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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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2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企业必须在进出口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含氢氯氟烃类物质,应注明原料用途或制冷剂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甲基溴物质,应注明检疫及装运前用途或非检疫及装运前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四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 名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代号
单位
备 注

29034910.11
一氟二氯甲烷
HCFC-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2
二氟一氯甲烷
HCFC-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3
一氟一氯甲烷
HCFC-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4
一氟四氯乙烷
HCFC-1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5
二氟三氯乙烷
HCFC-1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6
1,1,1-三氟-2,2-二氯乙烷
HCFC-12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7
1,1,1,2-四氟-2-氯乙烷
HCFC-12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8
一氟三氯乙烷
HCFC-1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9
二氟二氯乙烷
HCFC-13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1
三氟一氯乙烷
HCFC-13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2
一氟二氯乙烷
HCFC-14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3
1-氟-1,1-二氯乙烷
HCFC-141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4
二氟一氯乙烷
HCFC-14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5
1,1-二氟-1-氯乙烷
HCFC-142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6
一氟一氯乙烷
HCFC-15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7
一氟六氯丙烷
HCFC-2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8
二氟五氯丙烷
HCFC-2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9
三氟四氯丙烷
HCFC-22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1
四氟三氯丙烷
HCFC-22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2
五氟二氯丙烷
HCFC-225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3
1,1,1,2,2-五氟-3,3-二氯丙烷
HCFC-225ca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4
1,1,2,2,3-五氟-1,3-二氯丙烷
HCFC-225c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5
六氟一氯丙烷
HCFC-226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6
一氟五氯丙烷
HCFC-2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7
二氟四氯丙烷
HCFC-23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8
三氟三氯丙烷
HCFC-23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9
四氟二氯丙烷
HCFC-23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1
五氟一氯丙烷
HCFC-235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2
一氟四氯丙烷
HCFC-24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3
二氟三氯丙烷
HCFC-24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4
三氟二氯丙烷
HCFC-24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5
四氟一氯丙烷
HCFC-24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6
一氟三氯丙烷
HCFC-25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7
二氟二氯丙烷
HCFC-25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8
三氟一氯丙烷
HCFC-25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9
一氟二氯丙烷
HCFC-26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51
二氟一氯丙烷
HCFC-26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52
一氟一氯丙烷
HCFC-27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3090.30
溴甲烷(或甲基溴)

千克
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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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号 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对消火栓加强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火栓是城市安全配套设施,市规划部门必须将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编制的全市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进行兴建、扩建、改建道路和公共、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包括消火栓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镇公用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主管的水厂(以下简称供水部门)应根据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迁移消火栓。设置消火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检修内部设置的消火栓,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火栓及其标志;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消火栓及其零件。
第六条 市政、园林、环卫部门执行公益任务,由供水部门指定消火栓计量供水。
市政等使用部门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复,使用完毕,应恢复原状;使用不当千万损坏,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水费附加的5%用于消火栓的维修、更新和管理,以及与消火栓直接连通的支管改造。此项消火栓整修经费由供水部门负责代征,按月上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年终结余资金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消火栓整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由供水部门和公安消除部门共同提出,其预决算报市公用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消火栓管理维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刁难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人员执行管理维护消火栓公务。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革命委会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颁布的《加强城市消防水门管理的通令》同时废止。


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 〔2004〕63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管 理的企业(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中央企业事故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中央企业 安全生产形势,为中央企业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 家局)决定从2004年6月开始对中央企业事故实行归口调度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度快报 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接到报告后,按以下规定逐级报告:

  (一)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三)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事故统计月报 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统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要 求,每月逐级上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统计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 (工矿A1修改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报,在“主管部门”填写内容中,填写“中央所属”。 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与其他伤亡事故一并通 过伤亡事故统计软件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四)为便于分析、对比中央企业伤亡事故情况,请各单位在做好今年6月份以后中央企业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补报2004年1~5月和2003年各月的中央企业事故,考虑到事故统计工作量较大,补报时限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

  三、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调度统计 

  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继续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调 度快报和统计月报。



  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