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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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3〕51 号



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及机关服务中心,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无线电管理处,州二幼: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了推进办公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廉洁高效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二、 办公室是州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职能是:
  (一)负责州政府日常文书的处理;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指示,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督办落实。
  (二)围绕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情况,综合调研;承担州政府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校核工作;负责州政府文件的印制、分发、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州政府各种会议事务工作和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州政府有关接待工作。
  (四)协助州政府领导开展全州政府系统政务公开,负责州政府办公室系统政务公开。
  (五)负责州政府领导办公和住地的安全保卫,州政府机关大院、生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管理州政府机关房产、绿化、水电和其他固定资产以及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基建计划及实施等工作。
  (七)管理州政府机关计划生育、户口,牵头负责州政府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州政府办公室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供给关系在州政府办公室的州老领导和州政府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九)管理州政府督办室、州政府研究室、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无线电管理处,归口管理州级机关第二幼儿园。
  (十)完成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讲政治、讲团结、讲大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措施、工作部署、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以服务为宗旨,增强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审核把关、跟踪调研、督办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三个服务”水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坚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关心群众意愿;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廉洁行政。
  办公室领导、内设机构及科室领导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在州政府领导下,实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州政府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及有关专题会议,完成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并按分工协助州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负责处理办公室分管工作,完成州政府领导、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机关党委在办公室党组及州委直属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办公室中心组学习。
  四、办公室纪检组长在州纪委和办公室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及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教育、违纪案件的查处及有关人事、财务、事务监督等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办公室调研员协助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某些单项工作;助理调研员协助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某些单项工作。调研员及助理调研员兼任办公室其他职务的,主要负责其兼任职务范围内的工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办理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内设机构、各科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在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科长负责制,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州级机关第二幼儿园在办公室领导下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考核、值班和请销假制度
  一、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各科室都要实行分级管理,凡属自己责权范围内的工作,自己负责处理,矛盾不能上交。科室出现违纪和渎职行为,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每年的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奖必须奖勤罚懒,年终科长主持分等评定到人,平时工作情况由科长考核、记载。副县级以上干部由秘书长考核;科长、副科长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共同考核,其余人员由分管领导和科长共同考核。
  二、实行节假日办公室领导值班制度。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和发生重大情况期间,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轮流值班,负责处理有关事项。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一般不要与对口服务的州长、副州长同时分头外出;办公室必须保证每天都有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值班。各位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对于非自己对口服务的州长、副州长或其他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任务,也应主动积极地办理。
  三、请销假制度。例行休假、请假或出差,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须经秘书长同意并报分管州长备案;办公室副主任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秘书长备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须经所协助的办公室领导同意,兼任办公室其他职务的,须经分管其兼任职务的办公室领导同意,科长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主任备案,其余人员须经科长同意。办公室所有人员,被批准休假、请假的,在执行前及结束后当日,应告知人事保卫科。被批准出差的,在执行前和结束后的当日应向批准领导销假,同时告知综合秘书科。
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一、秘书长主任会议
  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决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委托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两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参加,督办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确定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和有关科长(主任)列席。议题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确定。议题范围:传达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讨论向州委、州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讨论决定州政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制度;通报交流近期工作情况;讨论办公室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经费支出等;讨论审定其他需提交本会议审定的事项。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工作,并按会议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二、科长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员:各科室正副科长。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政治、业务学习,学习重要文件、文章、讲话等;各科室通报交流近期工作;研究布置近期工作任务。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会务和记录工作。
  三、干部职工大会。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要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政治、业务学习,学习重要文件、文章和讲话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重要政治经济情况;总结州政府办公室全年工作或近期工作情况;宣布工作制度,通报人事任免、奖惩、调动等事项;听取干部职工对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安排布置办公室下一步的工作。会议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人事保卫科负责会务工作。
  公文审批制度
  一、省委、省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州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发给州政府的电报,由综合秘书科送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后办理。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来电要求直送州长的,按机要规定办理。
  二、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及刊物,凡规定发至地师级、县团级的,由综合秘书科按规定范围分发。内容涉及重大、紧急问题的文件,请示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后分发。凡需部门办理的文件,由综合秘书科送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批,送州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州来文,由综合秘书科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送州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各县市政府和州级各部门的请示,由综合秘书科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属具体业务问题的,转有关承办部门答复,需州政府审批的,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副州长审批;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州长审批后,报请州长审定或提请州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各县市政府、州级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工作报告、贯彻上级领导部门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报告,由综合秘书科根据州政府领导分工分发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州政府领导阅示。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报送的其他文件、简报、材料,由综合秘书科按州政府领导分工分发。
  六、重要信息的处理。重大社会动态及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上班时间由信息技术科按《信息专报》登记并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长,下班时间及节假日由值班室报告值班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同时,信息技术科应按规定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同意后报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签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七、政府文件(包括函)。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或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州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州长分管的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州长审查后由主管副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签发。属于州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安排布置工作,转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公文的文件,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州政府各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的纪要、州政府领导的讲话,凡会上已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文件的,在《凉山政务》刊发。凡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已在报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另行文。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文件,除《凉山政务》、《情况通报》、《议事纪要》外,一般不报道州长、副州长的日常政务活动。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严格按照机改后州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由人事保卫科具体负责管理。管理和归口管理的机构、单位的编制,按州编办的核定数自行管理,接受人事保卫科的指导和监督。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及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培养、调配等工作。管理单位和归口单位负责本单位其他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办公室科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配备,按规定的职数执行。干部任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及办公室干部管理权限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是:1.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2.组织考察并征求纪检组长意见;3.办公室党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研究决定;4.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5.拟任副县级以上职务及人事保卫科科长职务的按规定报州委组织部审批;6.领导审签;7.组织谈话。
  三、为适应近期和长远工作的需要,办公室领导班子及科长都要按照省、州委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并认真进行教育培养。后备干部的选拔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等程序。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选调干部,根据本单位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由用人科室向人事保卫科提出,人事保卫科提交办公室党组研究确定。选调干部方式:1.从企事业单位或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科级以下干部,须经州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人事保卫科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办公室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州人事局审批同意,试用1年合格后,由人事保卫科办理录用手续;2.从党政机关选调干部,由人事保卫科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办公室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州人事局审批同意,借调半年,试用合格,由人事保卫科办理调动手续。干部调离,有关办公室、科室(中心)应向人事保卫科说明人员调出的理由和去向,并由人事保卫科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办公室每年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干部考核按照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反馈考核意见等程序进行。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正科长在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会上述职述廉,接受民主测评;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干部考核的书面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奖惩、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素质。按规定组织办公室干部参加岗位培训、党校学习及有关业务培训,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自学。干部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计划由人事保卫科、办公室机关党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机关干部实行交流制度。干部因工作需要,任同一职务时间较长、需要回避等原因,按规定可定期或不定期在机关内部或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在同一职务任职满5年应进行交流、任同一职务满10年必须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转换等。
  八、办公室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保卫科在其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于到龄当月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有关领导与本人谈话,按程序报批免去其所任职务。
  九、办公室机关工人调入,由用人科室根据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借调报告,人事保卫科和有关科室对借调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报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工人调出,由所在科室提出报告,经人事保卫科审核后,报请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
  学习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科技知识和岗位必备业务知识。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决策水平,其他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中心组学习。由秘书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参加人员:科长(含主持工作副科长)以上干部参加。实行集中学习研讨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1次,每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作好学习笔记,撰写研讨文章。中心组学习由机关党委和人事保卫科负责。
  三、各科室要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原则上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学习时间,以科室或党支部、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机关党委每年以上党课的形式组织一至二次理论研讨会、形势报告会或科技讲座。
调查研究制度
  办公室要针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在贯彻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涉及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向州政府提出建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科室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研活动。
  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
  一、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核、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体制。财务科在办公室领导下统一管理财务工作,纪检组长对有关财务和基建项目实施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物资采购与管理分开,由不同人员执行。
  二、办公室财务支出预算,由财务科根据州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如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或财务科与州财政局协调。
  财务科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每季度向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报送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分析报告,每半年公开1次。
  三、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1.行政经费支出。列入预算内的支出,5000元以下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0元-10000元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元-15000元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15000元以上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审定。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批。
  2.基本建设支出。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重大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审定。支出由基建项目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基建项目竣工,与施工单位的财务决算由项目组审核,经办公室分管领导、主任审签后,实施项目决算审计。
  3.专项经费支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支出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财务科审核报销。
  4.专项接待经费支出。接待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专项接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坚持定点接待原则。专项接待经费开支结算,由接待科和财务科共同执行,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批,由财务科审核划拨。
  接待制度
  一、政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对口、分工负责、统筹安排的原则,切实做好来州的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省政府领导干部以及各省、市、州政府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到热情礼貌、周到得体,确保安全。凡属归口州政府的重要接待任务,由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接待科具体编制和执行接待方案,各相关科室按分工承担有关工作。正常接待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安排接待科执行。
  二、办公室内部接待范围:省政府办公厅县处级干部及以下人员,各省、市、州办公厅(室)的同志,各县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对口分管领导、对口科室和接待科负责安排接待。
  督促检查制度
  办公室领导要亲自抓督查督办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一、对全州政府系统督查督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政务督办和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办好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
  二、对办公室内督办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和推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及州委、州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推动秘书长、主任会议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办公室内各有关具体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办公室内有关具体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办公室内部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各位副秘书长、副主任、纪检组长、科长,由人事保卫科、综合秘书科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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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的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的范围为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初级中等职业教育。评估验收须对以上两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全面考查。
第四条 评估验收以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为单位进行。评估验收工作依照省人民政府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 评估验收的指标根据经济基础、教育基础及地域分布情况分三类要求,即:大中城市城区和郊区为第一类,平源丘陵县为第二类,山区县为三类。
凡申请评估验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扫盲工作必须按《扫除文盲目工作条例》及省有关规定,自评达到要求或已经省验收合格。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六条 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一)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一类地区为99%以上(含本数,下同),二类地区为95%以上,三类地区为85%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一、二类地区为80%以上(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三类
地区为60%以上。
(二)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一类地区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二、三类地区均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3%以下。
(三)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为98%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一类地区为95%以上,二类地区为90%以上,三类地区为85%以上。
(四)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控制在1%以内。
第七条 对师资水平及教师队伍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小学、初中教师均达到任职要求。
(二)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一类地区为95%以上,二、三类地区为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困难的山区县在1996年前不得低于75%。
1990年以后补充的小学教师,1993年以后补充的初中教师,其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三)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教师队伍按国家和省规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包括教师的工资、调配、考核、任职资格的评审、职务聘任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健全。
第八条 对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一)小学、初中学校的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小学、初中的校舍必须坚固、够用、适用,无危房。一、二类地区校舍均为砖木、砖混结构,其中教学用房砖混结构的学校数目,一类地区为90%以上,二类地区为50%以上,三类地区土木结构的校舍控制在5%以内,特别贫困的山区县土木结构的校舍控制在15%以内。


按确定的办学规模,每个学生平均占有的校园面积,农村小学不低于2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7平方米;用地较紧张的城区,中小学用地定额可适当降低,但小学不低于7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2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9.5平方米。
(三)一、二类地区的初中、小学以及三类地区的乡镇初中、中心小学、高小、完小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劳动教育设施和体育、卫生、音乐、美术、电化教学的设施器材等,分别达到省规定标准的学校在90%以上,三类地区的其他学校要保证教师有教具和必备的图书、资料
,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在此基础上,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四)县师训、干训基地建设,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一)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在教育经费支出的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在省确定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标准之前,财政拨款按年度每个学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不低于上年全省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二)国家确认的教师工资(包括奖金和各项政策性补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按时足额发放。
(三)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费附加,并做到专款专用,合作合理。
(四)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大力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条 对教育质量的要求。
(一)中小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钢,切实制止频繁考试、频繁竞赛和滥用资料等现象。
(二)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为98%以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为95%以上。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凡申请评估验收的县,应当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各项指标进行自查;经过自查符合各项指标要求的,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评估验收。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经自查合格后向省人民
政府申请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受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评估验收申请后,委托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学和有关部门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确认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省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县的情况报国家教委,并接受国家教委的抽查。



第四章 表彰和处罚
第十三条 凡经省评估验收,国家教委抽查,确认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县”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对其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授予“湖北省普及九年
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先进县”的称号,并按规定比例推荐给国家教委表彰。
对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四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水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各项要求的。
第十五条 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各地区行署、市、州及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其评估验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但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地、市、州及直管市(林区)应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合格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名单予以公布,对其中成绩显著的,由省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4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国有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健全监控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派驻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派驻市属单位对其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财务活动履行财政财务监督职能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掌握现代财务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知识。

(四)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从事财会和审计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过正副总会计师、正副财务部长、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五条 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下设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为正科级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录用。财务总监分招考录用、商调二种:

(一)公开招考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上述条件的财务总监,年龄不超过35岁。

(二)商调。即从其他单位中通过人事部门对符合上述任职资格的人员直接调入财政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待遇。公开招考入编和商调进来的财务总监政治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在同一个单位任职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但重大工程项目除外。

第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派驻有直系亲属担任派驻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审计负责人的单位。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务总监由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负责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设专职和兼职。原则上每个派驻单位派驻1名财务总监,也可以1人同时担任若干个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载入档案,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财务总监职务,并依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给予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单位非工作用途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派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性投资项目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派驻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派驻单位资金收支的有关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查项目业主部门预算、追加预算和融资方案。

(五)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可能造成国家资金、资产损失的行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收支负有稽核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的财务核算工作。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会计事项各负其责。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权力:

(一)列席派驻单位有关重大财务决策和涉及资金运作的各种会议,并督促派驻单位形成会议纪要。

(二)对派驻单位的重大财务计划、方案、大额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担保、抵押、偿还等提出意见。

(三)监督单位切实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规制度,定期检查单位是否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对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派驻单位各种与重点项目资金运作有关的合同、协议、变更事项的拟定,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五)受财政部门委托对派驻单位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用款申请、追加预算和申请各项专项资金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六)对专项基建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全过程审核监督;所有项目支出(单位正常预算经费除外)需经派驻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审核联签后方能支付。

(七)参与派驻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和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派驻单位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八)督促派驻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尽快编出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督促派驻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结算,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审核。

(九)督促派驻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将节余资金和相关的基建收入以及评审核减应上交的投资上交市财政局,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权属确认与登记等手续。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务总监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常驻办公,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汇报工作:

(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由各财务总监汇报工作,交流信息,进行业务学习。

(二)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由各财务总监书面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监管情况,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将有关情况综合整理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三)财务总监每年要在年末或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派驻单位的监管情况进行年度或项目监管总结,写出监管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四)财务总监在执行公务中发现重要情况或问题可随时报告财务总监管理中心,通过财务总监管理中心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要做好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派驻单位国有资产或财政性资金重大举措的事项,必须有逐项的原始记录,并执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接受派出机构领导,同时应遵守派驻单位的纪律和各项制度,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保守派驻单位的机密,不得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应自觉接受派出机构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职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派驻单位索要或接受任何物品或报酬。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派驻单位重要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未予以纠正,也未向派出机构报告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派驻单位重大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报告,又不提出应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派驻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对派驻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及时报告和纠正的。

(五)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派驻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

第二十四条 派驻单位的负责人应主动与财务总监密切配合,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与财务总监共同做好单位经济活动和重点项目的事前控制、事中检查和事后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信息,积极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发现单位在财务方面有不良倾向或不法行为,可以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

第二十六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报告、专项大额支出等重大经济活动应当主动自觉接受财务总监的检查监督,各项重要财务会议应当主动通知财务总监参加。

第二十七条 派驻单位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定期向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 派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拒绝、刁难、干涉或阻碍财务总监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故意逃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或者有意隐匿、少报、虚报或伪报重点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向财务总监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者其他私利等,严重妨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