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已经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自颁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小型贷款项目是指由开发银行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的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下项目。
第三条 开发银行重点对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贷款,对小型项目贷款严加控制。小型项目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政策,符合程序,规模适度,注重效益”。
第四条 小型项目贷款的投向主要是为国家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支柱产业大中型政策性项目配套的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应用项目以及国家安排的专项项目。
第五条 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小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
(二)具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偿还能力的国有企业以及少数国有产权股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
(四)按《贷款通则》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配置有资本金,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五)企业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好,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能够根据开发银行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六条 小型项目贷款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小型项目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开发银行当年贷款总规模的5%。各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控制数。
第七条 开发银行对每个小型项目承诺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60%。
第八条 严格控制小型项目的贷款期限和建设期限。小型项目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建设期限控制在2年以内。
第九条 小型贷款项目的管理:
(一)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小型项目,有关信贷局须将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提交贷款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综合计划局代拟资金配置意见或贷款承诺函,报行长审批签发。
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由有关信贷局提出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并代拟贷款承诺函,送综合计划局会签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二)小型项目3000万元以上硬贷款的借款合同,报分管行长审批,3000万元以下硬贷款的借款合同,由有关信贷局局长负责审批。
(三)小型项目贷款的发放、监督、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对每个项目,有关信贷局应指定两名贷款经办人具体负责,监督贷款的专款专用和借款合同的严格执行。
(四)信贷局要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适当集中对小型项目的管理,重点做好大中型项目的信贷工作。
第十条 开发银行对小型项目实行定额贷款。对建设过程中因调整概算而要求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小型项目贷款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展期的,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它管理事宜,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1996年2月6日
论原物与孳息的区分原则
盖阔
摘要:随着中国对物权立法进程的日新月异,人们手中财富的日益增长,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物的租赁关系、物的买卖关系等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因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归属的争议,越来越多。今天的立法,已经对孳息的归属做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而要解决归属,必须预先确定什么是孳息。因此,本文将论述原物和孳息的区分原则。
关键词:原物 孳息 物的组成部分 必然取得 观念分离
随着中国对物权立法进程的日新月异,人们手中财富的日益增长,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物的租赁关系、物的买卖关系等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因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归属的争议,越来越多。今天的立法,已经对孳息的归属做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而要解决归属,必须预先确定什么是孳息。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第52题,考察了原物和孳息区分。当年考试答案公布后,一片哗然,诸多学者对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予以驳斥,反应强烈,足见在理论上,仍就没有形成对原物和孳息区分原则的共识。
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鉴于上述情况,即使研究数十年民法理论的学者,对该问题都认识不一,要求普通民事交易行为人自行区分原物和孳息,尤显苛求。因此,本文将对原物和孳息的区分原则进行探讨,扩展思路,为区分原物和孳息理论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是依照物的衍生关系划分的。所谓衍生关系是指从一物基础上产生新物,原物和新物独立存在。因此,原物与孳息就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孳息产生后,原物与孳息仍旧是各自独立的物,即原物与孳息并存。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原物和孳息的划分属于广义划分的一种。划分要求被划分出的子项不相容、不包含,彼此独立,而非对立。①因此,原物和孳息必然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不相容、不包含的物。
原物是指原以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②
孳息依照产生的原因,即衍生关系是基于自然规律还是基于法律规定,又区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③
二、原物与孳息是各自独立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组成部分
孳息因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的衍生关系而从原物之中出生出来,其必须具有两个条件:
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从哲学角度看,所谓整体和部分是指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形式。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同一事物中,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它不能同时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简而言之,部分构成整体,整体是部分构成的。④
不具有整体和部分关系,决定了原物和孳息是两个独立的、不相容的物。从物理上,独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机能,从而发生原物与孳息关系。以区别于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例如,苹果树上接的苹果,在采摘之前,只是苹果树的组成部分,与苹果树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物,而非两个独立物。苹果采摘后,独立于苹果树,则区分为苹果树和苹果,各自独立,具有不同的机能。
2、原物与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
从属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独立事物之间存在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被依存一方消亡,则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丧失其独立存在的物理意义或者法律意义。例如为特定门窗制作的窗帘,门窗不存在了,窗帘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物理意义。⑤又如电梯,如已安装于房屋内即与该房屋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而为该房屋之构成部分,从而卖卖房屋即应包括此电梯在内。⑥
原物和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从而区别于主物和从物。主、从物同原物、孳息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特性。他们之间划分标准和划分意义不同。
立法上,针对从属关系,认为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⑦针对衍生和被衍生关系,认为通常情况下在于决定物所产生收益的归属。⑧
三、孳息的取得不以原物的消灭为代价,但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除外
1、孳息的取得不以原物的消灭为代价
孳息的取得,不能消灭原物。所谓原物的灭失是指原物在物理上或者法律上丧失独立存在的客观状态。就上文已经就原物与孳息的划分标准从哲学、逻辑学角度予以阐述,因此,离开了原物,也就不存在孳息与原物的关系,二者划分也就丧失理论意义。
如将房屋出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数额、时间取得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亦规定,出租人到期有权收回租赁物。在这个租赁关系中,房屋就是原物,获得的租金亦即法定孳息。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返还房屋。承租人拒绝返还的,承租人亦可依照物权请求权诉请承租人返还。可见,孳息收取,不丧失、不消灭原物,亦有法律依据。
2、原物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灭失的例外
母牛生小牛,母牛难产死了,小牛还是孳息吗?如果认定小牛是孳息,则不就是以消灭原物为代价吗?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确定原物的消灭是不是必然。所谓必然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一定条件是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的前提,也就说必然是有条件的必然,不是绝对的必然,不是万事万物皆准的法则。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