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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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推动我市城市雕塑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美化城市环境和提高人民精神生活水平服务,现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街道、广场、绿地、公园、单位门前等场所兴建室外雕塑,必须经城市雕塑规划组审查批准,严禁私建滥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市雕塑的设计、创作和制作,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或《雕塑建设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三、已建成的城市雕塑,由雕塑设置单位负责管理。
四、对未经批准,私建滥建城市雕塑的,由市城市雕塑规划组视其情节,作出停建、拆除、罚款处理。
五、故意损坏城市雕塑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从事城市雕塑创作的雕塑工作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对贡献突出的雕塑工作者和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七、市城市雕塑规划组代表市政府对城市雕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198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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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


批复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82)省民社字第30号《关于安置农场老场员转农工后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1982年7月15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2010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垦区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此类情况的垦区和农场,要切实将其作为2011年落实社保政策的重点工作之一,摆到领导日程,主要领导牵头,加强与当地社保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反映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力争将垦区和农场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统一工作部署中,同步解决这部分人群养老保障遗留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有此类情况的垦区和农场的劳动部门,以及原集体企业,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政策和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各项相关基础工作,切实做到数据完整准确。尤其是要千方百计查找原始资料,对确实曾与农垦集体企业建立过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做好身份认定、调查统计和费用缴纳等方面工作,努力做到一个不漏。对确实无法找到原始资料进行身份认定的,应积极与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沟通,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身份认定并为其出具合法证明,为解决他们的参保问题提供帮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

  要加大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基本政策、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政策真正得到农垦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切实开展此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对不属于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稳定问题,同时要帮助和引导这部分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基本生活。

  在政策落实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并请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农垦局政策体改处。

  联系电话:010-59192667 010-59192659(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