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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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44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检查重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总局的要求将近两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时向下级征收机关转发。重要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等。
2、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了两税减免的具体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逐级备案。
3、是否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内的违规政策进行了清理。
4、契税直接征收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
1、征收台账是否清晰、齐全,账目记录是否准确,尾欠原因是否合理。
2、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立信息渠道情况,能否及时获取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土地占用、农用地转用以及房地产权属变更等信息。
(三)征管工作情况
1、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是否到位。
2、是否有违规政策仍在执行,发现非法占地耕地占用税能否及时征收。
3、在土地出让契税征管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计税价格认定。
4、是否按规定办理“两税”的减免,是否有越权减免的情况存在。
三、日程安排
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4月1日至5月15日,自查阶段。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自身以及下一级征收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还可以组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互相交叉检查。
(二)5月15日至6月15日,自纠和总结阶段。在此阶段,各省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纠正和整改,并写出书面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总局。
(三)6月21日至7月底,重点检查阶段。在此阶段,总局将抽调各地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总局的部署,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二)执行检查任务的征收机关应事先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税源情况,提前通知被检查机关准备好相关待查资料;要采取查账、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保证不走过场;被检查的征收机关要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上级征收机关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下级征收机关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处理:
1、凡与税法和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应严令其一律停止执行。
2、对于查出的应征未征的税款,应严令其依法补征;按照相关政策应给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企业罚款处罚的,亦令其严格执行。
3、要将检查结果通报至被检查征收机关及其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执法情况较差的征收机关,应在通报中提出批评;对于问题严重又整改不力的,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4、“两税”查补税款入库率要达到90%以上。
(五)各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附件: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情况表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情 况

1、文件转发情况
□及时转发 □转发但不及时 □未转发,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减免操作情况
□制定操作流程,有章可循

□未制定操作流程,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减免办法公示情况
□公示 □未公示,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减免备案情况
□全部备案 □未予备案,未备案数:____件,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违规政策情况
□有违规政策且仍在执行,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违规政策但已停止执行 □没有违规政策

6、契税直接征收情况
□全部直征

□大部分地区直征,个别地区代征,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别地区直征,大部分地区代征,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征收台账情况
□建立征收台账 □台账清晰,齐全,准确 □不清晰不齐全不准确,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建立征收台账

□尾欠数____ __元 主要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获取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信息情况
□能及时获取 □不能及时获取,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与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网络联结情况
□建立网络联结 □未建立网络联结

10、开发区土地占用情况
批准占地面积数:_____亩,实际占地面积数:_____亩

□不存在非法占地 □存在非法占地,非法占地面积____亩

11、开发区耕地占用税征缴情况
□按政策全部征缴

□未全部征缴,未征税款:_______元,

其中:未征非法占地税款_______元

耕税计税面积数:_____亩,耕税减免面积数:_____亩

12、开发区契税征缴情况
□按政策全部征缴

□未全部征缴,未征税款:______元

土地出让宗数:____宗

未按规定计税的土地出让宗数:____宗,损失税款____元

平均出让地价____元 /亩 ,平均土地出让金____元/亩

平均计税价格____元 /亩

13、地方政府违规干预情况□
□存在,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存在

14、减免办理情况
□全部是法定减免

□存在非法定减免,其中:减免总额_______元

非法定减免额________元

15、越权减免情况
□存在,其中:检查减免____件,越权减免____件

因越权减免损失税款:____元 □不存在












































受检单位负责人: 受检部门负责人: 检查组负责人: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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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交通厅主管,各级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四轮简易汽车、拖拉机养路费由各地、市、县交通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由稽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款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3倍以下的罚款。”
3.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报停、封存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期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欠缴费额3倍的罚款。”
4.第三十条修改为:“免费车辆未办理免费凭证的,责令其回车籍所在地按标准补交未办证期间的全额养路费,并由查获地稽征机构处以其补交数额3倍以下的罚款。
暂定免征、减征的各种专用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应于改变之日起1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未及时报告的,稽征机构除取消其免、减待遇外,应责令其自改变之日起补缴全额养路费,并处以欠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5.删除第三十一条。
6.第三十二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并修改为:“对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的,除责令补交全部费额和每逾期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7.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并修改为:“对逾期参加养路费年检的车辆,每逾期一日,收取月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责令其回车籍所在地补办年检手续。”
8.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并修改为:“对拖欠养路费超过3个月的,稽征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其行车证件或车辆的措施;暂扣车辆满3个月后,车主确实无力补交的,车籍地稽征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将暂扣车辆拍卖,用拍卖车辆的收入抵交养路费、滞
纳金和罚款。”
9.第三十七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并修改为:“对妨碍稽征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删除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沈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及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及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有关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和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管理,提高农业自身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88〕财农字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农村利用国家和集体投资兴建的机电井(水田井、菜田井、麦田井、果树井的井体、水泵、电机、柴油机部分)及链轨拖拉机(动力牵引部分),均在提取折旧费范围之内。
第三条 折旧费的年折旧率为10%,新打的机电井和新购置的链轨拖拉机的折旧费从使用之日起,按原值和十年期限逐年提取。使用期不足十年的旧机电井、链轨拖拉机的折旧费,按净值和年折旧率逐年提取,满十年为止(已使用年限不补提取)。
第四条 折旧费由受益农户负担,按受益面积提取。水田年折旧费每亩提取五元;旱田年折旧费每亩提取一至一点五元。
第五条 凡实行土地承包的,提取折旧费应作为承包方一项义务,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土地转让后,折旧费由受让方负担。
第六条 折旧费每年年底前统一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户交户结村服务时提取,分别上缴乡(镇)水利站、农机站管理,由乡财政所在农行营业所、信用社单立帐户。
第七条 折旧费(包括利息)作为水利、农机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机电井和拖拉机的更新,不准上级平调,不准挪作他用。
第八条 乡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机电井和链轨拖拉机的专户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及折旧明细分类帐和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九条 使用折旧资金,须分别经乡(镇)水利站、农机站与财政所协商,编制用款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县(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折旧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各县(区)财政、审计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不按期缴纳折旧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罚2‰的滞纳金。
不提取折旧费或者平调、挪用、侵吞折旧费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已按《沈阳市井灌工程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水利字〔1987〕113号)规定全额收取水费的乡村,不再另收机电井折旧费。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机电井折旧费的条款,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有关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条款,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