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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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基本统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市辖区内基本统计单位的统计登记工作。

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县的统计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编制、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部门应当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基本统计单位予以确认,并建立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登记档案、资料库,开展对基本统计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统计登记,应当填写《统计登记表》,并出具单位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机关法人出具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出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法人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个体)登记证书》;

(五)企业法人所属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出具《营业执照》;

(六)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审查、核准予以登记的基本统计单位,发给全区统一的《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者《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并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统计报表的管理和报送关系。

第八条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持主管部门或者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统计登记证》或《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

(三)地址变更;

(四)行业类别变更;

(五)注册类型变更;

(六)隶属关系变更;

(七)建设项目竣工。

第九条 基本统计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被兼并的应当自批准或者完成清算之日起30日内,持主管部门或者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破产撤消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迁往外地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注销登记,并在迁入地办理统计注册登记。

第十条 《统计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日期由各级统计部门确定。《统计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本单位醒目位置,便于检验。

第十一条 《统计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基本统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换领《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十二条 《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于30日内报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并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印制《统计登记证》和《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

第十四条 基本统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转借或者擅自印制《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统计登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统计登记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规定和审核的标准执行。收费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的《银川市统计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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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产品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


涂料产品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84年6月22日,化工部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便于同行业之间进行成本对比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规程。
一、总则
(一)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反映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正确及时地计算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3.认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定量、定向分析资料,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
(二)成本核算体制
根据涂料工业产品生产的特点,成本核算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制。即厂即核算工厂成本,车间核算车间成本,班组主要作好产量、质量、原材料、燃料、工时消耗等原始记录。
(三)成本核算原则
1. 企业必须按照实际入库的产品产量、实际消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产品实际成本。
2.成本核算以每月为一个成本结算期。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四)成本核算对象
指在计算期内已验收入库可供出售分花色品种的涂料产品产量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五)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
企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涂料成本核算各项规定
(一)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
凡应记入本期成本的原料费用和预提、待摊费用,必须按规定核算分摊,不得多摊或少记。各车间每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和人库产品成本、半成品必须和厂部财务、供销部门所记数字相互一致。
(二)划清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界限
凡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半成品(包括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成品)要从生产费用帐中如实转出。车间在产品每月要进行盘点,不得任意扩大或压缩在产品成本。
(三)划清可比产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1.凡经过技术部门鉴定,上年度已正式投产,本年度继续生产的可列为可比产品。
2.产品名称、规格不变,由于配方发生变动而影响成本变动时,仍列为可比产品。
(四)划清各种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油漆产品要分类别名称规格建立原始生产记录,核算产品成本。不同品种规格之间的每个成本项目的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五)划清工厂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
凡产品在流通领域耗用的木箱、筐、广告费、商品推销费和销售机构管理费等列入销售费用开支,不得列人工厂成本。
(六)划清专用基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界限
凡按规定应由各专项基金或基本建设投资负担的一切费用,不得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三、成本项目
根据涂料工业的生产特点,设置以下成本项目。
(一)原材料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构成涂料产品实体和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自制材料、自制半成品或外购半成品等。
(二)包装材料
指构成商品产品形成实体所耗用的桶、听。不包括属于流通领域用的木箱、纸箱、筐等外包装材料。
(三)燃料和动力
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所耗用的电力、蒸气、风力.燃油、煤气、焦炭等,其中包括外购燃料、动力及辅助生产车间成本等。
(四)工资
指直接参加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在车间跟班化验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津贴、中夜班津贴、岗位津贴等以及按规定直接支付的病、伤、婚、产、丧假工资(不包括连续休病假六个月以上和产休人员的工资)。
(五)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车间经费
指车间为保证正常生产而耗用的各种材料和支付的各项工资费用等。其明细科目如下:
1.工资:指生产车间人员(包括党、政管理人员、技术化验人员、机修保养人员及其他非生产人员)的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食品津贴、岗位津贴、中夜班津贴以及按规定直接支付的病、伤、婚、产、丧假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上款所规定的车间人员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指生产车间为生产和管理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生产车间为保证正常生产,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包括低值易耗品在内的中小修理所耗用的材料、备品配件以及外加工等所支付的费用。
5.办公费:指生产车间所用的文具纸张、办公用品、邮电费、印刷费等办公费用。
6.水电费:指生产车间所耗用的水费(包括生产、生活用水)和照明及办公用的电费。
7.租赁费:指生产车间向外单位租入的各种设备、工器具所支付的租金。
8.机物料消耗:指生产车间所用过滤布、主管、磁环、砂磨用砂子、球磨用钢、石球、热载体的补偿消耗、润滑油、车间运输工具耗用的燃料油,化验分析用材料,棉纱、布及清扫用具等。
9.保险费:指在生产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在产品等流动资产按规走交钠的保险费。
10.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生产车间所使用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生产、维修、办公用具、分析化验用仪器、仪表及车辆等低值易耗品。价值较小的一次摊销,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11.劳动保护费:指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项劳动保护费用,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装置,工作服、鞋、帽、眼镜等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清凉饮料费用等。
12.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胶、变质、报废、跑冒损失及在产品盘亏经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列支的费用,扣除盘盈和收回残值的净额。
13.外部加工费:指生产车间委托外部单位加工材料半成品、包装罐桶及洗涤滤布等所支付的费用。
14.其它:凡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列人本项目。
以上六个成本项目属于车间成本核算的范围。
(七)企业管理费:
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科目按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补充规定》。
四、生产费用核算
(一)企业所发生的生产费用,通过“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会计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对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二)基本生产,核算产成品、半成品、自制材料、包装桶、听的总成本和各种规格花色品种的单位成本。
(三)辅助生产,核算水、电、气的成本,自制备品配件的成本和劳务工时成本,各单位可按照其生产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对象。
(四)关于材料价格核算的规定
1.材料核算,生产涂料所用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包装材料,均按计划价格计算。
材料计划价格的计算公式:
材料计划价格=(采购价格+运杂费)×(1+合理途耗率)
2.维修用备品配件及材料可按实际价格计算,有条件的企业也可按计划价格计算。
3.燃料动力均按计划价格计算。
各种材料燃料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发生差异时要按原材料、包装材料、燃料分别三个综合差异率计算。
计算公式:
材料成本 初期材料成本差异额+本期发生材料成本差异额
= ────────────────────────── ×100%
差异率% 期初库存材料计划成本总额+本期购入材料计划成本总额
材料实际成本=材料计划成本×(1±材料成本差异率%)
(五)关于数量核算的规定
1.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包装材料,在归集生产费用时,按生产车间的实际领用量计算;入库的产成品、半成品,按仓库的实际入库量计算。车间与仓库的数字必须相互一致。
2.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统计规定不计算产值产量,但在成本核算上仍应与合格产品同样计算生产成本,在车间成本计算表中,单独反映不合格品的产量与成本。
3.成胶报废产品的损失,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计人车间经费;在厂部保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计入企业管理费。
(六)生产费用账户的核算
各生产车间要分别成本项目,设置生产费用明细账,其期初、期未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必须与厂部财务部门的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帐户所列数字相互一致。
五、产品成本核算
涂料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分批、分步”法。
(一)分批
根据生产设备容量,分花色品种每投料一次为一份。生产同一花色品种进行多次投料时,每月结算一个批次,在原始记录上要记明生产批量及份数。
(二)分步
根据涂料工业的生产特点,成本核算共划分为二步,对各种自制半成品的成本核算为第一步,产品成本核算为第二步。
涂料成本核算程序
(一)基本生产成本核算
1.车间按生产计划向班组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下达标准配方和计划产量,班组要严格执行车间下达的任务,在原始记录上要如实填写各种原材料、包装材料的消耗量。车间成本员根据原始记录计算材料的实际消耗计划价格成本。
2.车间月末对在制材料,按实际盘点数办理假退料手续。对车间储存的各种半成品按实际盘存量、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在产品余额。
3.车间产品材料总成本计算公式
车间产品原 期初在产 本期领 期末在产 本期在产品
= + - -
材料总成本 品余额 料总额 品余额 报废损失
如按原始记录计算的各花色品种耗用原材料总额与按上列公式计算的车间产品(包括自制半成品)的原材料总成本发生差异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经济责任。
4.关于自制半成品,本车间生产转到其他车间使用时计算到车间成本,本车间自产自用半成品和月末在产品不分滩任何费用,只计算材料成本。
入库的自制半成品,按计划成本结算,当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发生差额时,月未结算,一次转入“自制半成品差异”科目内。为了简化核算也可并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5.班组在每个花色品种的原始记录上如实记录消耗各种规格的包装材料数量,每月未车间储存的包装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6.费用分摊方法,根据涂料工业产品品种多,成品、半成品生产工艺重叠、复杂、生产周期较短和各项变动费用与固定费用占产成品总成本比重较小的特点,作如下规定:燃料、动力、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车间经费等成本项目,按车间实际发生数量计算。车间在向各花色品种分摊上列费用时,按化工部编制的《涂料企业编制定员定额标准》中所规定的“综合工时定额”经折算确定的《涂料产品费用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计算公式:
(1) 本期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花色品种产量×费用分配系数
(2)每个花色品种 花色品种 费用分配 费用分
= × ×
费用分配额 产 量 系 数 配率
生产的新产品没有综合工时定额时可按照《涂料企业编制定员定额标准》中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工时定额,比照已定产品的费用分配系数,确定新产品的费用分配系数。
以上各项费用每月分摊后,原则上不得留有余额。
(二)辅助生产成本核算
辅助生产的水、电、气和机修劳务工时成本,由辅助生产车间作为定额制定成本,经厂财务部门审定后作为向各基本生产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进行结算的依据。如每月实际发生额与定额成本发生差异时,一方面要分析原因,另一方面要将差异额转变厂财务部门另行分摊。
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按定额成本一次交互分配。
(三)全都成本核算
各生产车间每月终将分别花色、品种、数量、成本项目的成本核算表报送厂财务部门核算产成品实际成本。
1.根据材料核算提供的原材料、包装材料、燃料的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每个品种产成品耗用原材料的实际价格成本。
2.根据辅助生产提供的水、电、气、劳务工时成本差异额,计算每个花色品种产成品的实际费用成本。
3.厂财务部门按规定计算企业管理费,于每月终将全部发生额按各车间生产成品的产值,分摊给各车间以后,再按费用分配系数分摊给每个花色品种产品。
4.厂财务部门按规定计算销售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本期发生额全部摊入销售成本。
厂财务部门计算每个品种产成品的全部工厂成本和单位成本,作出可比产品成本与上年对比的分析和全部产品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对比分析资料。
六、附则
本规程自1984年8月1日起试行。
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与本规程相适应的成本核算规程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类别 │分配系数│ 产品类别 │分配系数│ 产品类别 │分配系数│ 产品类别 │ 分配系数 │
├─────┼────┼───────┼────┼──────┼────┼──────┼─────┤
│漂油 │ 0.4 │酚醛清漆 │ 0.5 │环氧清漆 │ 1.0 │醇酸磁漆 │ 1.4 │
├─────┼────┼───────┼────┼──────┼────┼──────┼─────┤
│厚油 │ 0.4 │酚醛调和漆 │ 0.8 │环氧磁漆 │ 1.4 │醇酸底漆 │ 1.2 │
├─────┼────┼───────┼────┼──────┼────┼──────┼─────┤
│软树脂 │ 1.0 │酚醛磁漆 │ 0.8 │环氧底漆 │ 1.2 │其他醇酸漆 │ 1.4 │
├─────┼────┼───────┼────┼──────┼────┼──────┼─────┤
│硬树脂 │ 0.6 │酚醛防锈漆 │ 0.6 │其他环氧漆 │ 1.4 │氨基清漆 │ 1.4 │
├─────┼────┼───────┼────┼──────┼────┼──────┼─────┤
│各种漆料 │ 0.8 │过氯乙烯清漆 │ 1.0 │有机硅树脂漆│ 2.0 │氨基烘漆 │ 1.6 │
├─────┼────┼───────┼────┼──────┼────┼──────┼─────┤
│催干剂 │ 1.0 │过氯乙烯磁漆 │ 1.2 │橡 胶 漆 │ 2.0 │其他氨基漆 │ 1.6 │
├─────┼────┼───────┼────┼──────┼────┼──────┼─────┤
│清油 │ 0.5 │过氯乙烯底漆 │ 1.0 │聚氨酯树脂漆│ 2.0 │硝基清漆 │ 1.4 │
├─────┼────┼───────┼────┼──────┼────┼──────┼─────┤
│厚漆 │ 0.6 │其他过氯乙烯漆│ 1.2 │其他酚醛漆 │ 0.8 │硝基外用磁漆│ 1.6 │
├─────┼────┼───────┼────┼──────┼────┼──────┼─────┤
│油性调和漆│ 0.8 │丙烯酸清漆 │ 1.0 │沥青清漆 │ 0.5 │硝基底漆 │ 1.0 │
├─────┼────┼───────┼────┼──────┼────┼──────┼─────┤
│其它油性漆│ 0.8 │丙烯酸磁漆 │ 1.4 │沥青烘漆 │ 0.8 │其他硝基漆 │ 1.6 │
├─────┼────┼───────┼────┼──────┼────┼──────┼─────┤
│脂胶清漆 │ 0.5 │丙烯酸底漆 ┃ 1.2 │沥青底漆 │ 0.6 │低档腻子 │ 0.6 │
├─────┼────┼───────┼────┼──────┼────┼──────┼─────┤
│脂胶调和漆│ 0.8 │磷化底漆 │ 1.0 │其他沥青漆 │ 0.8 │高档腻子 │ 0.8 │
├─────┼────┼───────┼────┼──────┼────┼──────┼─────┤
│脂胶磁漆 │ 0.8 │其他乙烯树脂漆│ 1.0 │醇酸清漆 │ 1.0 │ │ │
├─────┼────┼───────┼────┼──────┼────┼──────┼─────┤
│脂胶底漆 │ 0.6 │水溶性丙烯酸漆│ 0.6 │醇酸调和漆 │ 1.2 │ │ │
└─────┴────┴───────┴────┴──────┴────┴──────┴─────┘



关于设立肇庆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肇庆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

肇 府[2003]51号

关于设立肇庆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3年12月3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设立肇庆市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为

市政府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