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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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修改为:“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本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
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中规定的“森林防火期”相应修改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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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外交部


国家文物局、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外交部



最近,有的省、市文物单位、博物馆反映,许多外国人在参观一些文物保护单位时,系统地拍摄了古建筑的结构细部及古遗址的全部面貌;在博物馆拍摄了大量的文物展品,其中有些是国内尚未发表的。还有的外宾在参观古遗址、古窑址时拾了一些陶片、瓷片标本。这样将会使有些重
要文物资料,在国内因印刷条件一时未发表,在国外却抢先出版,对今后出版工作非常不利。根据以上情况,希望今后文博单位接待外国人时注意以下两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允许外国人参观就允许外国人摄影。”但是对于石窟寺、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也讲到可以不让外国人系统地拍摄照片。因此,外国人参观石窟寺、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不要让他们系统地照相(如可以规定只许拍摄数张
),未曾发表的壁画、雕塑、博物馆陈列室内文物展品和馆藏文物,按国际上一般惯例也不能照相。此事在参观前要事先通知外宾,在陈列室门前可用中外文说明不能照相。
二、外宾参观古遗址、古窑址时,要事先通知,根据我国政府文物保护法令规定,不能拾取陶、瓷片标本。



1975年10月10日
关于人民法院女法警不足的思考与建议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张向争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违法犯罪的案件日渐增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女性当事人的案件中需要配备相应的女司法警察,以便更好的完成审判工作。如在刑事案件中,对女被告人的提解、押送、值庭、看管,对女死刑犯执行死刑时的押解;在民事案件中,对女当事人的传唤、拘传;在执行案件中,对女被执行人身体的搜查;此外,在法庭审理、法官执行公务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秩序、阻碍法官执行公务的女当事人实施的拘留,以及对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采取强制措施等等,都需要有女司法警察来完成。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按不低于法警总人数的20%的比例配备女法警。而事实上,许多法院女法警只有一名,还有一些法院就没有配备女法警,本应由女法警完成的工作只好由男法警或法院女工作人员临时代替。而这样做有许多弊端:刑事案件中,当男法警看管女被告人时,女被告人常常利用上厕所之机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进行串供或自残、自杀甚至脱逃;在执行过程中,因为男法警不能对女被执行人、女性家属进行身体搜查,许多被执行人利用女性身体藏匿存单等有价票证以逃避执行;法院女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法警业务培训,对法警工作不熟悉,不能处置突发事件;有的女工作人员因为是临时代替法警完成工作,其责任心不强,容易让女被告人趁机串供、自残、自杀甚至脱逃。另外,让男法警或法院女工作人员临时代替女法警的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在全国法院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也应重视人民法院女法警不足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法警队伍建设,解决女法警不足的问题,以更好的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