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
的决议
(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
(2010年10月29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的小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充实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量,及时协调、解决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和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小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发现小煤矿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七条 小煤矿企业是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办矿单位及小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小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小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证照,方可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九条 小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齐符合任职条件的矿长、专职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水害威胁严重的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小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检、技术、通风、机运、地质测量、防治水和监控等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齐符合任职条件的采矿、通风、地质测量、机电、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办矿单位及小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资金投入。
小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小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小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小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小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开采,在年初向所在地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季度生产计划和采场布局安排图纸资料,接受并积极配合地质测量机构对井下采掘巷道的测量工作。
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的小煤矿井下封闭墙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未经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小煤矿企业不得自行砌筑(抢险应急除外)和启封井下封闭墙。
小煤矿与相邻煤矿应当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按月定期交换反映井下真实采掘情况的图纸资料;根据安全开采需要,可以相互进行检查,了解对方的开采情况。
第十四条 小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害防治工作,做到有掘必探,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拟订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防治水机构或者专家进行审定,提出防治水方案,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小煤矿企业贯彻实施防治水方案。
第十五条 小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不具备维护和保养监控系统和传感器能力的小煤矿,应当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监控系统和传感器维护保养服务协议,保证系统功能完善、运行可靠,各类传感器齐全、完好。
第十六条 小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小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下井带班次数应当符合规定要求。井下每班应当有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带班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巡查路线、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小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和隐患整改评价制度。矿长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当认真组织验收,严格执行销号闭合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八条 小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小煤矿企业负责人。小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一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十九条 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小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二十条 小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一)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隐患和行为之一的;
(二)风速超限组织生产的;
(三)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四)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五)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
(六)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七)立井提升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和煤矿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者不具备任职条件、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
(九)设置的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而从事其他采掘作业的;
(十一)串联通风、局部通风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有关证照不全或者证照逾期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十四)未与相邻矿井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或者未按规定交换井下真实采掘情况图纸资料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未落实防治水措施或者未做到有掘必探的;
(十六)未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砌筑或者启封井下封闭墙的;
(十七)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可靠、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或者不具备监控系统和传感器维护保养能力的。
小煤矿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小煤矿企业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隐患排除后,应当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恢复生产。停产一个月以上的煤矿复产前,应当进行全员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应当经四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职工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小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防治的;
(二)发现一个月内三次以上未按照国家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界内的或者超层越界开采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在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五)非法进入水体下开采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的;或者一个年度内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累计达两人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典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第八届药典委员会于2002年10月在京成立,在相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在全体委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本届药典委员会圆满完成了《中国药典》2005年版编制以及委员会成立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与目标。组建好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对于正确把握我国药品标准工作发展方向,保证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质量,保证《中国药典》2010年版高质量如期实施,树立国家药品监管工作新形象至关重要,意义重大。经广泛征得有关专家和有代表性机构的意见,为做好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相关筹备工作,保证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及时组建并全面开展工作,现将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在保证药品标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适当压缩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相应减少管理、行政等专家数量,体现药典委员会在我国药品标准工作中的学术性和权威性。
(三)为保证药品标准工作的连续性,新聘委员总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3;各专业委员会的新聘委员一般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3;最多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四)委员遴选条件应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职业道德、专业结构与学术背景、职称学历、业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社会知名度。
(五)委员配置应兼顾地区和部门的代表性,部分委员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及工作需要,在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兼任,兼任委员原则上不限名额和兼职次数。
(六)充分发挥药典委员会在药品标准工作中的横向作用,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对药品标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遴选范围
国内与医药行业相关的临床(治疗和预防)、检验、科研、生产、教学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
三、遴选条件
(一)坚持原则,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爱药品标准工作,自觉遵守《药典委员会章程》,能够积极参加药品标准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具有在相应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所申报专业(工作)委员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把握所从事专业领域发展前沿及趋势。
(五)来自药品生产企业的专家,必须是本企业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科研研发或质量保证工作方面的负责人,通晓本企业生产品种的生产工艺。所在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出版相关学术专著1部以上(担任副主编以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科研成果奖励者优先考虑。
(七)除医学专业外,新聘委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不超过60周岁(1947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续聘委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不超过65周岁(1942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八)候选委员必须由2名医药方面资深权威专家(其中至少1名药典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
四、遴选机构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统一领导下,组建第九届药典委员遴选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委员遴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新委员的推荐、资格审查工作。
五、遴选程序
遴选程序分为推荐、资格审查、表决、聘任等步骤。
(一)推荐
第九届药典委员包括新聘委员和续聘委员。
1.新聘委员采用两种推荐方式产生,即定向推荐和个人自荐。
(1)定向推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局公布的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附件1)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情况(附件2),结合本行政区域(系统)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候选委员推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会同本行政区域卫生、科技、教育等相关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推荐工作。
(2)个人自荐由符合遴选条件的相关专家根据国家局公布的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情况,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推荐工作。
符合遴选条件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的专家根据国家局公布的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情况,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组织候选委员的推荐工作。
2.续聘委员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局公布的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情况,结合续聘委员提交的5年来参与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情况总结(不超过2000字),综合考虑委员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参与药品标准工作情况等因素统一组织推荐工作。
(二)资格审查
推荐单位根据国家局关于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的相关规定,负责候选委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并提出《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有效候选委员名单》(附件3)报国家局。
(三)表决
第九届药典委员遴选工作小组,对新任委员的资格进行复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有效候选委员名单进行表决,原则上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拟聘任委员。
(四)聘任
国家局对确定的拟聘任委员进行审定后,以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名义予以聘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保证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及时组建并顺利开展药品标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系统)内相关单位,并认真做好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的相关宣传动员工作,真正把本行政区域(系统)内德才兼备、年富力强、作风正派、工作严谨的知名学者专家推荐上来。
(二)各推荐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系统)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好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资格审查以及推荐工作,并根据候选委员的资格审查情况,填写《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有效候选委员名单》。
(三)候选委员必须填写《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附件4),并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推荐。续聘委员还应当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交5年来参与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情况总结(不超过2000字)。
(四)报送要求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初步定于2007年10月底前成立,考虑到组建工作时间紧迫,请各推荐单位务必于2007年10月20日16:00前(以国家药典委员会确认签收为准),将《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有效候选委员名单》、《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等材料以及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送达国家药典委员会。上述材料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及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org.cn)下载,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逾期未按上述要求及时送达上述材料及电子文档的,则按自动放弃推荐处理,不再予以受理。
(五)联系方式
国家药典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小区11号楼
邮政编码:100061
联 系 人:麻广霖、韩鹏、洪小栩
联系电话:67079526、67079522、67079593
传 真:67152769
电子邮箱:linxuan@chp.org.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联系人:夏军平、冷张君
联系电话:88331203、88331233
附件:1.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草案
2.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设置
3.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有效候选委员名单
4.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草案
为实现国家药品标准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工作目标,满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为高质量完成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按照“广纳人才、合理设置、按需定岗”的原则,特制定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和委员组成。除正、副主任委员外,其他所有委员均分配至相关的专业(工作)委员会。
1.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应由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法律法规、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和医药领域资深权威专家组成,同时兼顾与药品相关的政策研究与管理、药品产业发展、科研规划、价格体系、医疗保障等部门的专家。负责审定国家药品标准发展及药典委员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与药品标准工作及药典委员会发展等相关方面的重大关系。
2.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共设专业(工作)委员会25个,委员283名。其中,新增专业(工作)委员会4个;取消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专业委员会;将体外诊断用生物试剂专业委员会与血液制品、组织提取药品专业委员会合并为血液制品专业委员会;将中药的四个专业委员会调整重组成3个专业委员会。
有关委员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及工作需要,可以在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兼任,兼任委员原则上不限名额和兼职次数。
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政策与发展委员会(新增,兼职为主,人数待定)
(1)研究制订《中国药典》的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
(2)研究制订《中国药典》的国际交流合作发展战略;
(3)研究制订《中国药典》的科研政策并实施科研项目的管理;
(4)负责各专业委员会之间工作和政策的协调与统一;
(5)负责药品标准规范化的研究。
2.理化分析专业委员会(原附录专业委员会,17人)
(1)审订《中国药典》理化分析方法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理化分析方法的应用原则、仪器应用和限度要求;
(3)研究理化分析方法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3.制剂专业委员会(15人)
(1)审订《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制剂的收载范围、分类与定义,制定共性要求及必要的检测项目;
(3)研究制剂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4.名称与术语专业委员会(原药品名词专业委员会,5人)
(1)审订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2)负责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
(3)负责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制定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并及时通报WHO;
(4)负责《中国药典》有关医药学术语的统一规范。
5.生物检定专业委员会(9人)
(1)审订药品生物安全性检查项目的制订原则、限度标准及应用范围;
(2)审订有关生物安全性检查方法及指导原则;
(3)审订药品生物测定方法和生物检定的统计方法;
(4)研究生物检定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6.微生物专业委员会(7人)
(1)审订药品的原料、辅料及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应用原则及范围;
(2)审订有关微生物污染、防腐剂效力和除菌工艺相关的检查方法及指导原则;
(3)研究微生物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7.药用辅料与药包材专业委员会(原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专业委员会,5人)
(1)审订《中国药典》药用辅料与药包材的标准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药用辅料与药包材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研究药用辅料与药包材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8.标准物质专业委员会(新增,均为兼职)
(1)研究制订标准物质的相关技术指南和审评原则;
(2)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审评;
(3)研究解决标准物质在药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4)研究标准物质的发展趋势。
9.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原民族药专业委员会,下设藏、蒙、维药工作组,共11人)
(1)研究制订民族药标准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民族药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民族药标准,并研究解决标准中“功能主治”表述的科学规范;
(4)研究民族医药发展,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民族药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0.中医专业委员会(25人)
(1)审订《中国药典》中成药的遴选原则和收载范围;
(2)审订和规范《中国药典》一部品种医学部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
(3)审订《临床用药须知》中药制剂卷和中药饮片卷;
(4)审查和规范中药药品标准的医学部分和药品说明书;
(5)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1.中药材与饮片专业委员会(25人)
(1)审订中药材与饮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中药材与饮片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中药材与饮片的质量标准;
(4)研究中药材与饮片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中药材与饮片质量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2.中成药专业委员会(29人)
(1)审订中成药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中成药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中成药的质量标准;
(4)研究中成药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中成药质量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3.天然药物专业委员会(5人)
(1)审订天然药物、油脂与提取物等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天然药物、油脂与提取物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天然药物、油脂与提取物的质量标准;
(4)研究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天然药物、油脂与提取物质量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4.医学专业委员会(31人)
(1)审订《中国药典》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遴选原则和收载范围;
(2)审订《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
(3)审查和规范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说明书;
(4)负责收载品种的临床调研、收集和反馈临床用药信息;
(5)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的情况,对标准制定、修订中的有关内容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15.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17人)
(1)审订相关类别化学药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化学药相关类别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心血管药、消化系统药、抗寄生虫药、糖类、盐类与酸碱平衡药、呼吸系统用药、解毒药、消毒防腐药、皮肤用药标准;以及麻醉药与麻醉辅助用药、安眠镇静药、抗癫痫药、抗精神病药、解热镇痛药、镇痛药等类别的药品标准;
(4)研究相关类别化学药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相关类别化学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6.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17人)
(1)审订相关类别化学药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化学药相关类别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抗肿瘤和免疫抑制药、抗病毒药、血液系统用药、利尿药和脱水药、中枢兴奋药、抗震颤麻痹药和化学合成抗感染药标准;以及激素及内分泌药、抗组胺药、子宫收缩药及引产药、维生素类、微量元素与营养药、X线照影剂和诊断用药等类别的药品标准;
(4)研究相关类别化学药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相关类别化学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7.抗生素专业委员会(11人)
(1)审订抗生素药品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抗生素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抗生素的药品标准;
(4)研究抗生素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抗生素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8.生化药专业委员会(7人)
(1)审订生化药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生化药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生化药的药品标准;
(4)研究生化药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生化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9.放射性药品专业委员会(7人)
(1)审订放射性药品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放射性药品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放射性药品的药品标准;
(4)研究放射性药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放射性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0.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原重组技术制品专业委员会,9人)
(1)审订生物技术制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生物技术制品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生物技术制品的药品标准;
(4)研究生物技术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1.病毒制品专业委员会(9人)
(1)审订病毒类制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病毒类制品的品种收载的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病毒类制品药品标准;
(4)研究病毒类制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病毒类制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2.细菌制品专业委员会(7人)
(1)审订细菌类制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细菌类制品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细菌类制品药品标准;
(4)研究细菌类制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细菌类制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3.血液制品专业委员会(合并体外诊断用生物试剂专业委员会,下设血源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工作组,共10人)
(1)审订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药品标准;
(4)研究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4.标准信息工作委员会(新增,5人)
(1)研究制订药品标准公共信息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要求;
(2)研究规划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化平台方案,及《中国药典》及局颁标准电子版的编制方案;
(3)研究制订药品标准编号方案;
(4)研究药品标准公共信息的国际发展趋势;
(5)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5.注射剂工作委员会(新增,均为兼职)
(1)综合研究并制订注射剂安全性的技术要求与指导原则;
(2)重点研究静脉用注射剂标准制定与修订的政策与原则;
(3)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与注射剂相关的工作;
(4)在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审查相关的标准和方法;
(5)研究注射剂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6)协助开展注射剂相关的临床用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