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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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11月13日 财办库〔2002〕56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
根据《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监发〔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各中央预算单位前一段时间已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为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对照《通知》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对清理检查后准备保留的银行账户作进一步的核查,确保拟上报审批的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要求。
二、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积极推进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在充分理解和掌握《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抓紧制定符合本系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三、根据《办法》中有关“一级预算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专员办审批”的规定,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尽快明确本系统中对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确保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为进一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的有关政策,在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应执行《办法》,并按照《办法》中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开设的银行账户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
五、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抓紧督促、落实本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的执行工作,对按规定要求清理检查拟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尽快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最晚不得迟于200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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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0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国际合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主要资助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一)围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开展的合作研究;

  (二)结合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研究领域开展的合作研究;

  (三)我国科学家参与的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四)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合作研究;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对口协议单位共同组织的双边或多边合作研究项目。

  第三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立项应当坚持以我为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共同负责。

  第五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至四年,国际合作局根据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总体资助计划,报计划局汇总。

  第六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管理及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负责拟定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指南,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正在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或承担一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申请者。
  第九条 申请者根据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指南,撰写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书。拟开展的合作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重视学科交叉;

  (二)合作研究方案合理可行;

  (三)合作研究队伍属于强强合作,优势互补;

  (四)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五)合作各方在人员、经费和设备条件等方面具有切实的保障。

  第十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一般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申请。项目依托单位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申请材料审核后,按每年发布的申请通告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对口协议单位共同组织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按双方商定的时限受理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相关科学部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评议和评审:
  (一)申请者不符合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内容不属立项范围的;
  (三)申请书未按规定撰写或申请材料不全的。
  第十二条 相关科学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按照《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五份。

  第十三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专家评审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会)由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会成员除满足《规定》关于学科评审组成员的标准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研究的国际动态有深入了解。

  专家评审会到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局根据当年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经费计划、受理及同行评议情况和相关科学部意见,提出当年拟资助的项目数,报分管外事委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相关科学部在汇总同行通讯评议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会审议的项目并通知相关申请人到会答辩。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提出资助建议。建议资助项目应获得专家评审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综合审议组(以下简称综合审议组)。综合审议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外事委领导、各科学部分管外事副主任、计划局负责人、国际合作局负责人组成。综合审议组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相关科学部向综合审议组报告本年度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受理、同行通讯评议、专家评审会资助建议等情况。国际合作局向综合审议组报告总体情况。

  综合审议组根据报告情况和资助计划,对专家评审会建议资助的项目进行综合审议,并以投票方式提出综合审议组资助建议。资助建议应获得综合审议组成员过半数方为有效。综合审议组中科学部成员不参加本科学部项目投票。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局汇总综合审议组资助建议,经分管外事委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计划局审核资助计划执行情况,由计划局报委务会审批并统一印发批准文件。国际合作局根据批准文件向依托单位下达资助通知书或未获资助通知书,并抄送相关科学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资助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项目依托单位对《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国际合作局。

  第二十一条 《任务书》须经国际合作局、相关科学部审核,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国际合作局根据研究计划提出拨款申请,经财务局审核后将资助项目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承诺保障资助项目实施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资助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按要求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将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国际合作局。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国际合作局、相关科学部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局办理年度拨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采用适当方式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和中期评估结果,依照资助计划和调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拨款。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经项目依托单位及时向国际合作局提交变更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变更,须附国际合作方认可的书面文件。

  变更申请由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共同审批,并报计划局、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研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止、撤销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于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写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开展国际合作情况、取得的成果及人才培养情况等,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奖励证明等材料。结题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国际合作局。

  第二十九条 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对项目结题报告审查合格后商定结题验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结题验收可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评议专家不少于五人。会议评议意见由专家组填写评议意见书,专家组组长签字;通讯评议验收意见由国际合作局会同相关科学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填写评议意见书。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分管外事委领导审核批准。项目结题后,国际合作局发布项目结题通知,连同项目的验收意见发送至项目依托单位及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国际合作局、项目依托单位在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结题通知发出三个月内,分别完成各自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01年5月22日制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工商[2001]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1]68号)规定,对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可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