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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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交通部


关于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3日,交通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合同、单证的印制问题。水路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是多用途的单证,既具有合同的功能,又是货物交接和费收的凭证,是《货规》的主要内容,因此,其规定格式不能更改。新《货规》规定的上述单证的印制仍按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和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87)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在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的收据联上加盖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有困难的,可以另向付费人开据加盖税务机关监制章的“专用发票”。
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所属的企业使用的单证,原则上自行印制,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印制的单证,长江的也可以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新《货规》附录二,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中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执行中应分别按新《货规》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条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进行划分。
三、根据长江客货班轮靠港多、装卸时间短的特点,可先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托运人签订包含货物在起运港港口作业在内的货物运输合同,然后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港口作业,并订立港口作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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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
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对贷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水平,防范和减少外汇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对贷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外汇贷款项目(含境外筹资和外汇现汇贷款项目,下同)建设前期管理工作水平,防范和减少外汇贷款风险,保障外汇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实现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由总行审批的外汇贷款项目,均实行“审贷分离、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制度,严格遵循“先评估,后贷款,择优选择项目”的原则,未经评估审查、集体审批决策的项目,不下达贷款计划,不发放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系指外汇贷款项目借款申请受理、项目备选、项目评估审查、贷款审批、决策结论反馈管理的全过程。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审贷分离,相互协作,集体决策。
审贷分离,系指外汇贷款项目借款申请的受理、项目备选、评估审查、贷款审批、决策结论反馈、贷款承诺后项目管理、贷款发放与回收等工作,分别由国际业务部和投资调查部管理,相互制约。国际业务部负责外汇贷款项目借款申请的受理、备选项目的确定、项目贷款承诺后的管理、贷款发放与回收等工作,投资调查部负责外汇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贷款审批决策结论的反馈工作。
相互协作,系指国际业务部和投资调查部在外汇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互相商量,互相配合。国际业务部在受理借款申请和确定备选项目过程中,根据需要和项目具体情况邀请投资调查部参与;投资调查部在组织一些大型外汇贷款项目评估过程中,根据需要和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国际业务部参加。两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处理有关问题。
集体决策,系指外汇贷款项目由投资调查部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分行审查意见提出评审意见,会签国际业务部后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决策。投资调查部是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外汇贷款申请的受理与备选项目的确认
第四条 由总行审批决策的外汇贷款项目,其借款申请、各分行推荐材料、备选项目的确定,由国际业务部负责。
第五条 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向建设银行提送的外汇贷款项目商贷函,各分行(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推荐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统一由国际业务部受理。推荐上报文件包括分行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国际业务部接到有关部门提送的借款申请、商贷函和分行推荐材料等文件后,要做好申请文件、资料的登记工作,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七条 国际业务部根据外汇贷款项目借款申请、商贷函、分行推荐材料,着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贷款投向的合理性、项目的各项财务指标、担保单位的能力、人民币配套资金的初步落实情况、项目所在地分行外汇资金供应能力和存贷比等进行分析,严格审查,确定备选项目。
第八条 国际业务部将确定的备选项目名单填制《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附一),主送项目所在地分行,抄送投资调查部。
第九条 国际业务部在向投资调查部提送备选项目名单时,应附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外汇贷款的币种、利率、还款期限、宽限期、本币对外币的汇率,借款申请文件(复印件)、分行推荐材料或预评估报告等。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十条 项目评估报告是建设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决策的主要依据。外汇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统一由投资调查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调查部在收到国际业务部提送的外汇贷款备选项目名单及相关文件后,应首先审查列入备选的项目是否具备开展评估的条件。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借款申请文件、商贷函、分行推荐材料或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经审查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投资调查部在一周内向项目所在地分行下达评估任务通知书,并抄送国际业务部。
第十三条 评估任务通知书中应根据具体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程,明确规定各分行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上报总行的时间。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分行接到投资调查部下达的评估任务后,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外汇贷款项目评审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实施评估工作,按评估任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总行报送项目评估报告和项目所在地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报告中要注重对外汇贷款汇率和利率风险的分析,加强对外汇贷款项目还贷能力、担保企业的资格和担保能力、抵押物品价值等的评审论证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备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投资调查部可提请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并协商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审批与决策结论反馈
第十七条 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对贷款项目的审批决策,将根据外汇贷款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会签审批和会议审批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会签审批。投资调查部根据分行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两周内向主管行长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决策建议,撰写《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附二),会签国际业务部。
第十九条 国际业务部收到投资调查部的贷款项目审查签报后,应在两周内提出审理意见,并在《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上会签意见后,一并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条 国际业务部对贷款项目进行会签审理时,涉及项目评估中的有关问题,可提请投资调查部负责解释,并协商解决。如与投资调查部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应与投资调查部及时沟通后报送主管行长签批。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外汇贷款项目,按照会签审批的程序报主管行长审阅后,提交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的外汇贷款项目,国际业务部应在一周内将《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原件)和国际业务部审查意见(复印件)退投资调查部。
第二十三条 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的外汇贷款项目,投资调查部根据总行审批决策结论,在两周内起草《建设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意见通知书》(附三),主送项目所在地分行,抄送国际业务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建设银行外汇资金安排的贷款项目和境外筹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总行发文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编号:
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
建设银行 分行:
你行199 年 月 日 号文《 》(外汇项目贷款推荐
函)收悉。该项目申请使用 贷款 万美元(或其他币
种),经初步审查,同意将该项目列为总行的备选外汇贷款项目。
此备选通知书有效期截止至199 年 月 日(自本备选通知日后一
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国际业务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抄送:总行投资调查部
附件:二
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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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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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意见: | 行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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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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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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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处: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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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外汇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意见
书(参考格式)
建调字(199 )第 号
建设银行 分行:
你行199 年 月 日以 号文报送的《 项目评审意见》及所附评估报告收悉,该项目申请使用
贷款 万美元(或其他币种)。经总行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批决策,该项目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同意承诺贷款(或同意承办转贷业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投资调查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关于做好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政[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10年2月2日公布,自2月4日起施行。

  《解释(二)》是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为配合各级司法机关贯彻实施《解释(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解释(二)》。《解释(二)》既是司法机关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依据,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净化网络环境的行为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解释(二)》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行业、职工的法制教育,全面领会《解释(二)》的各项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和督促所辖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深入学习《解释(二)》,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把《解释(二)》的精神贯穿到电信行业管理工作中去。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通过集中学习、座谈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深入学习《解释(二)》,加深对《解释(二)》各项规定的理解。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司法机关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涉及有关专业技术等问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发挥专业和技术专长,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取证、技术分析等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结合学习宣传《解释(二)》,全面履行各项管理职责,提高依法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的能力。对于传播手机淫秽色情、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做出处理;符合《解释(二)》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学习宣传《解释(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总结,及时报告我部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处罚与《解释(二)》的对接。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督促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业务推广渠道、网站内容接入、服务器层层转租、上网代收费、涉黄网站变换域名等环节的管理,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治理手机淫秽色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以学习宣传《解释(二)》为契机,加大整治手机淫秽色情的力度,净化移动网络环境。要切实利用好各种电信监管措施和行政执法手段,密切配合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行为,形成法律威慑力。同时,要加强技术监测手段的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第三代移动通信大规模商用后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和管理的薄弱环节,研究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努力实现对违法网站的“早发现、早处理”。要依法处理企业在网络接入、代收费、业务合作、层层转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遏制手机淫秽色情泛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