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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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制订的《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旅游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有效缓解旅游项目融资难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补助)从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门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旅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风险补助。担保补助规模根据当年全省旅游项目实际贷款情况确定。

第三条 省财政厅对担保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使用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项目应已列入省旅游项目库,包括旅游观光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新业态和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旅游建设项目。

第五条 旅游项目申请担保补助贷款的总额,原则上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5年。

第六条 申请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

(二)旅游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以及节能和环境保护标准;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5%;

(四)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等级符合银行信用等级门槛;

(五)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和规划、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分析等;

(二)旅游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有效证明;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

(五)银行和担保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旅游项目申请担保补助贷款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理申报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项目,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推荐,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旅游项目的贷款开展独立评审,为符合其规定条件的旅游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不得收取保证金,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

(三)金融机构优先向已经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旅游项目发放贷款,原则上适用基准以下利率。

(四)省财政按照旅游项目实际获得担保补助贷款总额的5‰,一次性将担保补助拨付给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用于其损失补偿和补充资本金。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旅游项目申请担保补助贷款工作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共同承担。

(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向申请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项目单位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协调金融机构支持旅游项目担保贷款。

(二)省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项目贷款担保申请和审核、推荐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受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旅游项目贷款担保补助的申请,并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直接拨付到融资性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

(四)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旅游项目。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为通过评审的旅游项目提供全额担保并自负盈亏。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开展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抵押业务,抵押折扣率应当在70%以上。

第十一条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为已经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旅游项目及时发放贷款,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见保即贷业务。

第四章 监管和罚则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审核、推荐申请担保补助贷款的旅游项目,切实加强项目贷款发放后的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旅游企业要恪守信用,保证申报担保补助贷款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旅游项目贷款担保补助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截留占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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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民委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



教民〔2004〕5号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采取一系列特殊措施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在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的同时,加大了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各类人才的工作力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全国部分重点高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的高校开办高校民族班、预科班;从1984年起在内地举办西藏班(校);1987年起举办内地高校新疆民族班、预科班;从2000年起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等,这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增进了各民族的大团结和凝聚力,保障了国家安全和边防巩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由于社会、历史、自然等原因,与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还有较大的差距,社会发展仍然比较缓慢,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劳动者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博士、硕士毕业的高层次骨干人才严重匮乏,是制约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资料统计,西部地区各类专业人才仅占全国总量的20.4%,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只占13.6%,两院院士仅占8.3%,特别是少数民族院士更是凤毛麟角;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仅占15.4%和8.8%。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已成为关乎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远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现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重要决策

  (一)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我国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71.4%;2001年人口3.64亿人,占28.6%;国内生产总值18245亿元,占17.1%。西部地区与周边14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占全国的85%左右。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50个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左右;全国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的80%都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战略位置重要,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同时由于地域辽阔,自然环境恶劣,基础建设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各民族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仅仅依靠西部地区的力量和积极性难以实现“建设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河秀丽的西部地区”的战略目标。上个世纪90年代,党和国家为加快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确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强调指出:“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重点支持……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践中努力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决策,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西部地区教育和科技的发展,归根结蒂是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族工作上的具体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举措。

  (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现实需要。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大力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行动指南。冷战结束以后,世界上不少国家由于陷入民族纷争,最终导致国家分裂,人民蒙受苦难,这一惨痛的教训,我们应深深思考,引以为鉴。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利用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妄图实现其“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同时,他们又处心积虑,在境外大肆招揽国内各少数民族青年学生,进行高学历培养,以培植分裂势力,妄图与我争夺下一代,少数民族人才培养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政治问题。我们不仅要从教育的角度,更重要的是要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

  (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国家以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内地高校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大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党的十六大根据新形势对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和内地用于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要使西部大开发战略得到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除了财力、物力的投入外,关键在于人才和智力的支撑。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民族教育事业和西部地区的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奠定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质量较低,现有人才的层次、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能力十分有限;而且在市场经济以及利益机制的影响下,民族地区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不断向沿海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内地流失,处于优秀人才入不敷出,培养难以为继的状况。总体上说,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程度和人才存量状况,很不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因此,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党中央关于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要求,结合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人才现状和人才需求的实际,通盘规划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要大力加快“两基”步伐,积极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牧)科教”结合,不断增强教育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改革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培养适应当地需要的各类建设人才。同时迫切需要依托内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硕士、博士点等优质教育资源培养一大批少数民族的高层次骨干人才。

  二、指导思想、发展规模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战略作用。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重点加强教育、科技和经济等领域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保证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地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和重点工程对高层次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需要。

  (二)发展规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的要求,从2005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招生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经过总结实践经验,至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的规模,其中博士生1000人 (按国家统一学制执行),硕士生4000人(学习时间四年,其中一年为基础强化培训时间);在校生总规模为1.5万人(不含硕士基础强化培训阶段人数)。通过相当一个时期的努力,逐步缓解和根本扭转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匮乏状况,改善人才层次结构,逐步形成一支涵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重点领域,以取得国内学历、学位为主体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队伍。

  (三)招生和培养措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纳入年度中央级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培养任务主要由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承担及组织实施,重点面向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西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统一考试、适当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新生。招生对象以少数民族考生为主,同时安排一定比例招收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考生。对享受上述政策的拟录取考生,在录取之前均签定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

  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和教学条件,选择若干所内地中央级高校作为硕士生基础强化培训基地。对降分录取的少数民族硕士生考生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学习,以及补修英语、大学语文(汉语文)等基础知识和其它相关专业知识,切实提高生源质量。

  (四)就业。毕业生一律按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硕士服务期限为5年,博士8年。毕业生不能按约就业者,要向培养单位和定向地区、单位支付违约金。西部和各民族地区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和十分珍惜人力资源,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按学以致用的要求,为这批高层次骨干人才在当地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力求避免人才浪费和闲置。对违约拒绝接受和安排毕业生就业的地区和单位要相应核减招生计划。

  (五)经费。通过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含基础培训),享受中央级高校研究生的拨款政策。其中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所需经费按标准从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生源地区和定向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学习和生活费补助。

  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培养任务的完成

  (一)制定计划,加强管理。生源地区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2005-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需求的第一期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需求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要与本地区的人才需求以及用人单位挂钩。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议计划、专业安排等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牵头商有关培养单位落实招生任务,编制招生计划建议方案,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级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各有关学校和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年度招生工作,于每年6月将招生计划的落实和招生录取情况报教育部。

  (二)明确责任,履行职责。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负责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宏观政策的制订协调。教育部负责培养计划的协调和制定招生、教学、管理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办学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

  国家民委负责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和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问题。

  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人才需求规划和提出年度培养需求计划;加强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教育部的联系与协调等有关工作;协调学校和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落实按规定由生源地区财政对学生的资助经费;负责组织和协调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等工作;配合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等工作;对招生、培养工作提出建议。

  人事部负责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的政策制定和计划协调工作。

  承担培养任务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考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博士、硕士阶段的常规管理、教学和毕业生派遣工作;对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议。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负责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管理、教学和结业考核等项工作。

  其他有关事宜,将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为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按培养目标的要求,严格落实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加强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以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确保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各民族人才。基础强化培训基地和有关高校要按国家民族政策,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提供相应的饮食条件。主管部门和生源地区对有关高校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办学工作,并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全面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区、旅游点(以下简称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维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是指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导游证,受旅游区管理机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建设、林业、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人员,须经旅游区管理机构推荐,参加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并取得旅游区导游证后,方可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

旅游区导游人员的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由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开放单位的讲解人员,其资格认证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及其同等以上学历;

(二)具有适应旅游区导游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申请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所在地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其核发旅游区导游证。

旅游区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旅游区导游证在本旅游区有效,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八条旅游区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旅游区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干涉旅行社导游人员的正常业务,不得强迫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聘请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服务。

第十条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管理机构委派,佩戴旅游区导游证,在本旅游区范围内进行导游讲解活动,并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旅游区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十一条旅游区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导游服务质量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齐,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二条旅游区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参观游览项目安排旅游者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游览项目或者中止导游讲解活动。

第十三条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导游讲解应当使用规范的导游词,不得掺杂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等内容。

第十四条旅游区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参观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参观游览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当积极参与救助。

第十五条旅游区导游人员在导游讲解活动中,不得欺骗、胁迫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旅游区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旅游者对旅游区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区管理机构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旅游区管理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者的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非法证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其旅游区导游证三至六个月,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