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加强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既是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转变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监管方式的需要,又是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国有资金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都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
二、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负责组织向纳入稽察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和情况。稽察特派员由市计委负责提出任命人选,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特派员证,执证上岗,依法稽察。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三、设立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在市计委办公,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派出工作,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受理社会对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设立公开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另行制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龙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均可在本市辖区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龙泉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到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住院待遇;享受半费挂号优惠(不包括专家门诊)。
(二)乘坐长途汽车、城乡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享受优先购票、检票进站和上下车等待遇。
(三)公共图书馆借书不用借书证,按规定交押金后即可借书,还书后退回押金(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
(四)邮政、电信、银行等有对外服务项目窗口的单位要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有条件的应设老年人服务窗口,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六)白天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种体育健身场馆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七)免费参观市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会);到本市的旅游景点,享受半价门票待遇。
(八)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六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离休干部凭离休证除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市内各级医疗机构就诊免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
(二)半费观看日场电影和市里举办的各类演出(大型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
(三)免费游览城区内公园、寺庙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四)免费乘坐城区内公交车。
(五)老年人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提出诉讼时,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免交与老年人自身权益有关的法律咨询费和代理诉讼费。
第七条 70周岁以上特困、孤寡老年人凭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和户口簿,免收电视收视费。
第八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
第九条 老年人优待证由龙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60-69周岁老年人的证书为绿色,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证书为红色。原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