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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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由市国资委制订的《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山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临汾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部门,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本级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企业或者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本级企业在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市本级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本级企业,直接报市本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按3%的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市本级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未纳入集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本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本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本级企业依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本级财政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本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市本级财政机关名称。
第十七条 市本级企业当年应交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上交通知及市本级财政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2个月内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市本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市本级财政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本级企业,直接报市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十九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每年依法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市本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由市本级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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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前
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又明确要求在全国县级政府机关普遍实行政
务公开,在有条件的地市也要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机关的行
政管理事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向服务对象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
群众监督。这是行政机关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治本之策,也是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
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央和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推行政务公开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还
不平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也不够规范。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
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现就在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
企业或群众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劳
动保障工作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劳动保
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
法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
法行政,防止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的发生;有利于简化行政手续,
方便群众办事,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行政
机关转变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
制。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直接为
企业或群众服务的各类事项,如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动监察执法、
劳动争议仲裁和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以及信访等,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
密的,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如实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开。公开的主要
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具体办事制度、工作方
法、步骤、办事结果,以及服务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办事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的操作标准;部门的工作纪律、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举报投诉的方法和途经,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罚办法,以及需要服务对象了解
的其他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以实用、方便为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为服务
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让服务对象了解自己的权力、义务及办事方法和
程序,便于监督。具体公开形式有:上墙公示,上网公示;设置电子查询系统;
建立集中办公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利用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品;设置举报
箱、发放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等。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措施

加强监督制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促进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要建立严格的内
部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以及工作作风、
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甚至
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严重侵犯群众民主
权利和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党
纪政纪责任。同时,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通过建立举报设诉制度、聘请特
邀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
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
人员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根据工作情况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企业或群众的行政部门和窗口单位,是党和政府
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落实党和政府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的工作阵地,在
这些部门和单位推行政务公开,对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行,
做好新时期的劳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政务
公开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和抓好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提
出明确要求,认真部署和组织实施,力争在年底前使这项工作基本健全和完善。
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级所属职能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与改进和完善业
务工作制度结合起来,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按照要求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
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对已经开展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督促指导工
作,使之更加规范和完善;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单位,要提出明确的时间、目
标要求,把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各地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树立先进
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劳动保障部纪检组、监察
局拟于年底前召开会议,交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北京市实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卫生局


北京市实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按《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卫生局是全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卫生局主管本辖区内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第四条 对在本市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胞,其所在工作、学习单位或所住饭店、宾馆,有义务协助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护和卫生保健措施,预防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第五条 对从事艾滋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涉外单位中负责接待外宾的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有可能接触艾滋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协助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护和卫生保健措施,预防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第六条 出国定居、工作、留学、探亲、经商的中国公民,因前往国或地区要求进行艾滋病检查的,由市卫生检疫所负责检查并出具证明。市卫生检疫所应将检测人数按月报市卫生局。
第七条 市卫生防疫站是本市艾滋病检测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
二、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
三、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
四、宣传有关艾滋病的防治知识。
第八条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嫖娼、卖淫者或有可能传播艾滋病者,应立即送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站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
第九条 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立即送传染病医院。并将疑似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血清,送市卫生防疫站复检。
第十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防疫部门发现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城镇地区于6小时内、农村地区于12小时内,按本市疫情报告的有关规定报告区、县卫生防疫站。区、县卫生防疫站应立即报告市卫生防疫站和区、县卫?
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都有义务就近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报告,不得隐瞒、延迟或阻止疫情上报。
第十一条 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体,必须在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监督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就近在当地火葬场火化,不得运送出本市。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规定, 由市或区、县卫生局给予罚款,并强制采取预防、治疗和消毒措施。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隐瞒疫情不报告或逃避、拒绝检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仍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瞒报携带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入境,或私自保存、使用、交换、传递该类物品的,没收该物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采取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措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规定, 引起艾滋病传播或有引起艾滋病传播危险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卫生行政机关可提请其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 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卫生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