 片 ┃
┃ │ ├────┼────┤ ┃
┃ 单 位 │ │电 话│ │ ┃
┠────┼──────────┴────┴────┤(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 ┃
┠────┼────┬────┬─────┬────┼───────┨
┃技术职务│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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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名称 │ 所学专业 │ 毕业时间 ┃
┃ 学 历 ├──────────┼─────────┼───────┨
┃ │ │ │ ┃
┠────┴──────────┴─────────┴───────┨
┃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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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月│ 工 作 单 位 │ 工作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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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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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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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审 核 │ 审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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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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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 请│ ┃
┃ │ ┃
┃审批项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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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人员资格考核评审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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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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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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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同志具备了 ┃
┃ ┃
┃ 项目的审 资格, 同意颁发资格证书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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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