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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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基本建设步伐,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业务收入、销售额、营业额,下同)的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均须按规定缴纳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的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专项资金筹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计征依据和标准为: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含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每月按上月销售收入的1‰征收,金融、保险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每月按上月业务收入的2‰征收。

第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征收实行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按照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征收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县级市、区计划部门和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述部门落实到具体单位。

第六条 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应缴水利专项资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其他企业和经济实体应缴水利专项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部门应使用青岛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按计划征收水利专项资金时,应按季向上一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进度表,并抄送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当年征收结束后,应当编报年度征收报表,由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汇总报市计划、财政部门。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转报省计
划、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月征收的水利专项资金,于次月10日前解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财政部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完成的征收金额,提取1.5%作为管理费返还给代征部门。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免征范围,按流转税法规规定的免征范围执行。
新办“三资”企业前两年免征水利专项资金,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水利专项资金。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特困亏损企业、困难亏损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局(公司)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同级计划和财税部门批准,可分年度予以免征、减征或缓征水利专项资金。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水利专项资金的,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征收的水利专项资金与青岛市的分成比例:征收中央、省属及外地驻青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部分,90%上缴市财政,10%留给所在市、区;征收青岛市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部分,80%上缴市财政,20%留给所在市、区;征收本县级市、区属及其
以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部分,60%上缴市财政,40%留给所在市、区。

第十二条 对青岛市下达的征收计划执行情况,以完成计划的90%为基本考核标准,低于90%的应当相应减少各县级市、区的分成比例,但不得减少应上缴青岛市的数额;超出90%的,超出部分全部留给各县级市、区。

第十三条 各级筹集的水利专项资金,按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重点用于大中型调水、新水源开发、骨干河道治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大型农田灌区及城镇(乡)供水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免缴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附加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水利专项资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以挪用、挥霍、贪污水利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将资金原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青岛市计划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水利、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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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人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人考核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各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所属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四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不增加人员和编制的前提下,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所属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机构,在同级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由本单位工人考核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持证上岗和经过考核升级,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七条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为依据。国务院各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暂行标准,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试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招用技术工人,应侧重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逐步做到从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中补充;招用学徒工(熟练工),应侧重文化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应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各类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的毕业(结业)生,应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双证制度。其考核工作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机构或具备条件的地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的毕(结)业的学生,须经本单位考核合格,方可录用。
第十条 各单位招用的学徒工、熟练工的转正定级,按本工种的起点工资等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考,限期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转为非技术岗位。
第十一条 工人上岗、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由本企业考核,合格者,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工人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对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参加升级或者越级考核。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学员毕业时,按高级工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的工人晋升工资,应以升级考核结果为依据。对经过全面考核合格的,可择优升级。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均达六十分者为合格。
第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需技术考核的,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 工人的初、中级技术考核由考核单位命题,发证部门审定;高级技术考核由考核单位命题,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命题,省工人考核委员会审定。
非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按照《岗位规范》考核。
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
省级负责核发省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直和部队驻省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市、地、县(区)负责分别核发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人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班)毕(结)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使用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的式样,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十八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的凭证,是再就业的主要依据,是进行国内介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2月27日

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七台河市委创建经济发展环境专题推进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党委、党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同意,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决定,现将《七台河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七台河市委创建经济发展环境专题推进领导小组

2003年6月10日


七台河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为确保创建“全省政策最优、四煤城服务环境最好”经济发展环境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省纪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党员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政策方面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出台的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特别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出台的发展经济的七项优惠政策,搞政策截留和梗阻,强调条条框框,部门利益至上,对七项优惠政策各相关阶段不能细化分析,抓落实不到位,出现一次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乎要求或仍出现问题的,市直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或调整。中省直部门由市委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整顿或调整建议。

第四条 服务方面

1、对推行“六项制度”措施不力,无实际工作效果的职能部门,视造成不良后果的成度,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多次出现同一问题的单位或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在“六项制度”落实情况听证会评议中,一次评议为不合各单位或季度百分考核不及格的,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两次的,由市委、市政府派联络员帮助整改;三次的,市直部门、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发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后备干部不能提拔,并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调整。中省直单位给予文明单位降级处理,并建议市委向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调整。

3、被群众举报或投诉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问题;服务质量低劣,服务人员冷、横、硬、冲问题的单位或部门,查实后具体工作人员在全市通报,班子集体进行检讨,单位在年终“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总分中扣掉5分。

第五条 执收执罚方面

1、对出现已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坚持审批或收费,或变通执行、搞明精简暗不精简,审批事项不公开、滥用审批权、不按时限审批等问题的单位和部门,查实后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向当事人公开道歉,并由责任单位向当事人赔偿相应损失。对具体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对出现“三乱”现象、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擅自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或出现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机械执法、简单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管、甚至弄权勒卡、以权谋私、故意刁难等行为的具体工作人员,根据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说服教育、黄牌警告、调离原岗位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调离原岗位的不得在重要岗位上任职。单位累计出现3人(次)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还不达标的,要在媒体进行通报,并由市委、市政府向责任单位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3、对不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查实后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代表班子向市委进行检讨,并向市委做出明确承诺。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监督方面

1、在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的述职评议和代表评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对评议对象满意票不足三分之二,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建议市委诫免谈话。是中省直条管部门,向主管部门通报。满意票不足三分之一,是政府组成人员,报市委后,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其它执法执纪部门及中省直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处理意见。

2、在政协每年开展的调查研究中,个体工商户反映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除由市政协认真研究、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并向市委提出对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外,市委、市政府还要向该单位或部门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3、出现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被审查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总分中每起案件扣2分,在全市受通报批评的单位或部门扣3分。

4、出现影响和干扰经济发展环境事件,在新闻媒体被曝光一次的,调查核实后,具体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的,市委、市政府向该单位或部门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5、在环境建设方面,单位或部门在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被投诉举报率比上年上升10%的,市委、市政府向该单位或部门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