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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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6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市政府2004年6月17日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2003〕23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辽委发〔2003〕3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我市对现行有效的25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79号)等98件规章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5.05.17
沈政发〔1985〕79号

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
1986.01.18
沈政发〔1986〕9号

3
沈阳市教育征收附加费暂行办法
1986.07.30
沈政发〔1986〕66号

4
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条例
1986.01.10
沈政发〔1986〕82号

5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7.11.03
沈政发〔1987〕115号

6
沈阳市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7.11.23
沈政发〔1987〕130号

7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1987.12.12
沈政发〔1987〕137号

8
沈阳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1988.04.27
沈政发〔1988〕40号

9
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1988.05.19
沈政发〔1988〕52号

10
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88.07.16
沈政发〔1988〕72号

11
沈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
1987.12.26
沈政发〔1988〕143号

12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1989.01.31
沈政发〔1989〕9号

13
沈阳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989.02.27
沈政发〔1989〕15号

14
沈阳市商品蔬菜基地保护开发管理办法
1989.11.07
沈政发〔1989〕87号

15
沈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细则
1989.12.22
沈政发〔1989〕98号

16
沈阳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90.01.11
沈政令〔1990〕2号

17
沈阳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1990.01.16
沈政发〔1990〕3号

18
沈阳市急救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1990.02.15
沈政发〔1990〕7号

19
沈阳市对外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1990.02.27
沈政发〔1990〕11号

20
沈阳市文书立卷规则
1990.05.08
沈委办发〔1990〕20号

21
沈阳市市政工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
1990.04.04
沈政发〔1990〕31号

22
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
1990.04.24
沈政发〔1990〕35号

23
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990.06.19
沈政发〔1990〕50号

24
沈阳市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990.07.10
沈政发〔1990〕59号

25
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1990.09.18
沈政发〔1990〕81号

26
沈阳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暂行规定
1990.09.29
沈政发〔1990〕84号

27
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0.12.22
沈政发〔1990〕111号

28
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03.12
沈政发〔1991〕9号

29
沈阳市北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1991.04.13
沈政令〔1991〕12号

30
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1991.04.23
沈政令〔1991〕14号

31
沈阳市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1991.04.28
沈政令〔1991〕15号

32
沈阳市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1991.07.15
沈政令〔1991〕30号

33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
1991.10.12
沈政办发〔1991〕43号

34
沈阳市技术改造货款贴息暂行办法
1991.10.08
沈政令〔1991〕43号

35
沈阳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1.11.9
沈政令〔1991〕46号

36
沈阳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
1992.02.21
沈政发〔1992〕3号

37
沈阳市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2.07.19
沈政发〔1992〕20号

38
沈阳市海外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1992.08.05
沈政发〔1992〕24号

39
沈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1992.08.05
沈政令〔1992〕3号

40
沈阳市国家建设征地招工安置办法
1992.09.10
沈政发〔1992〕38号


41
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2.11.03
沈政发〔1992〕48号

42
沈阳市行政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1993.03.18
沈政发〔1993〕10号

4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3.10.04
沈政令〔1993〕38号

44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3.11.10
沈政发〔1993〕49号

45
沈阳市农村机械维修业管理办法
1993.11.18
沈政发〔1993〕51号

46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1993.11.24
沈政发〔1993〕55号

47
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1993.11.24
沈政发〔1993〕56号

48
沈阳市公有住房出租补贴实施细则
1993.11.30
沈政发〔1993〕60号

49
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
1993.11.30
沈政发〔1993〕61号

50
沈阳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
1993.12.20
沈政发〔1993〕63号

51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
1994.04.06
沈政发〔1994〕15号

52
沈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1994.06.09
沈政发〔1994〕20号

53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的补充规定
1994.06.23
沈政发〔1994〕22号

54
沈阳市婚姻管理办法
1994.06.20
沈政发〔1994〕23号

55
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1994.07.28
沈政发〔1994〕28号

56
沈阳市反暴利反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1994.11.14
沈政发〔1994〕43号

57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决定
1994.11.07
沈政发〔1994〕51号

58
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实施细则
1994.12.30
沈政发〔1994〕54号

59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5.03.10
沈政令〔1995〕4号

60
沈阳市统计登记暂行规定
1995.06.22
沈政令〔1995〕6号

61
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使用实施细则
1995.11.29
沈政令〔1995〕16号

62
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
1995.10.18
沈政发〔1995〕25号

63
沈阳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6.01.05
沈政令〔1996〕20号

64
沈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1996.02.03
沈政令〔1996〕21号

65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1996.02.16
沈政令〔1996〕22号

66
沈阳市核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规定
1996.04.01
沈政令〔1996〕26号

67
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1996.08.06
沈政令〔1996〕28号

68
沈阳市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996.10.16
沈政发〔1996〕30号

69
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996.09.22
沈政令〔1996〕30号

70
沈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6.11.06
沈政令〔1996〕31号

71
沈阳市控制机械人口增长管理办法
1996.12.03
沈政令〔1996〕32号

72
沈阳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1996.12.03
沈政令〔1996〕34号

73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996.12.03
沈政令〔1996〕35号

74
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
1997.03.04
沈政令〔1997〕4号

75
沈阳市发布和使用宏观性统计数据的规定
1997.04.07
沈政令〔1997〕6号

76
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
1997.04.08
沈政令〔1997〕9号

77
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7.04.09
沈政令〔1997〕10号

78
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1997.04.20
沈政令〔1997〕11号

79
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1997.06.24
沈政令〔1997〕17号

80
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7.10.15
沈政令〔1997〕20号


81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1997.11.20
沈政令〔1997〕28号

82
沈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29号

83
沈阳市扶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若干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0号

84
沈阳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1号

85
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1997.11.06
沈政令〔1997〕32号

86
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3号

87
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1997.12.25
沈政发〔1997〕37号

88
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1998.02.09
沈政令〔1998〕2号

89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1998.04.13
沈政令〔1998〕5号

90
沈阳市短途旅游管理办法
1998.09.05
沈政令〔1998〕14号

91
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998.01.27
沈政令〔1998〕38号

92
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
1999.03.22
沈政令〔1999〕27号

93
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1999.07.26
沈政令〔199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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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3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本溪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披露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存储和发布。

  工商、财政、税务、质监、卫生、人社、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电子网络平台,履行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网络维护,整合征集到的企(事)业单位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该通过合法途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无偿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身份信息、企业业绩信息、企业提示信息和企业警示信息构成。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成立日期、经营范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成员的姓名和名称;

  (三)企业资本情况、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组织机构代码;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资质等级;

  (五)企业纳税等情况;

  (六)行政机关对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企业在信贷、履约、纳税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诚信经营的信息;

  (三)其他应当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经依法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的;

  (六)企业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非正常户或者由于管理原因导致发票流失的;

  (七)企业规避法律责任逃废各类债务的;

  (八)企业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或无故拒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九)企业排污超标的;

  (十)其他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的。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

  (一)企业偷、逃、骗、抗税款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的;

  (七)企业从事合同欺诈、商业欺诈行为,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承担责任的;

  (八)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

  (九)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数额巨大的;

  (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巨大的;

  (十一)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十二)企业排污严重超标的;

  (十三)其他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的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得被查询单位允许后,可以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查询取得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使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征地审批;

  (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评奖;

  (三)审批财政支持的项目及其资金补助;

  (四)向企业出借资金或者出让物品权;

  (五)与企业签订各类行政、经济合同;

  (六)审查股票、债券发行;

  (七)其他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

  第十六条 信息使用者对取得的信用信息只能自己使用,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或向社会发布、传播。

  第十七条 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经查询认为征信机构征集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提出书面验证申请,要求其更正。

  (一)征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确实有误的,应该立即更正。

  (二)涉及原信息是否真实的,征信机构应向原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书面核实申请。原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向征信机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原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信息无效,由征信机构予以删除。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未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对所提交的本企业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该行为记入警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和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违法发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