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08:26   浏览:8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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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


新生儿破伤风是严重威胁新生儿健康乃至生命的传染性疾病,是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孕妇、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控制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的有效手段。世界卫生组织已经确定了1990年把新生儿破伤风死
亡率降到千分之一以下,到2000年把新生儿破伤风降低为零的目标,并作为实现2000年初级卫生保健的一项重要策略。1987年卫生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后,宁夏、湖北等省、自治区积极落实《
通知》的各项要求,收到很好的效果。但由于经费及各省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协调不够,还有些省、区尚未实施这项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统筹规划新生儿破伤风防治工作。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并制订具体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有关省、自治区卫生厅(局)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安排好购买破伤风类毒素疫苗经费,以保证落实接种任务。
三、要在新法接生尚未普及、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迅速推广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对新生儿破伤风死亡情况不详的地区应组织深入调查,查明情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应建立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卡片、接种证、接种簿,并
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做为工作评价依据。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单位开展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要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妇幼保健部门做好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技术的培训、指导、疫苗的订购并利用冷链设备做好疫苗的运输保存和发放。各级妇幼保健部门负
责实施接种工作。
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会下周期与我合作的“农村基层妇幼卫生”项目县必须开展对孕妇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工作,并应列为项目工作评价指标之一。
六、要与民委、妇联、教育、宣传、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组成儿童计划免疫领导协调小组,互相密切合作,扩大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对新法接生和免疫接种的自觉性。普及新法接生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双管齐下,以有效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生和死亡。



198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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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辛苦研发的技术专利

董世连


  案情介绍: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间,陈某自行研制开发了出租车显示报警防劫器。之后,陈某将该报警防劫器产品及相关资料交于王某申请专利。王某于1998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00年2月1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该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陈某、王某,专利权人为王某。后该专利因专利权人未交纳年费和滞纳金而终止,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陈某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收回上述专利证书,确认所涉专利权归原告所有。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要求确认上述专利权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专利设计人是否是专利权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专利权和技术成果上的权利两个概念, “专利权”从字面上讲即专有利益的权利。专利权的获取要经过合法、严格的审批程序。技术成果上权利,包括研制人在该技术成果上的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等。技术成果研制成功后,就应该享有这种权利。署名权不等于技术的所有权,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不等于技术成果权本身的价值。因此确认了技术成果上的权利并不等于具有了专利权上的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因此该案中陈某虽然是专利权的设计人,并在专利公告中进行了载明,但是并不能享有该专利权。
  第二,本案中专利终止后,陈某是否还能享有专利权。
  案中技术成果采用的是专利方式保护。专利在申请的过程中,对专利申请人资格一般不进行审查,所以王某有机会以自己作为申请人申请该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专利技术被公开,后该专利因为没有缴纳相应的费用导致专利权终止,使该专利成为失效专利,该专利技术进入公共技术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任何人再也不能独占该技术,故原告以自己是该技术的研制者要求确认该专利权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技术研制成功后,陈某以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技术成果的意识是正确的,但是在运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导致其技术成果的专利权被授予他人,后又因专利权终止该技术进入公知领域而不能享有该技术的专利权。
  这个案例告诉人们,技术本身不是权利,它只是权利所指向的无形物,要想对自己个人所研制的技术享有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合理地采取保护措施,才能取得专利权,同时必须有防止被他人剽窃的保护意识,如果自己不懂专利申请的手续和相关知识,应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申请,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办理好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否则该技术一旦被他人剽窃或成为公知技术,将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作 者: 董世连,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邮箱:dsldls@126.com
网 址:www.beijinglvshi.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司法部关于暂不办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暂不办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可否受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请示》(内司律〔1998〕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关于对台工作的政策,在目前情况下,尚不宜允许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暂不办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申请。



19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