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人险[1996]13号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
现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财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其监督机制,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机关社保机构”,下同)。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财务管理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机关社保机构均应按本规定编制各项财务计划,严格会计核算,实行财务检查,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管理。
第二章 保险基金管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和支付范围、项目及标准,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
(一)基本养老、补充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工伤等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保险基金的转移收入;
(六)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为:
(一)基本养老、补充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
(二)失业、工伤等保险基金支出;
(三)保险基金转移支出;
(四)管理费提取;
(五)基金其他支出;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按照年初工作及财务预算计划的要求,准确、真实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的收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方式。条件暂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和支付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按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会计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帐表,并须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付及结存情况。
(五)加强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处理各项业务。
(六)社会保险基金须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直接、间接地进行投资活动。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其余的主要用于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要确保安全、保值、增值。
(二)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章 管理费的管理
第十条 机关社保机构的管理费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财政部门的补助、管理费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管理费的提取按省统一标准执行;
(二)财政部门补助指财政下拨的开办费、专项经费等。
(三)管理费存入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等所得的利息归入本金。
(四)其他收入指机关社保机构在主要事业活动以外的经营收入和零星杂项收入。
(五)各项管理费收入应统一建账,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支出的范围有: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职工教育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管理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先提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编制年度收支预算,不得超预算开支。
(二)管理费支出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建立管理费用“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机关社保机构领导的批准。
第十三条 当年结余的管理费,原则上按结余总额60%的比例转入事业发展基金,20%的比例转入奖励基金,20%的比例转入福利基金,也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本规定下达前所结余的管理费,原则上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四章 基金及管理费预、决算的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财务预算由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预算两部分构成,通过收支预算表反映。
(一)预算采用公历年度。即:一月一日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各级机关社保机构应于每个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预计情况,及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预算,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严格执行预算。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社保机构对每个会计年度的资金、财产和账务要进行全面核实和整理。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据实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收支决算报表,及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并报省机关社保机构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社保机构的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券和其他权利,主要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部分。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用运行过程终所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银行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储存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券相符,并定期清理,及时收回所发生的暂付款。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规定标准为二百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包括购置、领取、使用、报废、财产清查、登记造册等内容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转移,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帐登记手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出要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财务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
(四)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机关社保机构内部财务检查制度。上级机关社保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机关社保机构开展以审计为重点的财务检查与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管理费开支项目说明:
(一)人员经费:
(1)工资:指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含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等;
(2)补贴工资:指临时工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专业津贴、奖金等;
(3)职务福利费:指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牺牲、病故抚恤金、丧葬费、遗属困难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病假人员工资、工作人员探亲路费等;
(4)各项补贴:指工作人员物价、取暖、降温及地方性补贴;
(5)保险费用:指按规定缴纳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金等开支;
(6)奖金:指按国家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和按事业完成定额的奖金;
(7)其他:指上述六项人员经费未包括的开支。
(二)公务费
(1)办公费:指办公用品费、电话费、卫生清洁用品费、文体活动费、零星购置费、报刊费、办公饮水费等;
(2)水电费:指办公用的水电费;
(3)邮电费:指电报费、邮资、汇费等;
(4)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路费、途中伙食补助费、住勤补助费、调干差旅费、调干家属差旅补助费、因公市内交通费等;
(5)会议费:指经批准召开的会议所需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工杂费等;
(6)交通费:指车船过渡站、车辆修理及燃料等项费用;
(7)其他:指上述六项之外的公务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指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的一般设备、车辆购置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设备购置费。
(四)修缮费:即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公房租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五)业务费:指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需的消费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费用;临时出国人员置装费、差旅费、国外生活费补贴;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材料的印刷费、宣传费等。
(六)职工教育培训费:指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所需的学杂费、差旅费等。
(七)其他费用:指上述未包括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项目,如:外事活动费、节日慰问费及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业务的费用等。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从成都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谈起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2005年3月4日,成都大学教师杨茂接到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杨茂老师的诉成都市教育局“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历经三个诉讼程序,终于获得胜诉。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信息网(http://www.cdqingyang.gov.cn/index.jsp)青羊新闻报道称该案为“全省首例教师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 ”。
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1]。然而全国多例教师申诉案,教师未获得成功。媒体上轰动一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孟娟教师,因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布学校领导收入,后被“停职检查”。孟娟老师的第一次教师申诉无果,继而提起对北京市朝阳区教委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一、二审均告败诉,对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仲裁被裁不予受理,继而提起的人事争议案件的民事诉讼第一审也于2004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详见《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而在此情形下,为什么成都杨茂老师的行政诉讼会取得胜诉?除杨茂老师为维权深入学习研究、掌握法律的主观原因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我国《教师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精神,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是本案胜诉的根本。另一方面,成都市教育局未能充分认识《教师法》,未能正确认识其行政职能,未能正确行政执法和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是该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本文结合《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文中阐述教师申诉的行政制度法律原理,对成都大学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的法律原因, 透过该案的一审行政诉讼、该胜诉案一审判决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中当事人的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分析,对广大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作再次阐述。同时也愿各教育行政机关能通过本案中的教师申诉处理工作中存在若干问题,获得相应的收益。
[一、案情 ]
[1、案情 ]
杨茂于1997年5月,因按照国家关于军人家属随军的政策从重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调到成都大学任教。1999年6月向所属的企管系(现改名为工商管理系)提交请调报告,该系同意,但成都大学人事处提出“杨茂只在成大工作了两年,按“规定”,这时为提前调走,必须向学校交纳余下三年共计9000元的“调动补偿费”。”,杨茂对此“调动补偿费”有异议而人事处坚持交钱,故导致杨茂无法办理调动手续。基于杨茂的请调,系里未安排杨茂的下学期课,故杨茂在新学期中无课可上。
2000年7月初学校临放暑假之前,杨茂到学校找到系主任,系主任讲了两点:一是学校人事处坚持“交钱”,二是学校已出文将你“除名”,并叫杨茂去找人事处。杨茂即到人事处申诉了个人情况与未上课是系没有排课的原因。学校人事处告知需要核查有关档案,为什么杨茂当初调入学校时没有与学校签任何合同。事情拖延至2001年1月11日,人事处负责人通知杨茂可以回学校办手续了,杨茂即到人事处,当时韩萍处长告诉杨茂:鉴于确实没有与学校签署任何合同这一事实,不再坚持交钱的要求,并同意本人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出,但要收取了360元的档案管理费。杨茂虽交纳了360元,但认为“档案管理费”于法无据,同时得知于1999年9月22日被除名,并由学校人事处报市人事局下编,对此提出异议故没有办理提档手续。
而后虽经杨茂多次与学校交涉但无果,又被拖得长长无了期,此时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的杨茂迫于无奈,便于2002年12月23日依据《教师法》第39条之规定,向成都市教育局提出教师申诉。其申诉请求为:
(一)请求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宣布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作出的《成都大学文件(成大校人字〈1999〉7号)--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无效,并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撤销该决定,形成书面文件下发全校以消除对申诉人名誉的影响;
(二)请求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被申诉人尽快恢复申诉人正常的人事工作关系及教师身份编制以及有关社会保障关系并在其爱人从部队转业后,合理妥善解决申诉人的工作调动问题。
(三)要求被申诉人对因“成大校人字(1999)7号”文件所作出的错误处理决定及拖延复议纠正时间而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予以道歉和赔偿,并要求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接续上中断的工龄,补发从该错误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被撤销之日止这期间停发的申诉人的工资总额及补缴由此可能中断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种按国家规定应该缴纳并由被申诉人代缴的社会保障金;
(四)要求被申诉人人事处退回曾向申诉人收取的所谓“档案保管费”360元人民币。
60天后,成都市教育局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同月27日送达杨茂。《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作出的处理意见如下:
1、撤销成都大学作出的《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成大校人字(1999)7号文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2、成都大学退还收取杨茂的档案管理费360元;
3、对杨茂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杨茂收到《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后,认为“意见书”无论程序还是在实体上都明显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问题,当即便提出交涉,希望及时补救和有效督促义务人成都大学履行义务但无果。
经过一年多电话、书信、提交书面材料所作的交涉与努力直至起诉前也没有任何结果。期间成都市教育局也多次与成都大学交涉,成都大学未履行“意见书”的义务。2004年6月6日杨茂以:1、“意见书”程序和形式不规范、不合法;2、“意见书”采信证据失察、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有误,没有完全分清是非,其“处理意见第3项”更是没有正确的事实根据;3、“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明显矛盾,其“处理意见第3项”与自己“撤销除名决定”相互冲突,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难以自圆其说,而且明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说明被告根本没有真正正确履行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为由,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起诉状》,2004年6月2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青羊立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杨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杨茂于2004年6月30日依法提出上诉,2004年8月26日成都市中给人民法院作出(2004)成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公开审理,于2005年3月1日作出(2004)青羊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杨茂胜诉。
[2、杨茂维权及诉讼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
1、杨茂未上课是否属于旷课
2、成都市教育局是否当管辖杨茂提出的教师申诉
3、成都市教育局处理杨茂教师申诉是行政职能还义务“调解”、居间“仲裁”
4、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是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与适用法律正确
5、杨茂对成都市教育局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存在那些错误
7、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正确所在
8、成都市教育局败诉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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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进入法律程序的焦点问题分析 ]
[1]、杨茂未上课是否属于旷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