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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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水利部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水利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水平,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了《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3月1日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文明单位)在全国水利系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建设的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全国水利系统所属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推荐,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由水利部命名和表彰的先进单位,是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全国水利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主动服务,把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可靠水资源支撑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单位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创文明行业,推动水利系统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造福社会为宗旨,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水利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系统、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班子团结务实,勇于开拓创新。
  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宗旨,执政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发扬民主,联系群众,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勤政廉洁,艰苦奋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二)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领导班子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档案资料四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干部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并能积极参加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 坚持改革发展,工作实绩显著。
  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的治水方针,积极实践新的治水思路,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在水利工作中做出显著的成绩。水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性单位周到细致,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同行业前列。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水利行业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干部职工工作态度端正,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能发扬团结互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积极提倡和发扬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言行文明、无私奉献的社会新风。
  (五)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崇尚科学,坚决反对各种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做到生育率、晚婚率、节育率和独生子女率全部达标。充分发挥工、青、妇群众组织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坚持执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内部管理民主、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赃、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七) 严格遵纪守法,内部秩序安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案件,单位无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八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向职工广泛宣传,使之成为全体干部职工共同的任务。
  第九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从基层抓起,打好基础。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参加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文明工地、文明灌区、文明测站、农村水电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并在本单位内部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小区、文明家庭和文明职工等活动,使创建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妥善保存管理。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 水利系统的各级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已经获得司(局)、厅、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以上,都有资格申报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十二条申报资格的单位,都可按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申报单位逐级向上申报,申报材料经各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厅局)对提出申报的单位(含部直属单位机关和各厅局机关)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申报)的名单。
  (三)提前公示。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须将拟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或申报。
  (四)择优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初审考核,提出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文明单位,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网站进行两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被评为文明单位,由水利部发文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它单位谁推荐谁负责,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负责。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第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两年届期满后,应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参加复审的报告。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组织复审;其它单位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对其组织复审。组织复审的单位要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交复审报告,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建议。经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水利部发文予以确认后,被复审的单位继续享有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届时不提出复审报告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复审申请,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要建立文明单位的档案,主要内容是:文明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八条 被评为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水利部发文立即撤消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严重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职工中有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3、干部职工中有传看黄色书籍和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的。
  4、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和反科学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薄弱,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自律意识差,形象不好的。
  6、发生责任事故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的。
  7、对存在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九条 被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确已认真整改,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再下一届的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消、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的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物质奖励,可参照所在地省一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执行。凡被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停止享受奖励待遇。因弄虚作假被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要追究其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追回已享受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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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9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业资格的认定;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需到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办理:

(1)开业资格认证书;

(2)卫生许可证;

(3)工商注册登记;

(4)税务登记注册。

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3)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4)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

(5)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6)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b、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c、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d、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e、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f、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8、应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7)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 “农家乐”经营

第七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 “农家乐”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力戒千篇一律,应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发展数量,应根据各县(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和人口基数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多、杂、乱和经营效益滑坡。

第十一条 “农家乐”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旅游者与“农家乐”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农家乐”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 “农家乐”管理

第十四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县(区)旅游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自愿向当地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旅游协会组成“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的等级评定按市和区(市)县两级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农家乐由县(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家乐”由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旅游服务质量陇南农家乐等级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 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九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点(农户)有上述行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取消经营资格。

(1)服务质量严重滑坡,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2)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丧失经营条件的;

(3)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4)发生不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农家乐”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7]第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前一段时期,农产品价格上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也作出了具体布置,农产品市场供应总体良好。眼下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农业部门务必采取得力手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坚决避免出现农产品断档、脱销等现象,切实防止农产品价格出现大起大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节日是农产品消费旺季,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把抓好冬季农业生产作为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最紧迫任务,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指导农民搞好冬季作物田间管理,切实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千方百计增加农产品上市数量,丰富农产品上市品种。要引导农民形成合理的价格预期,适时出售手中余粮。鼓励农民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大生产规模,优化生产结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调运畅通,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对于非本地主产品种,要密切与其他主产区的合作,积极组织产销对接,帮助企业联系货源,支持企业发展订单生产,努力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有效防范结构性紧张状况的发生。鼓励本地农产品经营企业和商户利用节日消费高峰创造的商机,扩大经营规模。要加强与各种媒体的联系,正确宣传本地区农产品供求和价格形势,引导社会舆论理性看待农产品价格变化,稳定群众心理预期,防止出现盲目抢购、哄抬物价等现象。

二、加强全程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引导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强化环境监测治理,推动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确保农产品源头安全。要加强流通环节检验检测工作,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节日期间,各地要把批发市场等农产品集散地作为监管重点,提高抽查频率,扩大抽查范围,督促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不合格农产品,要依法及时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防止问题扩大蔓延。要努力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测预警,搞好信息发布。各地要加强对粮、油、肉、蛋、奶、菜、水产品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销售、库存及价格变化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主要农产品供求形势及变化趋势。对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脱销、价格异常波动等苗头性、趋势性迹象,要加强跟踪,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市场行为的引导作用,定期发布供求、价格等信息,搞好公共服务,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保障节日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事关重大,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干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靠前指挥,明确责任,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和有关部门一道,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