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12日,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要求,现将《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船舶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并逐步在远洋、沿(外)海、近岸和内河四类航区实施。今后对实行以考试的办法确定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通过考试获得船舶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可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按照船舶专业技术职务档次设置,分为员级、助理级和中级,其专业包括驾驶、轮机、船电和报务。
四、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考试合并进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和统一评分标准。
五、参加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热爱航运、渔业事业。
2、符合国家“港监”、“渔监”部门对参加相应级别船员考试的学历和海上资历等要求。
六、考试合格,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七、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参加国家港务监督部门组织的考试或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的人员,也可授予人事部印制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交通部和农业部共同负责,研究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原则问题。人事部负责审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试题水平和对考试进行监督,并会同交通部和农业部分别制定有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意见。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
九、本规定适用于海上、内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船员适任证书和渔船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仍按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关于船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十条暂行规定
河北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十条暂行规定
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20日
(2000年11月20日)
第一条 凡到我市工作的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工作单位。其中,我市机关工作急需的对口专业毕
业生,允许在各级缺编机关择业。鼓励支持创办、领办、联办经济实体、民营企业、
科技机构和承包、租赁各类企业。
第二条 毕业生到岗后直接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到市、县(区)属企业
工作的上浮一档工资,“保底不封顶”,当企业经营困难,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于自收
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三条 用人单位保证按时为毕业生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
第四条 在职称评聘上不受指标限制,还可低职高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并享受相应职务待遇。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评选各类拔尖人才、享受政府
专家津贴、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对在新产品开发、技术项目引进、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方面取得突
出成绩,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个人贡献所创利润的20%提取个人所得,对
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也可以奖励企业股份。
第六条 根据自身素质和专业特长,适合作领导工作的可安排适当的领导职
务。
第七条 毕业生不论在市区就业还是在各县就业,均可在市区落户,也可以先
落户,后联系就业单位。
第八条 到非公有制企业或到我市下属县(市)区工作的毕业生,人事关系及
档案由市人事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统一代管。
第九条 对持有重大发明专利、高新技术项目的毕业生,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
策,特事特办。
第十条 对来邯参加毕业生双选市场或就业联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邯洽谈
期间吃、住、行及往返车票等费用由市财政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