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50:28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科学防控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对人民健康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从保护人民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坚持依法、科学原则,完善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疫情研判,狠抓措施落实,加强应急值守,做好节假日值班。同时,要加强与农业、林业、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二、加强医疗救治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等要求,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强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报告,并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的标本采集和送当地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工作。要组建省级临床专家组,加强医务人员,尤其是呼吸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提高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下同)早期识别、重症与危重症救治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医疗救治费用按照规定渠道解决,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要做好本辖区床位、医疗设施、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医疗资源准备和调配工作。
  已报告确诊病例的地区,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要落实定点医院,加强重症病例救治,组建市级专家组,建立分级诊疗和转诊机制,必要时,应当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尤其是重症病例进行集中救治。
  三、加强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等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监测、排查和报告工作。各地要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增加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的排查,尤其是已报告确诊病例的地区。一旦发现病例,要及时报告,并加强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情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疫情形势跟踪和研判,指定专人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要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相关预案、工作方案的准备,以及检测试剂、耗材、消杀器械和防护用品的保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指导。
  四、做好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
  实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个案报告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病例诊断后,及时将病例的基本情况、病例救治经过、病情转归、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地点和结果、密切接触者管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自2013年4月4日起,在已报告确诊病例的省份启动疫情信息日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前一日0时至24时本辖区有关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信息和疫情防控工作动态报我委。
  各地卫生部门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和工作进展信息。要加强健康教育和防治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有利于防控工作的氛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比较普遍地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电能。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以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提前谋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地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三、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办法。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和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注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五、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委审计室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委审计室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委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计室(下简称“审计室”)是代表国家教委对本委所属单位及本行业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指导的行政职能机构。
审计室在委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经规章制度,独立进行审计监督活动,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并负责向本委和国家审计署报告工作。
三、审计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指导本委所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本行业紧密结合教育体制改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加强宏观控制和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健康进行。
(二)对本委所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和接受本委补助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世界银行贷款、外汇和基金等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以及本行业的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考核其各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本委所属单位和本行业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四)承办委领导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委审计规章制度,并参与本委有关司局拟定委属单位和本行业重要的财经法规。
(六)组织指导本委所属高等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审计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四、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现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委领导批准,可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减或停止拨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委内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报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受理本委所属高等院校,企、事业被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提出的复审申请,核查、纠正所属单位审计部门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计室对委直属各单位和本行业,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或责成被审计单位将有关帐册、资料报送审计。
六、本委各有关司局和直属高等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规章制度、资料等,应当抄送和报送委审计室一份。其中,本委各有关司局编制的年度财务、信贷、外汇等年终决算(包括文字说明),应先送委审计室审查签署意见,然后再上报委领导审批上报。
七、审计室审计人员专业称号的评定,审计专业人员的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九、本规定与国务院及国家审计署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及国家审计署的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