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重新印发《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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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重新印发《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重新印发《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以下简称《工作章程》)自1987年10月10日制定以来,在实行中小学教材多样化方针的过程中,对加强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小学教材建设和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工作章程》中的一些内容已经
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在充分征求审定(查)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工作章程》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
今后关于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将执行重新发布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议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审定中小学各学科教材(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图册、音像教材、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的机构。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教材,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决定审查的教学用书、教学辅助资料等。
第三条 全国少数民族教材审查委员会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审查、审定用少数民族文字编写或编译的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机构,其机构和职能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全国少数民族教材审查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担任。
审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召集,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依据国家规定的中小学课程设置,审定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委员会。各学科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5-11人。全国少数民族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小组。
学科审查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各学科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审定委员会召集,根据审查任务决定会议的次数、时间。
第七条 审定、审查委员的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能全面理解教育方针,熟悉教学大纲,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对中小学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定委员会委员年龄在70岁以下,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 聘任审定、审查委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在推荐人选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职责是负责处理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与教材编写及出版单位的工作,组织审定(审查)委员对课程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
处理审查、审定中小学教材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
(二)审定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材;
(三)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研究解决教学大纲审议和教材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四)指导优秀中小学教材的评选工作;
(五)对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六)国家教育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审查本学科的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研究本学科在审议教学大纲和审查教材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学科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参与中小学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
(五)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审定(审查)原则和审定(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 审定(审查)中小学教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贯彻教育方针,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学科教学目标;
(四)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五)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自身的风格和特色。
第十三条 教材内容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内容科学,观点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三)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现代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教材的容量和深广度适当,内容精炼、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四条 教材体系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学科的教学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学科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意本学科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五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炼,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形式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六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题目要精选;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
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七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音像教材要符合国家教委电教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教学软件要符合国家有
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四章 审定(审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 送审的教材必须是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并经过一轮以上教学试验的中学或小学全套教材;教材的编写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0月向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定办)申报送审,经批准后,于当年12月底以前按以下要求送审。
(一)所送审的教材必须为定型成品,不得以未完成稿送审;教学挂图和图册送审制版图。
(二)必须同时附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经省级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再送审的教材还须附有推荐报告。送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师生对教材的评价
;推荐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推荐单位对教材的评价、初审结论。
(三)所送教材和有关材料必须以同一版本报送审定办3套,有关学科审查委员和审定委员各1套。
(四)所送教材同已审查通过出版的同科教材在指导思想、体系结构、编排形式等方面无显著区别者,不符合本条(一)、(二)、(三)款之一者,侵犯他人版权者,不予审查。
第十九条 送审教材的审查先由有关学科审查委员和审定委员于审查会议前进行个人审阅。个人审阅包括:
(一)阅读送审报告、试验报告和推荐报告,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审定标准认真审阅送审教材。着重从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等方面对各送审教材作出综合评价,指出其主要特点、优点和缺点,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归纳整理对送审教材的意见,于审查会议前填写好审阅表。
第二十条 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审查会议,对送审教材分学科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审查委员出席,其审查结果方为有效;被审查教材的审查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投票结果需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审查会议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其一般进程是:
(一)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并对各送审教材审查报告的起草作好分工;
(二)逐一审查教材,经过充分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起草成文;
(三)通过对各送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分别作出审查结论;
(四)填好审查报告表,与会全体审查委员签名,并报有关审定委员签署意见;
(五)对需要复审或复核的送审教材,作好复审或复核有关人员和方式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查报告表集中体现国家对送审教材的权威性意见,其填写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的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4类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教材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并报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作为试用本使用(或在全国同类地区扩大试验)。
第二类,复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但问题较多,较严重,需作重大修改,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审后再作结论。
第三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第四类,停止使用。教材质量低劣,或存在严重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错误,或不适用于教学。
审查结论及修改意见由审定办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和编者。
第二十二条 经学科审查委员会审查、复审通过的教材报送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试用)”字样作为试用教材,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复核和复审的教材,有关编写单位和编者应按要求报送修改后的教材及修改说明。复核和复审的方式、参加人员分别为:
(一)复核,由审查委员会指定的若干名审查委员进行,其中意见不多且能逐条核对的也可委托审定办代行,一般不再开会,复核后需填写复核意见表。
(二)复审,分会议复审、通讯复审和会议与通讯相结合复审,参加初审的学科审查委员和审定委员必须有一半以上参加复审,并填写复审意见表。
(三)复审后尚需复核的,视情况由几位审查委员进行或由审定办代行;复审后仍不能通过的,需第二年重新送审。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审定(审查)教材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审定(审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审查中实行编审分开的原则,审查委员和审定委员一般不得兼任本学科教材的主编、编者或顾问。
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员不得私下接触送审教材的编写和出版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
第二十七条 编写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一般不得参加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认为确需编写人员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材实行编、审负责制,编写、出版和审查各负其责。对于审查通过的教材,出版社必须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正式出版,并将正式出版的教材分寄审定办和有关审定、审查委员备查。凡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出版的教材,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责令停止出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教材,经试用一轮后,由教材编写单位根据试用情况对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并将修订教材按规定送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章程建立相应的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教材审查的费用由送审教材的出版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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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亟待修改

袁国顺 袁晓苗 李伟

《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科技工作发生了一系列载入史册的大事件,其中有关科技工作的大政方针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科技工作的成功经验,亟待上升为法律予以普遍施行。任何法律都有个经过实践检验而完善发展的过程,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几经修改就是明证。科技法律作为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尤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方面,更需要不断探索;《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其他科技立法具有指导意义;适时修改完善可起到提纲挈领之功效;况且《科学技术进步法》已施行8年,对其修改的过程,也是个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科技工作的过程。本文试图就《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谈点看法:
一、对科技认识的深化亟待用法律予以确认
199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这是中央根据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它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带有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大战略;它不仅仅是指导科技部门的行为 准则,而是指导全国科技工作的行动纲领。科教兴国实施几年来的显著成效也说明,这一决策英明正确。因此,迫切需要把科教兴国的战略以法律形式确认,通过法律保障使其成为调整全社会科技关系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党的15届5中全会在关于“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议中把“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作为指导方针之一,随后由国务院提出计划纲要草案,经全国人大批准,正式写进“十五”计划。
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作为两大动力,摆在和改革开放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党和国家对科技进步认识的深化和发展,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一样,都是强国之路,这一重要命题,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用以规范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的行为。
二、《科学技术进步》的调整对象亟待修改
一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相关的国家行政组织纳入调整范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于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因此科教兴国是各级政府的最大任务,各级党政第一把手都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
国家行政组织是我国科技行政主体的主要承担者,但这一特点并不妨碍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相对人。也就是说某一级政府,政府有关科技、财政、税务、工商、人事等部门在科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它便成为行政相对人。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仅仅对科技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而没有把其它国家行政组织中涉及科技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亦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国有企业及科技计划的受益人纳入调整范围。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技法律要考虑公有制为主体这一中国国情。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负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责任的国有企业更需要明确其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总结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目前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此外,走出科技立法的误区,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摄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四、其他立法不能替代《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
以上笔者从三个方面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内容上修改的必要性。而涉及法律的修改,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才行。能否采取法律解释或行政法规的立法途径来解决呢?
法律解释只涉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显然法律解释不能解决笔者所提出的三个问题。
采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办法也不能代替《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首先,两者立法层次不一样,《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是其他科技法律的上位法;如果其在有关重大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上不明确,势必影响下位法的制定。其次,科技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和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衔接问题;唯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专门法才能较好地解决可操作性问题。第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滞后已对科技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科技法的前瞻性、预测性要求必须立即着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

作者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袁国顺 湖北省襄樊市科委 441021 0710-3511223
袁晓苗 湖北省襄樊市医疗保险处 441021 0710-3536799
李伟 湖北省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41000 0710-35365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我国抽纱制品出口秩序,鼓励规模经营,根据我部《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第6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具体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一)、(三)款的有关规定,确定1999年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为:(一)依据96、97、98三年抽纱制品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达到全国总金额70%的前若干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二)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抽
纱制品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取消1999年抽纱制品直接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于1999年4月30日前继续执行完在手合同,自1999年5月1日起不得直接出口抽纱制品。
三、不能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如需出口,须委托附件名单所列外贸企业代理,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并送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备案。
四、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抽纱制品出口市场、价格的协调,并跟踪企业出口情况。
五、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抽纱制品出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对发证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违规发证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一: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

1 中纺纱布进出口公司
2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
3 北京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4 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
5 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6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7 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 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9 山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0 大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1 辽宁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13 辽宁省辽广对外经贸集团公司
14 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5 中国抽纱哈尔滨进出口公司
16 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7 中国抽纱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18 上海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 上海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20 上海东方国际集团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21 上海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22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23 上海东方国际集团针织品进出口公司
24 上海徐汇对外贸易公司
25 上海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浦东公司
26 上海东方亚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7 上海腾龙国际贸易公司
28 江苏省汇鸿国际集团针棉织进出口公司
29 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30 中国丝绸公司江苏进出口分公司
31 无锡中润集团有限公司
32 常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33 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34 苏州丝绸进出口公司
35 吴县对外贸易公司
36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
37 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
38 通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39 海门手帕厂
40 常熟市对外贸易公司
41 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42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43 浙江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44 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45 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46 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47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48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50 浙江省桐乡市进出口公司
51 萧山市进出口公司
52 安徽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53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54 安徽省进出口公司
55 合肥市进出口公司
56 福州市进出口公司
57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58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59 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济南市进出口公司
61 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
62 山东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64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65 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66 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67 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68 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69 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
70 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71 青岛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72 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3 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74 山东省针织品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5 中艺华铭进出口公司
76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77 山东泰安东岳进出口集团公司
78 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79 威海进出口公司
80 威海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
81 威海市抽纱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82 威海同泰实业有限公司
83 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84 中国抽纱河南进出口公司
85 中国抽纱湖北进出口公司
86 湖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87 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88 中国抽纱湖南进出口公司
89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

90 中国冶金进出口广东公司
91 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公司
92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93 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94 深圳市沙头角商业外贸公司
95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96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97 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
98 深圳市龙岗区外经服务公司
99 深圳市宝安区外经发展总公司
100 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101 中国抽纱汕头进出口公司
102 广东省汕头土产进出口公司
103 广东省汕头茶叶进出口公司
104 广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汕头公司
105 汕头市南生贸易公司
106 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107 潮阳县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108 中艺汕棉进出口有限公司
109 汕尾市城区对虾养殖出口基地公司
110 东莞丝绸进出口支公司
111 广东省东莞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12 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113 潮安江东服装机绣集团公司
114 广州纺织品番禺进出口公司
115 广东揭阳试验区商业进出口总公司
116 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揭东公司
117 南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18 防城港五金矿产进出口支公司
119 广西钦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20 中国抽纱海南进出口公司
121 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22 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23 中国抽纱重庆进出口公司
124 云南省茶叶进出口公司
125 西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6 陕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7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8 武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9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30 汕尾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131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32 中纺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
133 广东省茂名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34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135 汕特南海经济发展总公司

附件二:1999年被取消抽纱制品直接出口经营权企业名单

1 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
2 1101919126
3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4 中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5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6 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 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 河北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9 沧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10 沧州市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11 献县进出口公司
12 吴桥市进出口公司
13 沈阳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4 沈阳东毛实业进有限公司
15 辽宁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16 吉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17 3100910187
18 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9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0 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
21 上海双腾国际贸易公司
22 上海赛科进出口公司
23 上海申隆进出口公司
24 上海华国进出口公司
25 上海杨波进出口公司
26 上海针织(集团)公司
27 上海东方泛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8 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9 中国工艺品南京进出口公司
30 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31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毛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2 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33 3205910024
34 南通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公司
35 镇江市对外贸易公司
36 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37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38 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39 宁波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40 宁波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41 宁波市包装进出口公司
42 宁波华诚外贸发展有限公司
43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44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45 宁波市鄞县进出口公司
46 嘉兴毛纺总厂
47 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48 泉州市区对外加工装配公司
49 漳浦县对外加工装配公司
50 江西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51 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52 江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53 南昌手帕总厂
54 赣州创业工业集团公司
55 山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
56 济南外贸联合实业总公司
57 山东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58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59 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60 齐鲁石化公司国际事业公司
61 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62 潍坊市抽纱进出口公司
63 潍坊市轻化工进出口公司
64 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
65 烟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66 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67 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68 湖南省工艺美术公司
69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70 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71 湖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72 湖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73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湖南公司
74 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75 湖南省进出口公司
76 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77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针棉织公司
78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9 深圳市宝安对外贸易公司

80 深圳市宝安区外经发展总公司
81 汕特华艺进出口公司
82 汕特粤贸发展有限公司
83 汕特森源保税贸易总公司
84 广东台山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85 博罗县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86 梅州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87 潮州市工艺抽纱实业集团公司
88 广州工艺品番禺进出口公司
89 海口市物资总公司
90 四川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91 四川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92 四川省遂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93 贵州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