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做好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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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做好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做好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中国银行各分行: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增长幅度较大,经济效益也好于去年。发展势头是好的。但是,部分外贸企业亏损挂帐消化缓慢,不合格资金占用居高不下,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据统计,截至1994年6月末,全国外贸企业不合格资金占用贷款为234亿元,为同期银行贷
款余额的12%,比年初增加23亿元,其中,亏损额为93亿元,逾期应收外汇帐款42亿元,国内被拖欠帐款62亿元。在亏损占用中主要是土畜产、粮油、五矿、医保等行业。企业每年负担利息费用达20多亿元,这不仅占压了银行资金,也成为外贸发展的沉重包袱,影响外贸企业
提高经济效益。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贯彻今年全国扭亏增盈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今后外贸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委、厅和中国银行要提高对扭亏增盈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外贸企业存在大量亏损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也与银行的根本利益相矛盾,不仅影响外贸企业稳健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建立,也影响国家和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各级领导要坚定信心,提高认识,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对亏损企业要分类排队,深入到企业了解情况,摸清亏损原因,并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目标要明确,突出抓好重点亏损地区、亏损企业和亏损大户的扭亏工作。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领导,为企业扭亏增盈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尽快使
亏损企业甩掉亏损包袱,重振雄风,为扩大外贸出口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亏损企业要从内部找原因,从管理挖潜力,苦练内功。企业是扭亏增盈工作的主体,扭亏增盈工作的关键,在于企业的领导班子。亏损企业的领导要和职工群众团结一致,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强化科学管理,严格成本核算,挖掘现有人力、物力、财力,从管理
要效益。目前,不合理资金占用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每年支付大量利息费用,这是增亏减收的主要因素。为此不论是亏损企业或是非亏损企业都要加强清仓挖潜,积极催收应收帐款,努力降低负债水平,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企业要培养利
润动机,构造积累机制,反对过度消费和将积累分光吃净的做法。要建立企业自补资本金的制度,企业的盈余公积除按规定弥被以前年度亏损外,剩余部分要优先用于补充资本金,优先用于保证外贸出口收购资金的需要。
三、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扭亏增盈工作责任制。从今年起,外贸企业现有亏损要在三年内(1996年底前)消化完毕,不合理资金占用也要逐步压缩到最低水平。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外贸企业和开户银行要共同研究制订扭亏增盈计划(含挖潜计划),并层层落实。各地要建立扭亏增
盈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根据扭亏增盈工作完成的好坏,实施奖惩措施。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在批准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时,要把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与扭亏增盈工作的效果挂起钩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可以给予特别奖励。银行对于能够为企业出谋划策,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
突出贡献的信贷人员也要给予奖励。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扭亏增盈的政策措施,多方配合,解决外贸企业的亏损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解决企业亏损问题,陆续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对处理企业潜亏、产成品资金损失、资产损失、亏损挂帐、贷款损失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和损失按照文件规定的十条政策处理。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93〕财商字217号《关
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通知》,外贸企业可在5年内用实现利润补亏,外贸企业1993年上缴的33%利润,重点用于外贸企业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各地外经贸委要很好利用这些政策。今年在外贸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33%所得税后,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
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商字第294号),文中规定:“为了支持外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地方财政机关对预算收入中属于地方外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可重点用于帮助解决外贸企业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具体政策和办法由各地财政机关自行决定。”据了解,已有
部分省、市外经贸委通过地方政府并和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商,制定具体办法落实了这项政策。其它地区也要争取做好这项工作。近年来,还有一些地区从财政、外贸企业、外经贸委(技改、科技、调度资金)等渠道认真作出安排,建立了扭亏专项基金,重点用于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效益显
著。已建立扭亏专项基金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并完善基金的管理,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没有建立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方筹资,尽快建立。
五、银行在扭亏增盈工作上将继续给企业以信贷支持。根据银行与企业签订的扭亏增盈计划和责任制,对于那些积极消化亏损,措施落实,协议执行较好的,继续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而对于消化亏损态度消极,措施不落实,不能完成扭亏计划的,银行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银行
要积极支持外贸企业按照《破产法》依法破产,企业破产变卖收入首先偿还银行债务,对资不抵债的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在各行控制的呆帐准备金中冲销。对于那些悬空银行债务、转移信贷资产、侵吞国有资产、逃避银行监督的企业,银行将要求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直至依法
起诉,付诸法律制裁。在扭亏增盈工作中,银行要积极配合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扭亏,进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奠定基础。



19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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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黄山市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黄山市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T15236—94)和省有关文件资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如下:
一、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二、事故报告范围
1、企业单位、各类经营单位员工伤亡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4、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5、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6、民用航空交通安全事故;
7、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8、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9、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1、人员中毒安全事故。
三、事故等级分类
1、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一次重伤3—9人(企业职工重伤1人及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不含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一次重伤10人及其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其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100万元的各类安全事故。
3、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其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安全事故。
4、特大恶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以及劳动部关于国务院34号令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文)所列6种情况: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方式和程序
1、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在得到事故消息后立即用口头报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下简称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直接相关主管部门;
2、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用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3、区、县、黄山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口头报告、电话报告的同时,迅速了解初步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单位》,电传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并同步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五、调查处理
1、伤亡事故,由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事故调查,结案批复后,形成文本材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事故性质特别或情况特殊的,可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指导、协助调查处理;由市直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2、重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批复结案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特大安全事故,由省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六、责任追究
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单位,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43号《决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有关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3、有关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没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
4、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采取各种方式阻挠和干涉对事故调查的。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24元。
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及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在分别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0元调整为4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向考生收取上述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考务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61项“国资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考试考务费”和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考试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列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文发布之前,有关考试收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