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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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3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
  
              2013年3月19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23
载货汽车底盘 CA1123
自卸汽车底盘 CA3257、CA3313、CA3121、CA3120、CA3250、CA3256、CA3310
客车底盘 CA6100
厢式运输车 CA512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23CCY
牵引汽车 CA4258
畜禽运输车 CA5113CCQ、CA5123CCQ、CA5103CCQ
篷式运输车 CA5123CPY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一汽佳星牌 厢式运输车 CA5021X
解放牌 多功能乘用车 CA639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大众牌 轿车 FV7187、FV7307、FV7207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宣传车 EQ5041X、EQ5042X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牵引教练车 EQ5100X
神宇牌 载货汽车底盘 DFS1123
自卸汽车 DFS312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660
客车底盘 EQ6540、EQ6570
冷藏车 DFL5311X
篷式运输车 DFL5253CPY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DFA1050
载货汽车底盘 DFA1050
厢式运输车 DFA5031X、DFA5050X、DFA506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DFA5060X
仓栅式运输车 DFA5050CCY
俊风牌 厢式运输车 DFA5020X
多用途乘用车 DFA6400、DFA6380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半挂车 EQ9402、EQ9350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EQ5310GFL
小学生专用校车 EQ6580
幼儿专用校车 EQ6580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3 纳智捷牌 轿车 DYM7202、DYM718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5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斯柯达(SKODA)牌 轿车 SVW7168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混合动力轿车 SGM724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22、BJ1149、BJ1036、BJ1030
载货汽车底盘 BJ1022、BJ1149、BJ1036、BJ1030
自卸汽车 BJ3315、BJ3145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5、BJ3145
厢式运输车 BJ5046X、BJ5022X、BJ5036X、BJ5149X
仓栅式运输车 BJ5149CCY、BJ5022CCY、BJ5039CCY、BJ5036CCY
半挂车 BJ9402、BJ9401
压缩式垃圾车 BJ5085ZYS
宣传车 BJ5046X、BJ5042X
自卸式垃圾车 BJ5045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BJ5045ZZZ
餐厨垃圾车 BJ5085TCA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轿车 BJ7130、BJ7150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12 欧曼牌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9
牵引汽车 BJ425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多用途乘用车 CC6460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25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250
载货汽车底盘 ND1240、ND1310、ND1250
自卸汽车 ND3250、ND3240、ND3310
城市客车 ND6800
仓栅式运输车 ND5310CCY
加油车 ND5310GJY
牵引汽车 ND4250、ND4180、ND4240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141、DD6129
客车底盘 DD6129、DD613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DD6100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载货汽车 KMC1033
载货汽车底盘 KMC1033
自卸汽车 KMC3033
厢式运输车 KMC5033X、KMC5021X
仓栅式运输车 KMC5033CCY
多用途货车 KMC1032
汽车起重机 KMC5103JQZ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1、CA1042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1、CA1042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042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1CCY、CA5042CCY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厢式运输车 HFJ5026X
救护车 HFJ5026X
邮政车 HFJ5026X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依维柯牌 客车 NJ6704
客车底盘 NJ6564
畅达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NJ5074ZZZ
跃进牌 载货汽车 NJ1161、NJ1131、NJ1081
载货汽车底盘 NJ1161、NJ1131、NJ1081
客车底盘 NJ6681
厢式运输车 NJ5131X、NJ5081X、NJ5161X
仓栅式运输车 NJ5081CCY、NJ5161CCY、NJ5131CCY
清障车 NJ5080TQZ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徐工牌 自卸汽车 NXG331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客车 YBL6125
小学生专用校车 JS6570
幼儿专用校车 JS6570、JS6661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自卸汽车 FD3040、FD3043、FD3103
自卸汽车底盘 FD3043、FD3040
吸污车 FD5123GXW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城市客车 HFF6125
客车 HFF6129、HFF6116、HFF6123、HFF6121、HFF6111、HFF6101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HFF6103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载货汽车 HFC1034
载货汽车底盘 HFC1034
客车底盘 HFC6850、HFC6762、HFC6580、HFC6792、HFC6870
厢式运输车 HFC5034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034CCY
篷式运输车 HFC5034CPY
福建奔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梅赛德斯-奔驰牌 厢式运输车 FA5051X、FA5050X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载货汽车 JX1053、JX1083
载货汽车底盘 JX1053、JX1083
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 62 晶马牌 幼儿专用校车 JMV659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越野载货汽车 ZZ2257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ZZ2257、ZZ2167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自卸汽车 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7
自卸式垃圾车 ZZ5257ZLJ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豪瀚牌 载货汽车 ZZ1315
载货汽车底盘 ZZ1315
厢式运输车 ZZ5315X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5CCY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 ZZ1168
载货汽车底盘 ZZ1168
厢式运输车 ZZ5168X
厢式运输车底盘 ZZ5168X
仓栅式运输车 ZZ5168CCY
篷式运输车 ZZ5168CPY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86
载货汽车底盘 CA1086
厢式运输车 CA5086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86CCY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7 燕台牌 轻型载货汽车 YTQ1033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YTQ1033
自卸汽车 YTQ3033
厢式运输车 YTQ5033X
仓栅式运输车 YTQ5033CCY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160、ZB1130
载货汽车底盘 ZB1160、ZB1140
自卸汽车 ZB3040、ZB3310、ZB3250
自卸汽车底盘 ZB3040、ZB3310、ZB3250
厢式运输车 ZB5140X、ZB5160X
仓栅式运输车 ZB5140CCY、ZB5160CCY
自卸式垃圾车 ZB5040ZLJ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69 福德牌 多用途货车底盘 LT1022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城市客车 ZK6780
客车 ZK6117、ZK6109、ZK6118、ZK6116
客车底盘 ZK6740、ZK6109、ZK6106、ZK6108、ZK6582
甲醇城市客车 ZK6100
医疗车 ZK5072X
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609
幼儿专用校车 ZK6609
救护保障车 ZK5220X
教练车 ZK5122X
旅居车 ZK5043X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HQG1121
自卸汽车 HQG3120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载货汽车 STQ1162、STQ1318、STQ1161、STQ1149、STQ1165
载货汽车底盘 STQ1162、STQ1318、STQ1161、STQ1249、STQ1256、STQ1149
自卸汽车 STQ3318、STQ3162、STQ3164、STQ3256
自卸汽车底盘 STQ3318、STQ3250、STQ3164、STQ3162、STQ3256
厢式运输车 STQ5249X、STQ5318X
仓栅式运输车 STQ5318CCY、STQ5163CCY、STQ5161CCY、STQ5141CCY、STQ5162CCY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STQ5244GFL
洒水车 STQ5250GSS
随车起重运输车 STQ5251JSQ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三一牌 载货汽车底盘 SYM1312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4 众泰牌 厢式运输车 JNJ5020X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85 东风牌 流动服务车 EQ5070X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桂林牌 客车底盘 GL6880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乘龙牌 自卸汽车 LZ3162、LZ3161、LZ3313、LZ3160
自卸汽车底盘 LZ3162、LZ3161、LZ3160
冷藏车 LZ5161X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牵引汽车 CQ4255、CQ4256
特种作业车底盘 CQ5346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载货汽车 QL1050、QL1040、QL1060
载货汽车底盘 QL1050、QL1072、QL1040、QL1060
厢式运输车 QL5050X、QL5040X
冷藏车 QL5040X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34
载货汽车底盘 SC1034
厢式运输车 SC5034X
仓栅式运输车 SC5034CCY
混合动力轿车 SC7158
轿车 SC7169、SC7149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轿车 SC7162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自卸汽车 CDW3035、CDW3037、CDW3034、CDW3030、CDW3032、CDW3033、CDW3038、CDW3036、CDW3031
自卸汽车底盘 CDW3030
厢式运输车 CDW5042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120CCY
篷式运输车 CDW5160CPY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载货汽车 CGC1312
载货汽车底盘 CGC1312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0、CA103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CA1030
厢式运输车 CA5030X、CA504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0CCY、CA5030CCY
篷式运输车 CA5040CPY、CA5030CPY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陕汽牌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SX2256
牵引汽车 SX4188、SX4258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城市客车 KLQ6108、KLQ6758
客车 KLQ6702、KLQ6128、KLQ6995、KLQ6755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KLQ6129
轻型客车 KLQ6540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轻型载货汽车 CNJ1030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CNJ1030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客车 SQR6101、SQR6100
威麟牌 轻型客车 SQR6541、SQR6543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72、SQR1042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72、SQR1042
厢式运输车 SQR5072X、SQR5044X
集瑞联合牌 自卸汽车 SQR3252
自卸汽车底盘 SQR3252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 名爵牌 轿车 CSA7184、CSA7183、CSA7186、CSA718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城市客车 XMQ6127、XMQ6801、XMQ6770、XMQ6141
客车底盘 XMQ6770、XMQ6121、XMQ6130、XMQ6740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21、XMQ6102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城市客车 XML6700、XML6662、XML6601、XML6770
客车 XML6700、XML6602、XML6117、XML6601、XML6662、XML6722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XML6105、XML6125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城市客车 LCK6730、LCK6900、LCK6125、LCK6720
客车 LCK6769、LCK6117、LCK6880、LCK6125、LCK6909、LCK6107、LCK6939
客车底盘 LCK6735、LCK6865、LCK6125、LCK6835、LCK6905
小学生专用校车 LCK6671、LCK6571
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126 少林牌 城市客车 SLG6900、SLG6700、SLG6770、SLG6860、SLG6740、SLG6730
客车 SLG6900、SLG6600、SLG6810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29 申龙牌 客车 SLK6600
体检医疗车 SLK5112X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一)03 北重电牌 清障车 BZD5080TQZ、BZD5120TQZ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一)08 新桥牌 电视车 BDK5130X
北京天坛海乔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11 天坛牌 旅居车 BF5032X
邮政车 BF5049X
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一)15 建安特西维欧牌 半挂车 BJG9400
北京市清洁机械厂 (一)31 亚洁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BQJ5101ZZZ
北京北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37 北铃牌 救护车 BBL5033X、BBL5042X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一)42 中汽牌 自卸汽车 ZQZ3310、ZQZ3251
舞台车 ZQZ5123X
高空作业车 ZQZ5120JGK
天津客车装配厂 (二)04 金马牌 城市客车 TJK6121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7 昌骅牌 半挂车 HCH9400
唐山市鸿达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09 仙达牌 半挂车 XT940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XT5253GJB、XT5310GJB
河北宏昌天马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16 宏昌天马牌 自卸汽车 SMG3310
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37 石煤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SMJ5161JSQ
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45 正康宏泰牌 半挂车 HHT9402、HHT9403、HHT9400、HHT9404
加油车 HHT5060GJY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53 路神汽车牌 半挂车 ZLS940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唐山市宏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67 立一牌 半挂车 THY9280
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68 御捷马牌 翼开启厢式车 YJM5161X
山西宇星客车有限公司 (四)01 山西牌 城市客车 SXK6110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五)08 北方重工牌 洒水车 BZ5253GSS
沈阳探矿机械有限公司 (六)07 山山牌 静力触探车 STC5084X
铁岭陆平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08 陆平机器牌 半挂车 LPC9401
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 (六)20 金猴牌 举高喷射消防车 SXT5421JXF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路面养护车 KFM5164TYH
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六)48 风华牌 运钞车 FH5042X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六)51 森远牌 除雪车 AD5257TCX
营口奥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56 铮铮牌 半挂车 YAJ9401、YAJ9400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半挂车 DD9403、DD9404、DD9352、DD9351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七)13 通石牌 投捞车 THS5240TTL
长春市神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29 尚骏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CSJ5166JSQ、CSJ5250JSQ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30 龙帝牌 半挂车 CSL9401
吸粪车 CSL5160GXE、CSL5100GXE
洒水车 CSL5120GSS、CSL5161GSS
大庆汽车改装厂 (八)11 野驼牌 测井车 DQG5252TCJ
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05 银光牌 冷藏车 SLP5040X
上海沪光客车厂 (九)09 沪光牌 半挂车 HG9284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HG5022X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商务车 NJK5032X
检测车 NJK5031X
电源车 NJK5041X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03 飞球牌 冷藏车 ZJL5100X、ZJL5041X
徐州徐工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06 华风牌 自卸汽车 XZ3310
半挂车 XZ9402、XZ9401、XZ9400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NJL6129
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6 永旋牌 吸尘车 HYG5312TXC
吸污车 HYG5165GXW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神探牌 指挥车 JYG5033X
装备车 JYG5090X
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46 春洲牌 客车 JNQ6701
轻型客车 JNQ6601、JNQ6608
多用途乘用车 JNQ6460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压缩式垃圾车 XZJ5072ZYS
清障车 XZJ5160TQZ
自卸式垃圾车 XZJ5020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XZJ5160ZXX
餐厨垃圾车 XZJ5070TCA
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57 金鸽牌 压缩式垃圾车 YZT5165ZYS
洗扫车 YZT5161TXS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60 大马牌 厢式运输车 HKL5030X
商务车 HKL5030X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工程车 SZY5046X
通信车 SZY5160X、SZY5050X
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公司 (十)67 航天牌 检测车 SJH5140X、SJH5051X
消毒车 SJH5040X
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70 大力士牌 半挂车 JAT9353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十)71 宏运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HYD5251GQX
流动服务车 HYD5044X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75 海伦哲牌 高空作业车 XHZ5071JGK、XHZ5070JGK、XHZ5058JGK、XHZ5065JGK、XHZ5063JGK
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 (十)77 韩中深冷牌 低温液体运输车 ZHJ5300GDY
镇江康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78 康飞牌 冷藏车 KFT5041X
净水车 KFT5166X
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十)82 路鑫牌 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 NJJ5166TXB、NJJ5165TXB
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85 英达牌 路面养护车 FTT5080TYH
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 (十)103 三联牌 扫路车 YSY5061TSL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爱知牌 高空作业车 HYL5070JGK、HYL5077JGK、HYL5061JGK、HYL5076JGK、HYL5069JGK
湖州客车厂 (十一)05 东方牌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 HZK5022X
救险车 HZK5062X
电源车 HZK5231X
浙江中誉汽车有限公司 (十一)28 中誉牌 指挥车 ZZY5040X
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31 浙通牌 沥青洒布车 LMT5094GLQ、LMT5084GLQ、LMT5167GLQ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 LMT5254TFC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十一)36 中汽牌 自卸汽车 ZQZ3310、ZQZ3251
舞台车 ZQZ5123X
高空作业车 ZQZ5120JGK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十二)03 合客牌 城市客车 HK6746
客车 HK6819、HK6909、HK6879、HK6606、HK6789、HK6771
安徽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12 扬子牌 城市客车 YZK6730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开乐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AKL5310GFL
冷藏车 AKL5040X
压缩式垃圾车 AKL5160ZYS
运油车 AKL5160GYY
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3 兴扬牌 半挂车 XYZ9405
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5 江淮牌 爆破器材运输车 HFC5070X
合肥市富园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十二)36 富园牌 宣传车 HFY5043X、HFY5030X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16 福龙马牌 压缩式垃圾车 FLM5160ZYS
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18 常春宇创牌 半挂车 FCC9352
福建新华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21 新华旭牌 半挂车 XHX9350、XHX9372
福建蓝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31 恒乐牌 商务车 FLH5050X、FLH5041X、FLH5031X
救护车 FLH5040X、FLH5041X、FLH5030X
流动服务车 FLH5040X、FLH5041X
龙岩华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十三)32 华洁 吸粪车 MHJ5080GXE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JXK6100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 (十四)11 五峰牌 半挂车 JXY9407
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 (十四)15 江铃全顺牌 检测车 JX5034X
江铃牌 指挥车 JSV5030X
救险车 JX5033X、JX5032X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十四)16 江铃牌 售货车 JX5045X
邮政车 JX5044X
随车起重运输车 JX5094JSQ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岱阳牌 半挂车 TAG9400
干混砂浆运输车 TAG5252GGH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通亚达牌 半挂车 CTY9405、CTY9400、CTY935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CTY5252GJB、CTY5253GJB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28 圣岳牌 半挂车 SDZ9400
济南豪瑞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6 圆易牌 半挂车 JHL9400
纯电动洒水车 JHL5162GSS
青岛金力福工贸有限公司 (十五)71 华昌牌 半挂车 QDJ9401
嘉祥萌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77 萌山牌 半挂车 MSC9401、MSC9404、MSC9403
莱芜市华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79 泰骋牌 半挂车 LHT9405、LHT9402、LHT9404
山东万事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86 万事达牌 半挂车 SDW9403、SDW9402、SDW9409、SDW9408
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92 巨麟牌 半挂车 JJL9400、JJL9401
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2 树山牌 洒水车 SSS5161GSS
山东建宇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十五)103 中运牌 半挂车 YFZ9401、YFZ9400
建宇牌 半挂车 YFZ9404、YFZ9370
路飞牌 半挂车 YFZ9407、YFZ9352、YFZ9406、YFZ9400、YFZ9353
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117 辰河牌 自卸汽车 ZJH3020
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六)01 新飞牌 爆破器材运输车 XKC5041X
河南冰熊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十六)25 冰熊牌 保温车 BXL5163X
冷藏车 BXL5163X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十六)30 宇通牌 桥梁检测车 YTZ5310JQJ
洗扫车 YTZ5160TXS
新乡市骏华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 (十六)40 骏强牌 半挂车 JQ9353
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六)43 松川牌 冷藏车 SCL5101X
湖北省消防器材厂 (十七)04 汉江牌 水罐消防车 HXF5100GXF
泡沫消防车 HXF5100GXF
奥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08 久龙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ALA5311GFL
吸污车 ALA5100GXW
吸粪车 ALA5100GXE
清洗车 ALA5100GQX
绿化喷洒车 ALA5310GPS
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16 华威驰乐牌 下灰车 SGZ5250GXH、SGZ5310GXH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SGZ5250GFL、SGZ5310GFL
洒水车 SGZ5250GSS
自卸式垃圾车 SGZ5250ZLJ
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17 大力牌 城市客车 DLQ6105
湖北航天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20 龙帝牌 半挂车 SLA940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LA5312GJB
计量检衡车 SLA5311JJH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21 宏图牌 半挂车 HT9400、HT9407
天门市江汉三机特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22 三机牌 背罐车 JSJ5168ZBG
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 (十七)23 四机牌 混砂车 SJX5312THS
十堰市驰田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36 驰田牌 自卸汽车 EXQ3255
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48 扬子江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WG6120、WG6121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64 神河牌 半挂车 YXG9409、YXG9401
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9 醒狮牌 腐蚀性物品罐式运输车 SLS5250GFW
铝合金易燃液体罐式运输车 SLS5310GRY、SLS5250GRY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70 齐星牌 医疗车 QX5161X
电视车 QX5160X、QX5070X
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2 东风牌 加油车 DFZ5160GJY
电源车 DFZ5120X
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4 程力威牌 半挂车 CLW9401
沥青洒布车 CLW5071GLQ
绿化喷洒车 CLW5071GPS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LW5250ZXX
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79 神狐牌 吸污车 HLQ5045GXW
吸粪车 HLQ5045GXE
平板运输车 HLQ5163TPB
摆臂式垃圾车 HLQ5163ZBS
散装饲料运输车 HLQ5163ZSL
洒水车 HLQ5045GSS
清障车 HLQ5073TQZ
爆破器材运输车 HLQ5030X
自卸式垃圾车 HLQ5163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HLQ5071ZZ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LQ5071ZXX
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0 中洁牌 沥青洒布车 XZL5071GLQ
洒水车 XZL5071GSS
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1 楚飞牌 冷藏车 CLQ5040X
护栏清洗车 CLQ5060GQX
洒水车 CLQ5060GSS
清障车 CLQ5091TQ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LQ5160ZXX
武汉枭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十七)94 枭龙牌 指挥车 XLW5062X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ZLJ5253GQX
压缩式垃圾车 ZLJ5169ZYS
洒水车 ZLJ5071GSS
吸粪车 ZLJ5120GXE
洗扫车 ZLJ5162TXS
混凝土泵车 ZLJ5300THB
清洗车 ZLJ5165GQ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251ZXX
餐厨垃圾车 ZLJ5070TCA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30 三一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Y5310GJB、SY5315GJB、SY5312GJB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 (十八)35 汽尔福牌 洒水车 HJH5161GSS
洗扫车 HJH5160TXS
清洗车 HJH5160GQX
自卸式垃圾车 HJH5020ZLJ
路面养护车 HJH5020TYH
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25 斯派菲勒牌 半挂车 GJC9350、GJC9403、GJC9402、GJC9400、GJC9401
鹤山圣宝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30 圣宝牌 清障车 SB5100TQZ
广东省增城中警羊城轻型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九)41 中警牌 防暴车 ZY5070X
中山市海粤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九)44 海粤牌 押运车 HY5034X
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 (十九)50 港粤牌 半挂车 HSD9400
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01 玉柴专汽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NZ5040ZXX
一汽解放柳州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02 柳特神力牌 自卸汽车 LZT3303、LZT3257、LZT3121、LZT3310、LZT3250、LZT3256、LZT3120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二十)04 桂林大宇牌 客车 GDW6900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09 五菱牌 厢式运输车 LQG5029X
纯电动自卸式垃圾车 LQG5021ZLJ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
05 迪马牌 勘察车 DMT5040X
指挥车 DMT5124X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
08 山花牌 救护车 JHA5040X
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
10 重特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QYZ5252ZXX
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
11 望江牌 自卸汽车 WJ3250
半挂车 WJ9401、WJ9402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12 圣路牌 运钞车 SLT5041X、SLT5046X、SLT5045X
餐车 SLT5161X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
15 云河集团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YH5040ZXX、CYH5161ZXX
重庆南方迪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17 南马牌 泡沫消防车 NM5100GXF、NM5320GXF
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一)
19 庆铃牌 自卸汽车 QL3070
厢式运输车 QL5100X、QL5050X、QL5040X
冷藏车 QL5040X
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10 蜀都牌 城市客车 CDK6102
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二)
20 川牧牌 散装饲料运输车 CXJ5311ZSL、CXJ5160ZSL、CXJ5120ZSL
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
25 熊猫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LZJ5312GFL
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 (二十二)
32 迈隆牌 半挂车 TSZ9400
四川省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
33 佛莱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FLT5020ZLJ
贵阳金钟医疗仪器厂 (二十三)
07 阳钟牌 城市客车 GJ6860
云南美的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四)
03 陆胜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YK6120
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四)
04 神州牌 旅居车 YH5111X
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八)
02 洁神牌 摆臂式垃圾车 QJS5085ZBS
北京京城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二、01 北起牌 高空作业车 BCW5060JGK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ZY001 中集牌 半挂车 ZJV9400、ZJV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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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 
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 
六、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银监会制定。银监会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由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由其查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做出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

第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根据本办法管辖的规定,由银监会监督检查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人批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对已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或拒绝。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监管人员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员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管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调查或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印文件、资料应当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被调查或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可以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或检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 
(三)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建议的依据。 
监督检查部门的现场检查报告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 
监督检查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报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法律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1.定性不准。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 
3.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回监督检查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1.违法事实不清。 
2.证据不足。 
3.程序不合法的。 
(四)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移送建议,由监督检查部门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吊销金融许可证。 
(四)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直至终身。 
(五)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听证工作组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其中一名组成人员为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分管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 
(三)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案调查或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法律部门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负责人,由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处罚: 
(一)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银监会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专用账户。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告内容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采取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银行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银监会制定。银监会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 〔机构与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
(一) 驾驶员执照
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
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
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
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四)飞行学员合格证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和单飞的飞行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飞行学员合格证。
(五)仪表等级
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气象条件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飞机驾驶员,应持有仪表等级或持有飞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直升机驾驶员,应持有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附有不限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旋翼机类别等级和直升机级别等级;
3.滑翔机驾驶员,应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4.飞艇驾驶员,应持有带轻于空气类别附加飞艇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六)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授权
1.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授权;对于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应取得登记国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航空器机长的批准。
2.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现行相应的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于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应取得登记国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航空器副驾驶的批准。
(七)A类(入口速度小于169公里/时)航空器驾驶员授权
局方认为在授权证明所规定的条件下,该项运行能保证安全,可颁发授权给A类航空器的小型航空器的驾驶员,批准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使用该航空器。但此类授权不允许航空器以取酬为目的载运人员或财产飞行。
(八)执照、合格证的检验
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均应出示所持证件以供查验。
第五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一)按本规则颁发下列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合格证
1.执照:
(1)私用驾驶员执照:
①飞机驾驶员执照;
②旋翼机驾驶员执照;
③滑翔机驾驶员执照;
④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2)商用驾驶员执照:
①飞机驾驶员执照;
②旋翼机驾驶员执照;
③滑翔机驾驶员执照;
④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①飞机驾驶员执照;
②旋翼机驾驶员执照。
2.合格证:
(1)飞行学员合格证;
(2)飞行教员合格证。
(二)下列等级经批准后签注于相应的驾驶员执照上
1.航空器类别等级:
(1)飞机;
(2)旋翼机;
(3)滑翔机;
(4)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航空器级别等级:
(1)飞机级别等级:
①单发陆地;
②多发陆地;
③单发水上;
④多发水上。
(2)旋翼机级别等级:
①直升机;
②自转旋翼机。
(3)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级别等级:
①飞艇;
②自由气球。
3.航空器型别等级:
局方确定的所有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4.仪表等级(仅用在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上)。
(三)下列等级经批准后签注于飞行教员合格证上:
1.航空器类别等级:
(1)飞机;
(2)旋翼机;
(3)滑翔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1)飞机级别等级:
①单发;
②多发。
(2)旋翼机级别等级:
①直升机;
②自转旋翼机。
3.航空器型别等级:
局方确定的所有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4.仪表等级。
第六条 〔临时执照〕
(一)对于已经考试合格,在执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和执照遗失或损坏者,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二)按本条(一)颁发的临时执照,在下列情况失效:
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2.申请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3.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第七条 〔执照和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带有期满日期的执照、合格证持有人,在期满之后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的权利。
(二)飞行学员合格证和飞行教员合格证在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24个月结束时期满。
飞行教员合格证持有人,仅当其持有现行驾驶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适合于所行使驾驶员权利时,方为有效。
(三)按本规则颁发的任何驾驶员执照及等级均无特定的期满日期。但是:
1.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批准后,在其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的法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按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放弃。
2.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才可行使该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权利。
(四)任何持有过期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人员,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权利
第八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有效期〕
(一)每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或更新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申请人在通过实践考试后,可以得到已被授权的任何型号航空器授权的更新。但是,对任何特定型号航空器授权的更新,自通过该型航空器实践考试之日起的12个月之内有效。
(三)无论是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更新,都须被视为所持授权的每一型号航空器的Ⅱ类授权的更新。然而,对任何特定型号航空器的授权的更新,不延长任何其它型号航空器Ⅱ类授权的期满日期。
(四)在授权期满之前的那个月通过更新授权的实践考试,则被视为是在授权期满的那个月更新的授权。
第九条 〔体格检查合格证的有效期〕
体格检查合格证的有效期,按局方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上签注的有效期。
第十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
(一)必需的型别等级
担任局方通过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的任何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局方确定的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二)授权代替型别等级
1.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局方授权可代替本条(一)要求的型别等级,在中国国内操作航空器一次飞行或一组飞行:
(1)所申请授权的运行是调机、练习或训练、驾驶员型别等级的飞行考试或航空器试验飞行,期限不超过60天。如果申请人证明,在其授权期满之前,还未达到完成该种运行目的,按本条颁发的授权可为同一运行再次颁发授权,以增加60天的期限。
(2)申请人证明,对于该种运行遵守本条(一)的规定是不实际的;
(3)局方认为,通过在授权上所作的运行限制,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2.对按本款颁发的授权而运行的航空器的限制:
(1)不以取酬为目的而运行;
(2)只能载运本次飞行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和验证试验的技术人员。
(三)类别和级别等级
1.担任载运旅客或以取酬为目的而运行的航空器机长,必须持有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2.担任除本条(三)1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运行的航空器机长,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2)局方授权的飞行教员(以下简称飞行教员),对该驾驶员在其单飞航空器类别和级别上,进行了飞行教学,并在飞行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单飞;
(3)已在该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单飞,并已有机长时间记录。
(四)高高度飞机
1.任何人在使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的增压飞机上担任机长,必须完成本款规定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且由经批准的教员在其飞行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签署了意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训练。这些训练包括:
(1)地面训练:内容包括高空空气动力学和气象学;呼吸作用;缺氧的结果、症状、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没有补充氧气能保持清醒的时间;延迟使用补充氧气的后果;气体膨胀和形成气泡的原因、后果;消除气体膨胀、气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预防措施;释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介绍;以及高空飞行其他生理学方面的知识;
(2)飞行训练:在能代表本款规定的一种飞机或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这种训练,必须包括在7600米以上正常巡航飞行时的操作;模拟紧急释压时合适的应急程序(无需实际使飞机释压);以及应急下降程序;
2.如果该员能提供文件证明,他在能代表本款规定的一种飞机或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下列检查之一,则不必进行本款要求的训练:
(1)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在军用航空器上已完成了机长检查;
(2)完成了由局方飞行标准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或委任飞行检查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按有关运行规定进行的机长熟练检查。
(五)后三点飞机
担任后三点飞机的机长,必须已接受经批准飞行教员的飞行教学,该教员认为其合格于操作后三点飞机,并在飞行记录本上作了这样的签署记录。教员签署的意见必须证明其在正常起飞与着陆、侧风起飞与着陆、三点式着陆(除非厂家不推荐三点式着陆)和复飞程序上均合格。
(六)本条对于滑翔机不要求级别等级。此外,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1.飞行学员合格证的持有人;
2.在按试验或特许飞行证的权利操作航空器时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
3.在接受局方给予的飞行考试时的申请人;
4.在操作无机载加热器的热气球时的具有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申请时应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申请人经局方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和其他等级,均应签注在其执照上。
(三)申请人,由于在飞行训练或飞行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不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向其颁发签注相应限制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
(四)申请人所持有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则执照也应受相应限制。
(五)初次颁发Ⅱ类仪表运行授权时,只准许决断高(DH)45米和跑道视程(RVR)500米的Ⅱ类运行。当持有人证明,在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模拟的仪表条件下45米决断高做过3次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消。
(六)执照、合格证被吊扣期限内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该执照上增加任何等级;
2.合格证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该合格证上增加任何等级。
(七)执照、合格证被吊销后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驾驶员执照或等级;
2.合格证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合格证。
第十二条 〔考试的一般程序〕
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均应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 〔笔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一)笔试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出示已完成本规则对于申请执照、合格证或等级所要求的地面教学或自学课程的证明;
2.出示作为其本人身份证明的执照、合格证或其他官方文件。
(二)最低通过成绩为80分(百分制)。
第十四条 〔飞行考试的准考条件〕
为了取得参加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航空器等级或仪表等级的飞行考试的资格,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接受飞行考试前24个月内已通过了必需的笔试;
(二)具有本规则中相应规定的教学和飞行经历;
(三)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四)符合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年龄条件;
(五)具有飞行教员的书面教学记录,证明其在申请日期之前的60天内,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准备飞行考试的飞行教学,并且认为该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第十五条 〔从未持有局方颁发的合格证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教学〕
从下列两处接受的飞行教学可以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条件:
(一)中国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武装部队训练军队驾驶员的训练大纲中接受的飞行教学;
(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的颁发执照当局授权的飞行教员所给予的飞行教学,而且这种飞行教学是在中国之外进行的。
第十六条 〔飞行考试的一般要求〕
(一)执照或等级申请人的操作能力,依据下列标准判断:
1.在航空器性能和限制范围内,完成各种程序和动作,包括航空器各系统的使用;
2.完成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各种应急程序和动作;
3.柔和准确地操作航空器;
4.具有良好的判断力;
5.能灵活应用航空知识;
6.操作程序规范、动作准确,飞行实践证明其具有独立操作航空器的能力。
(二)飞行考试每个项目分别评分,并给予总体评分和评语,最低通过分数为4分(五分制)。如果申请人按本条(一)有关条款未能完成任一必需的驾驶员操作,则该申请人飞行考试不合格。在申请人的任一驾驶员操作尚未合格之前,该申请人无资格取得所申请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
(三)在必考科目上操作失败,已使申请人无资格取得所申请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时,监察员和委任代表或申请人可随时中断考试。如果考试已中断,申请人仅有权取得那些已完成的驾驶员操作的成绩。
第十七条 〔飞行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必须为飞行考试提供中国登记的相应的航空器,该航空器应具有标准的适航证。但经实施考试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同意,也可提供中国登记的具有其它适航证的航空器,或提供外国登记的由登记国审定合格的航空器。
(一)用于飞行考试的航空器必需的设备(除操纵装置外)
1.飞行考试中驾驶员操作所用的必需设备;
2.飞行考试中使用的航空器,在驾驶员操作上没有禁止运行的限制;
3.为使每个驾驶员能安全操作航空器,除本条(三)规定外,驾驶员座位应有足够的视野;
4.为便于评价申请人的表现,提供给委任代表活动的座椅,应使驾驶舱内外有足够的视野。
(二)必需的操作装置
按本条规定提供给驾驶员飞行考试的航空器(除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外),必须具有易于为两个驾驶员接触,并以正常方式操作的发动机功率操作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除非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在考虑了所有因素后认为没有这些装置,飞行考试也能安全进行;对于具有诸如前轮转弯操纵装置、刹车、开关、燃油选择器、发动机空气流量控制器等其他操纵装置的航空器,虽然这些装置对于两名驾驶员不是能轻易地触摸到和以正常方式操作的,但是,如果按其适航证要求有一名以上驾驶员,或者如果监察员或委任代表确定飞行能安全进行,也可以使用。
(三)模拟仪表飞行设备
对申请人的飞行考试如涉及仅按仪表操作的飞行动作,必须提供让监察员或委任代表满意的设备,用于隔断申请人对于航空器外部的目视参考物。
(四)单操纵装置航空器
按本条规定用于飞行考试的航空器,如仅为在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级别或型别等级而不涉及仪表飞行考试,可以装有单套操纵装置。在这种情况下,监察员或委任代表通过从地面或从其他航空器上的观察来确定申请人的能力。是否可行,由监察员或委任代表确定。
第十八条 〔飞行考试中监察员和委任代表的地位〕
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对申请人实施飞行考试,目的在于观察其满意完成飞行考试要求程序和动作的能力。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在飞行考试期间不是该航空器的机长,但如需要,必须预先安排,方可担任该次飞行的机长。不管在飞行考试期间使用何种型别的航空器,申请人和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彼此之间都不受本规则关于载运旅客条件规定的约束或限制。
第十九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补考〕
未通过笔试或飞行考试的申请人,自考试不合格之日起30天内不得申请再次考试。但是,对于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在出示飞行教员的书面记录,证明已进行了相应的飞行或地面教学,并认为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后,可在30天内申请再次考试。
第二十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
(一)为了符合本规则执照、合格证或等级以及近期飞行经历所规定的在驾驶座位上的飞行时间要求,必须有飞行经历记录本中可靠的记录来证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格式由局方规定,由驾驶员本人填写,经飞行教员或经批准的人员签字并由本人保存。
(二)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
每个驾驶员对于所记录的每次飞行或课程必须填写下列内容:
1.一般项目
(1)日期;
(2)总飞行时间;
(3)起飞和着陆的地点;
(4)航空器型号和识别标志。
2.驾驶员经历或训练的种类
(1)机长或单飞;
(2)见习正驾驶;
(3)副驾驶;
(4)接受授权飞行教员的飞行教学;
(5)接受授权飞行教员的仪表飞行教学;
(6)驾驶员地面训练器教学;
(7)操作组成员(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8)其他驾驶员时间。
3.飞行条件
(1)昼间或夜间;
(2)实际仪表;
(3)模拟仪表条件。
(三)驾驶员时间的记录
1.单飞时间
航空器上仅有驾驶员唯一乘员时的飞行时间才可以记作单飞时间。但是,飞行学员在需要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时,其行使机长职权的飞行时间也可记作单飞时间。
2.机长飞行时间
(1)私用或商用驾驶员只能将下列飞行时间记作机长时间:在取得等级的航空器上作为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的飞行时间;当他是航空器的唯一驾驶员时的飞行时间;在需要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时的飞行时间。
(2)航线运输驾驶员可将他担任机长的全部飞行时间记作机长时间。
(3)持有合格证的飞行教员可将他担任飞行教员的全部飞行时间记作机长时间。
3.见习正驾驶飞行时间
驾驶员可将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完成机长职责的机长座飞行时间记作见习正驾驶飞行时间。
4.副驾驶飞行时间
在需要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时间,记作副驾驶时间。
5.仪表飞行时间
在实际或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仅按仪表操作航空器的时间,记作仪表飞行时间。每次记录必须包括完成每次仪表进近的地点和种类。仪表飞行教员可将在实际仪表气象条件下担任仪表飞行教员的时间记作仪表飞行时间。
6.教学时间
接受飞行教学、仪表飞行教学、驾驶员地面训练器教学或地面教学时间的所有时间记作教学时间,必须由给予上述教学的有适当等级和合格证的教员签字证明。
(四)出示飞行经历记录本
1.在局方授权的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驾驶员必须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本。
2.飞行学员在所有转场单飞中必须随身携带其飞行经历记录本,用作必需教员许可和签字的证明。
3.私用驾驶员在下列条件单飞中,必须携带有教员签字的记录本:
(1)距接受教学的机场超过100公里;
(2)在需要与空中交通管制联系的空域中;
(3)在日落到日出之间;
(4)在该驾驶员没有取得等级的航空器上。
第二十一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任何人当其有已知的身体缺陷或已知的身体缺陷加重,使其不符合现行体格检查合格证标准时,不得担任机长或飞行机组其他成员。
第二十二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一)担任型号合格审定为必需一名以上驾驶员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上的副驾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现行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2.按训练要求,完成了该机型副驾驶所有教学内容和训练科目,达到本条(二)的要求,经局方检查合格并在技术审定批准书上授权后,可担任该型航空器的副驾驶。
(二)担任型号合格审定为必需一名以上驾驶员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在担任该职务之月前第12个日历月开始之日起,对于该型航空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熟悉该航空器的发动机、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仪表设备、性能和限制、标准和应急操作程序、以及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经批准的飞行手册资料、卡片与标志等全部信息。
2.完成并记录了下列内容:
(1)在该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的三次起飞和三次全停着陆;
(2)对于多发航空器,当某一发动机停车情况下,能按发动机停车后程序和动作处置。本要求可在局方认可的模拟机上满足。
第二十三条 〔见习正驾驶资格要求〕
(一)取得了该机型副驾驶资格的授权后,按训练大纲规定完成了转见习正驾驶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达到标准,可申请进入转见习正驾驶训练。
(二)完成并记录了按该机型训练大纲规定的转正驾驶科目训练内容,经监察员或委任代表考核合格,并签署技术审定批准书,授权为见习正驾驶后,可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在机长座完成机长工作和职能的运营飞行。
(三)担任航空器见习正驾驶,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相应的飞行复查、近期飞行经历(在教员监视下进行)和熟练检查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正驾驶资格要求〕
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并按训练大纲要求完成了规定的机长科目和运营飞行训练,经检查合格,方可在其执照上签注航空器型别等级和在技术审定批准书上授权为正驾驶;通用航空驾驶员在执行作业任务前,还必须进行相应作业项目的训练,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授权该作业项目的正驾驶。
指派正驾驶担任型号合格审定为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机长,必须符合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运营飞行的规定和下列相应的要求。
(一)飞行复查
1.飞行复查由地面和飞行检查组成,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民航现行的一般运营和飞行规则;
(2)能够证明该驾驶员安全行使其执照权利所必需的操作和程序;
(3)滑翔机驾驶员可进行三次带飞,每次应包括360°转弯。
2.完成了由监察员或委任代表所主持的飞行复查,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复查合格。
3.本款的飞行复查,可与本条(二)规定的近期飞行经历适用的要求结合进行,是否相结合由监察员或委任代表确定。
4.完成本条(三)规定的熟练检查或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驾驶员执照定期检查的可不再进行飞行复查。
(二)近期飞行经历
1.一般经历:担任合格审定为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机长,必须在该次飞行前90天内,在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的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2.夜间经历:在日落后1小时到日出前1小时的期间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在该次飞行前90天内,在所使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上,至少做过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3.仪表经历:
(1)在仪表飞行规则下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机长,必须在过去的6个日历月内,至少有6小时的仪表飞行时间和6次仪表进近(滑翔机至少3小时,3次)。
(2)仪表资格检查。在规定时间或其后6个日历月期间,不符合本款3(1)近期仪表经历要求的驾驶员,不得在仪表飞行规则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机长,直到在相应的航空器上经监察员或委任代表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机长。经局方批准,这种检查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在装备用于仪表训练的驾驶员地面训练器上或航空器模拟机上实施。
(三)熟练检查:
机长必须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熟练检查合格后,方可执行相应的运营飞行任务。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执照定期检查〕
(一)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的持有人,必须按本条(二)规定的期限完成由局方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实施的定期检查。
(二)检查期限: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每6个月检查一次;
2.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每12个月检查一次;
3.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每24个月检查一次。
局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执照持有人进行不受期限和次数限制的飞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1.机长检查,应以颁发其执照时对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内容为标准;
2.见习正驾驶检查,应以局方批准的该机型训练大纲规定的转机长科目内容为标准;
3.副驾驶检查,应以局方批准的该型号航空器训练大纲规定的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要求的内容为标准;
4.驾驶舱资源管理和机组配合。
(四)检查方式:
1.航空知识笔试。
2.实践检查:
(1)模拟机飞行;
(2)飞行记录器判读;
(3)实际飞行。
(五)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结果,记录在飞行员技术审定批准书上。
第二十六条 〔姓名、住址或单位变更〕
(一)在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上更改姓名,其申请书必须附有该申请人现行执照、合格证和身份证或证实这种改变的其它文件副本。这些文件经审查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存档。
(二)已变更其住址或单位的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合格证持有人,自变更之日起30天后,必须持有变更后的有效执照、合格证。否则不得行使其执照、合格证所赋予的权利。
(三)在执照、合格证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者,可向地区管理局申请,取得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作为等待更改执照、合格证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执照、合格证的自愿放弃〕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由于本人原因,可以自愿放弃该证,但必须提交有本人签字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 〔执照、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的补发〕
(一)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申请人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证件,该申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遗失或损坏执照、合格证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永久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有关该执照、合格证颁发的级别、号码、日期和在该证所注明的等级等需要填写的内容。
2.申请人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发证件所需费用。
(二)已遗失或损坏按本规则颁发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取得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第三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
在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合格证颁发后,增加等级的条件及颁发某些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特殊要求和限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申请人在取得执照、合格证后,为了增加航空器等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类别等级
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必须符合本规则对于颁发与其申请的类别等级权利相应的驾驶员执照的条件,并通过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的飞行考试。
(二)级别等级
申请在执照上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必须出示经飞行教员签署的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申请人已在所申请级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接受了飞行教学,并能胜任其类别等级所适用的驾驶员执照所要求的飞行操作,并且必须通过适用于其驾驶员执照和其所申请的航空器级别等级的飞行考试。
持有自由气球级别等级者申请飞艇级别等级,必须按照本条(一)的规定,具备申请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的条件。
(三)型别等级
申请型别等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并完成所申请型别等级训练大纲规定的转机型训练;
2.通过飞行考试,取得在所申请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胜任飞行操作的证明;
3.通过仪表等级的飞行考试,取得在所申请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在仪表规则条件下胜任飞行操作的证明。否则必须在其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仅限目视飞行规则(VFR)”限制的型别等级;
4.当仪表等级颁发给持有一个以上型别等级者时,对于其没有取得仪表合格性证明的型别等级,应在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仅限目视飞行规则(VFR)”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仪表等级条件〕
申请取得飞机或直升机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持有现行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等级,并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地面教学内容
仪表等级笔试的申请人,必须已接受地面教学,或已进行有记录的自学,内容至少包括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下列航空知识:
1.民航总局关于仪表飞行的有关规定、仪表飞行规则(IFR)、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程序和有关的航行资料和通告;
2.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无线电领航,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等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图和仪表进近图的使用;
3.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使用,以及根据这些信息和对天气情况的观测,预测天气趋势的要点;
4.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如何安全有效的操作相应的飞机或直升机。
(二)飞机仪表飞行教学与技能
申请仪表等级飞行考试,必须出示由飞行教员签署的书面记录,证明申请人已在飞机上接受了下列仪表飞行操作的教学,并胜任每项飞行操作:
1.仅按仪表操作飞机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
2.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和自动定向仪(ADF)系统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和程序;
3.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至公布的最低标准(使用ADF和ILS的教学可在仪表地面训练器上进行,使用ILS下滑道的教学可在机载的ILS模拟练习器上进行);
4.在模拟或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的转场飞行,应包括一次至少为470公里航程的飞行,其中应含有在不同的机场进行的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5.模拟的应急情况包括: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设备或仪表故障、失去通信联络、发动机停车(如使用多发飞机)以及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
(三)直升机仪表飞行教学与技能
申请仪表等级飞行考试,必须出示飞行教员签署的飞行记录,证明申请人已在直升机上接受了下列仪表飞行操作的教学,并胜任每项飞行操作:
1.仅按仪表操纵直升机并准确完成直升机的机动飞行。
2.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和自动定向(ADF)系统进行仪表规则(IFR)飞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指令和程序。
3.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仪表进近至公布的最低标准(使用ADF和ILS系统的教学可在仪表地面训练器上进行,使用ILS下滑道的教学可在机载的ILS模拟练习器上进行)。
4.在模拟的或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空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转场飞行,应包括一次至少为200公里的飞行,其中应含有在不同的机场进行的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5.模拟的仪表飞行规则(IFR)应急情况包括:设备故障、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以及到非计划的备降场备降。
(四)飞行经历要求
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至少具有下列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1.总共125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其中50小时是在有动力航空器上转场飞行中(除了持飞行学员合格证外)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每次转场飞行必须在距起始出发点100公里外的一点着陆。
2.40小时模拟或实际的仪表飞行时间,其中在局方认可的仪表地面训练器上由教员进行仪表教学的时间不超过20小时。
3.由飞行教员给予仪表飞行教学的时间15小时,包括至少5小时在相应的飞机或直升机上进行。
(五)笔试
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笔试,笔试内容与本条(一)要求的地面教学内容相同。
(六)飞行考试
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在飞机或直升机上的飞行考试。考试必须包括由实施考试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选定的仪表飞行程序,以确定申请人能否胜任完成本条(二)或(三)要求教学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操作。
第三十二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条件〕
(一)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必须持有:
1.驾驶员执照并带有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该航空器型号的型别等级。
(二)飞行经历
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申请人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担任机长在目视飞行规则(VFR)条件下夜间飞行时间50小时;
2.实际的或模拟的仪表飞行时间75小时,其中模拟训练器时间不超过25小时;
3.担任机长转场飞行时间250小时。
本条(二)1和2规定的夜间和仪表飞行时间,也可用于满足(二)3的条件。
(三)必需的飞行考试
1.下列人员必须通过飞行考试:
(1)申请颁发或更新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
(2)申请增加另一型号航空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
2.为了取得参加飞行考试的资格,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一)的条件。如果在本次考试前12个月以内有一次没有通过包括Ⅱ类或Ⅲ类运行的考试,还必须符合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1)本规则二十四条(二)3的要求;
(2)在本次考试前6个月内至少完成6次(包括人工操作3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并且是在拟飞行考试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在实际或模拟的仪表飞行条件下进近到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的最低着陆高度。但是,这些进近无需进近到Ⅱ类或Ⅲ类运行批准的决断高。
本条(三)2(2)的飞行时间可用于满足(三)2(1)的条件。
3.为符合(三)2(2)款要求的各次进近,必须在与所申请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相同的航空器上或合格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该模拟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申请的航空器相同的类别、级别和型别;
(2)是按照运营飞行规定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使用的;
(3)进近按适用要求可以飞至Ⅱ类或Ⅲ类运行批准的警戒高和决断高。
(四)飞行考试程序
1.申请人必须通过口试证明具有下列知识:
(1)着陆所需距离的计算;
(2)决断高的判别;
(3)失去进近条件后复飞的程序和利用姿态引导系统的技术;
(4)跑道视程(RVR)及其使用和限制;
(5)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及其可用性或限制;
(6)低跑道视程(RVR)情况下,最后进近期间从仪表飞行转入目视飞行有关的程序和技术;
(7)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
(8)仪表着陆系统(ILS)和跑道灯光系统的特性和限制;
(9)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器(包括轴分离型),自动油门系统和其他必需Ⅱ类或Ⅲ类设备的特性和限制;
(10)Ⅱ类或Ⅲ类进近期间副驾驶的职责;
(11)仪表和设备故障警告系统。
2.飞行考试必须在符合民航总局有关Ⅱ类或Ⅲ类仪表标准要求的航空器上进行。考试包括至少两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30米,其中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复飞。所有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操纵引导系统。但是,如装有经批准的自动进近耦合器,则至少一次进近必须人工操纵。对于具有一台发动机停车后实施失去进近性能的多发航空器,必须在到达中指点标或近台之前将一台发动机置于慢车或零推力实施复飞,所要求的飞行动作必须只按仪表并在持有该航空器等级的副驾驶配合下完成。
(五)对于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还应增加下列口试内容:
1.根据适用情况,确定和察知警戒高或决断高,包括使用无线电高度表;
2.根据适用情况,在到达警戒高或决断高之前及达到之后,察知并恰当地对所遇到的重要失效作出反应;
3.使用计算的或固定的姿态引导显示器所进行的中断进近程序和技术,预期的(视适用情况)按人工复飞或自动复飞及其与起始高度相关的高度损失;
4.跑道视程的限制,包括确定起管制作用的跑道视程和所需的跑道视程测量仪;
5.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它们的可得性或限制,以及在减小的跑道视程读数下它们通常可被辨认时的航空器所处高度,包括:
(1)在进近、改平和滑跑中,条件非预期的恶化到小于最低跑道视程;
(2)当在天气最低条件下,说明预期的目视参照物;
(3)在能见度处于或高于着陆最低值时,在进近中目视参照物的预期顺序。
6.察知允许的航空器位置极限和在进近、改平,以及(如果适用)在滑跑中对飞行航径跟踪;
7.视适用情况,对机载或地面系统故障或异常,特别是在过了警戒高之后的故障或异常的察知和反应。
(六)对于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还应增加下列飞行考试内容:
1.飞行考试必须在一架符合Ⅲ类运行有关要求的航空器上进行。
2.考试由至少两次飞至低到地面之上30米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组成,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从非常低的复飞动作中会造成接地的高度起始的中断进近。
3.所有的进近必须用合格的自动着陆系统或经批准的着陆系统进近。
4.对于有单发中断进近性能的多发航空器,必须有一次进近在到达中指点标或外指点标之前使一台发动机(如适用,该发必须是关键发动机)定在慢车或零推力位置下的中断进近。
5.对基于使用“故障—消极”滑跑控制系统的Ⅲb类运行,考试必须包括用目视参照物或目视和仪表参照物组合进行的至少一次人工滑跑。此动作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用“故障—消极”脱开滑跑控制系统起始:
(1)在主起落架接地后;
(2)在前起落架接地前;
(3)在允许在跑道上安全着陆的最不利的侧向接地位移的有代表的条件下;
(4)在Ⅲb类运行中预料的气象条件下。
第三十三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一)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如果仅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必须具有下列飞行经历之一:
1.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驾驶员飞行时间;
2.200小时在有动力或其它航空器上驾驶员飞行时间。
(二)已完成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中记入:
1.飞行记录本上有给予飞行教学的教员签字,证明已接受了地面和飞行教学,熟悉安全牵引滑翔机必需的技术和程序,包括牵引速度限制、应急程序、使用的信号和最大坡度。
2.在一名符合本条要求驾驶员陪同下,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作为唯一操纵者至少3次飞行,陪同的驾驶员是已经符合本条要求的,并且已完成和记录担任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至少10次飞行;或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作为唯一操纵者至少3次模拟的牵引飞行(由符合本条要求的驾驶员陪同),并且在被航空器牵引的滑翔机上作为驾驶员或观察员至少3次飞行。
(三)在过去12个月之内,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在符合本条要求的驾驶员陪同下,完成至少3次实际或模拟的滑翔机牵引;
2.作为被航空器牵引的滑翔机机长完成至少3次飞行。
第三十四条 〔合格飞行院校的毕业生的特殊规定〕
(一)在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飞行院校毕业的毕业生,可取得相应的执照和等级。
(二)合格飞行院校的毕业生,如果在其毕业日期后60天之内出示其毕业证明,则认为该毕业生符合本规则适用的航空经历的条件。
(三)合格飞行院校的毕业生,在其毕业后60天内申请执照或等级,则认为该申请人符合适用于该执照或等级的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的特殊规定〕
(一)一般要求
1.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申请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等级,必须符合本条适用条件,方可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
2.申请人必须出示原始技术档案,证明其飞行经历、个人简历、技术等级以及是否曾经停飞、停飞的原因和时间等,否则,拒绝接受其申请。
3.申请人必须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4.凡因飞行技能或涉及航空器违章操作的惩罚被取消飞行资格的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只允许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而不得申请商用和航线运输执照或等级。
(二)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1.具备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相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2.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月内仍在飞行者,只需通过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部分的考试;申请执照或等级前12个月内已不参加飞行者,则必须通过相应的航空知识笔试和飞行考试。
(三)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本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2.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航空知识要求,并通过了笔试;
3.必须具备所申请执照的相应飞行经历要求。如申请的航空器等级与原所飞航空器不同,还必须完成经局方批准的转机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训练,并持有飞行教员做出的书面记录,证明其有能力通过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的考试。
(四)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或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旋翼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2.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与其所飞的军用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完全相同;
3.在申请执照或等级前12个月之内必须仍在飞行;
4.具备本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飞机驾驶员航空知识要求或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旋翼机驾驶员航空知识要求,并通过了笔试;具备第七十条规定的飞机驾驶员飞行技能要求或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旋翼机驾驶员飞行技能要求,并通过了飞行考试。
第三十六条 〔依据外籍驾驶员执照颁发执照或认可证书〕
(一)目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申请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资格。
(二)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
颁发给本条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上面应注有所依据的外籍驾驶员执照的颁发号码和国别。对持有外籍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对持有外籍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颁发给商用驾驶员执照或相应的认可证书;特殊情况下,对持有外籍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经中国民航总局考试合格后,可以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他的外籍驾驶员执照必须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关于该执照的最低标准。
(三)对用于颁发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执照的限制
只准使用一本外籍驾驶员执照作为按本条颁发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的依据。
(四)颁发的航空器等级
对于申请人执照的航空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条款在考试后颁发的任何等级,均填入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五)颁发的仪表等级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颁发给仪表等级:
1.其外籍飞行员执照授予了仪表权利;
2.在其提出申请之前24个月内,通过了中国民航总局关于仪表飞行规则的考试,其中包括仪表飞行规则下航空器运行的有关程序。
(六)体格检查标准和合格证
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七)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上的限制
如果申请人不能读、说和听懂汉语,局方将在其执照或认可证书上签注对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有关限制。
(八)飞行教员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对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有效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合格证的持有人,经局方审查合格后,可颁发认可证书;经考试合格者,可颁发飞行教员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非中国公民租用的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一)目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有效外籍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如符合本条要求,可以取得租用的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授权给申请人,在以取酬为目的载运人员或财物时,担任中国登记航空器的驾驶员职务。
(二)合格条件
1.申请人所持有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外籍驾驶员执照,必须与租用的航空器型号、等级相同;
2.申请人必须为承租人所雇用;
3.申请人不满60周岁;
4.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或认可证书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三)权利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在遵守本条所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在其所持执照或认可证书与租用的航空器型号、等级相同时,可担任驾驶员职务。
(四)限制
1.仅在中国境外飞行或在国外商业航空中飞行;
2.如果申请人所持有的执照上有某些限制,则在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上也应作相应的限制;
3.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限制。
(五)终止
按本条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终止:
1.当航空器的租用协议终止时;
2.当其所持有的外籍驾驶员执照被吊扣、吊销或不再有效时;
3.当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持有人已满60周岁时;
4.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时。
(六)更新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更新时,按照本条(二)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外籍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
对于非中国公民或非定居侨民,如需运行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或训练中国公民飞行学员,局方认为,必须具有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合格证时,才能按本规则在中国境外向其颁发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第四章 飞行学员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适用范围〕
颁发飞行学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持有人的运行规则与限制,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16周岁,但仅申请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等级者至少年满14周岁,飞机和旋翼机类最大不得超过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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