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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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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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八年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八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
  上述两个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给。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保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并且经过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修改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一九八八年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三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总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双方并同意,本议定书货物总表未列入的商品,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交换。

  第四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的货物价格以瑞士法郎计价。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的商品,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保加利亚方面由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以记帐结汇办法办理。为此目的,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计息无费瑞士法郎帐户,称为“一九八八年清算帐户”。该帐户差额超过六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债务方按年利百分之二支付利息,利息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计算后记入“一九八八年清算帐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立即照付。关于付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未规定的详细手续,在中国银行和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间的清算协定内规定。
  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后,上述双方银行对于未履行本议定书在其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付款,仍应继续办理。

  第六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九年二月底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九年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失效。合同失效前的货款,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自动转入一九八九年帐户。未履行的合同,如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交货,作为一九八九年的订货处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限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在索非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保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王品清              马·马林诺夫
    (签字)               (签字)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制订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单位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信访、会务日常政务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干部管理、人事工作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预决算;负责编制会计业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为中心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与单位、职工、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负责职工相关查询工作。

 (三)归集管理处

 负责济南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运行与管理;负责公积金开户、提高或降低缴交比例、缓缴、补缴、变更登记、撤销登记等工作的审核;负责公积金归集现状的调研分析,扩大归集覆盖面,提高实缴率;负责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衔接、指导工作。

 (四)信贷管理处

 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审查、审批及贷中、贷后管理;负责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衔接、指导工作。

 (五)执法督查处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执法检查,并对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履行合同情况及缴交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缴工作;负责催交形成风险的逾期贷款和处置相关资产;负责草拟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地方性法规。

 (六)服务管理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负责服务大厅的综合协调、现场管理、业务咨询和便民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45人,工勤人员5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总会计师1人(副局级),处长6人,副处长6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