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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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办〔2011〕55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公文培训是推进公文质量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部领导关于改进文风、提高公文质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和报送程序,加快构建“大核稿”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岗位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办〔2010〕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加强我部公文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进文风提出明确要求,部领导也多次对加强我部公文质量建设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努力做到公文“又短又好”。在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公文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公文质量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部机关公文质量合格率整体水平稳定在90%以上。但与履行职责和部领导要求相比,目前我部公文培训工作仍难以适应公文质量建设的需要,一些单位对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培训不系统、形式单一、方法陈旧,制约了我部公文质量的提升。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公文是推进机关各项工作的主要载体和工具,公文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还代表我部对外形象。加强公文质量建设是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和面临的紧迫任务。提高公文质量,落实责任是关键,强化培训是基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站在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高度,从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公文培训、推进公文质量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组织领导、制定计划、人员保障、后勤服务等方面强化措施,切实把公文培训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公文培训工作的重点对象

  公文培训是一项需要全员参与的工作,要结合我部公文起草和审核“五级负责、三审把关”的实际,分层次、分专题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当前,针对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现状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公文培训对象的重点:一是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机要员和核稿员,二是从事公文起草的处及处以下干部,特别是新招录公务员和借调到部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机要员和核稿员是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两支骨干队伍,为保障我部公文高效、有序运转和质量稳步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为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机要员、核稿员业务能力,办公厅对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机要员、核稿员实行登记备案、持证上岗、授权代办、绩效考核、集中培训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机要员和核稿员队伍建设日趋健全。但由于一些司局和单位机要员、核稿员具有流动性大、借调人员多等特点,给公文运转和审核工作带来隐患和挑战。为此,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应选派正式在编人员担任机要员、核稿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机要员、核稿员参加上岗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办公厅核发“机要员上岗证”、“核稿员上岗证”,无证不得从事相应工作。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机要员、核稿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办公厅负责做好年度优秀机要员、优秀核稿员评选工作。处及处以下干部公文起草任务重,是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主体,特别是新招录公务员和借调部机关工作人员公文业务知识相对不足,是我部公文培训的重点。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积极为从事公文起草的同志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特别是对新录用公务员、借调人员、公文制发量比较多的处室有关人员,要紧密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重点培训,处以下干部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要采取定期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农业部文电办理规程》、《农业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岗位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农业部公文办理简明手册》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实际交流公文制发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公文制发各环节岗位责任,优化公文制发各环节流程,不断提高公文制发水平。

  三、积极创新公文培训方式

  改进和完善公文培训工作,关键在编制培训资料和创新培训方法。要以案例培训、互动交流为主,通过公文评选和讲评,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现场核稿等形式,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在我部形成“大培训”的格局和氛围。及时编制实用的案例培训资料。培训资料的准备是公文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公文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作典型案例,将案例涉及的各方面公文质量问题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发挥案例培训以小见大的作用。注意收集优秀公文的典型段落,特别是部领导、司局和单位领导对公文的审改意见,通过对比提高公文起草技巧,领悟如何贯彻落实领导要求。要根据公文质量建设新的要求,及时更新培训工作资料,培训资料的编制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层次和培训对象,注意突出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优秀公文评比和讲评活动。近年来,我部每年均组织开展公文质量建设评优活动,通过对年度优秀公文、公文质量建设先进司局和优秀机要员、核稿员进行表彰,推动在部系统营造重视公文质量建设的良好氛围。总结我部开展公文质量建设评优活动的经验,就是自查自荐与互评互学相结合、表彰奖励与交流培训相结合、营造氛围与推动工作相结合。要完善公文评比工作机制,把评优与培训更紧密地结合起来,针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公文起草和运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学习优秀公文、专家辅导、典型交流等形式,提高培训实效。办公厅每年负责牵头组织开展1次部机关公文质量建设评比活动。鼓励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公文组织开展评优活动,通过评学结合,提高公文制发能力和水平。除定期开展公文评比活动,办公厅还不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公文讲评活动,特别是认真领会部领导对公文的审改意见,总结公文起草规律,学习研讨公文起草技巧,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实践证明,结合各级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修改意见组织公文培训,权威性强、操作性强、示范性强,对提高公文写作能力效果明显。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重视公文讲评工作,善于学习借鉴优秀公文,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与部里组织的公文讲评活动,并结合业务工作和公文实例,积极开展公文讲评培训。公文讲评活动既可以与专题培训结合起来安排,也可以通过日常文稿起草、工作交流、撰写学习体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适时组织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现场核稿。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是落实“大核稿”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我部不少公文内容涉及多个业务领域,通过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能充分集中各方面意见,更好地做好内容审核,提高核稿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具有时效性强、针对性强、形式灵活多样、参与人员广泛等特点,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能充分发挥公文培训的示范效应,对提高相关人员公文起草和审核能力效果明显。要充分发挥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的作用,通过多交流、多沟通,促进核稿人员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公文写作水平。要增强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的针对性,更多地采取案例培训的方式,结合具体问题研究如何正确选择文种、确定行文关系、把握结构布局以及准确文字表述,有的放矢地解决公文制发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把定期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制度化,充分利用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协商议事等机会开展公文培训,把公文培训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进一步规范对公文培训工作的管理

  我部实行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制度和司局公文质量评价分级制度,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文质量建设工作,公文质量建设情况作为本单位绩效管理评估的组成部分。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考评体系中,公文培训是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每举办1次公文培训活动,当年该单位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考核(基础分100分)加1分,最多加4分。对当年未举办公文培训活动的单位,酌情予以扣分。要认真落实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强化对公文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并将其作为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综合得分的重要依据。要使我部公文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将公文培训纳入我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增强公文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办公厅负责制订年度机关公文质量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2次由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综合性公文质量培训活动,每年举办2耀3次专题性公文质量培训活动。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培训工作,由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每年至少组织1次公文培训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做到年初制订公文培训工作计划,年内分层次、分专题组织开展培训,年底进行总结检查。要针对自身业务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本单位公文质量培训活动,并将开展公文培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厅文电处,作为当年公文质量建设绩效考核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对地方农业系统的公文业务指导作用,多征求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部公文运转和质量的意见,及时将这些意见转化为公文培训的内容,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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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检局


广东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检局


(1987年3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出口产品的质量管理,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商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促进生产及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重要的出口产品,逐步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公布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产品,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该种出口产品,有关外贸部门不得收购和出口。
第三条 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如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产地,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由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广东商检局)统一管理,并组织有关生产和经营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的出口产品,由广东商检局与省有关主管部门商定后,分期分批公布。
公布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应符合下述原则之一:
(一)列入《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种类表》内的;
(二)涉及人身安全的;
(三)国外客户一向要求商检局签发证书的;
(四)需在进口国办理登记注册的;
(五)其它需要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大宗出口产品。
第五条 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产品逐个填写《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报经当地商检机构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考核,对符合生产出口产品质量条件者,报经广东商检局审查核准后,颁发质量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并按有关标准生产,产品经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质量一向保持稳定。
(二)具有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试手段及各类技术人员。
(三)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有独立的、健全的检验机构。
各类产品的具体考核细则,由广东商检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经考核达不到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经过认真整顿和改进,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八条 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出口时,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验及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及产品情况,适当放宽检验和管理。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已获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应按规定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生产设备管理;
(二)生产工艺执行情况;
(三)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项原始检验记录及有关资料;
(五)对出口产品和库存产品按出口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及复验。
第十条 已获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向商检机构寄送质量报表、质量事故、客户反映等有关资料,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已获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包装或标签(吊牌)上标明质量许可证编号,以资识别。
第十二条 已获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如结构、工艺、配方、原料和生产条件、技术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经检查确认无法保持该产品原有的质量水平时,必须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申领质量许可证。
第十三条 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时,经复查生产条件仍不低于原有水平者,可延长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已领取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可单独或会同主管部门对其提出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
(一)产品质量下降;
(二)全面质量管理、生产条件变坏;
(三)客户反映商品质量不良,经查明属厂方责任。
对问题严重,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或在限期内不能改进者,得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吊销质量许可证,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广东商检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后,生产企业必须将已吊销的质量许可证交还商检机构,停止生产该种出口产品,并在六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领证。
第十六条 质量许可证不得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并追究有关生产企业负责人与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颁发质量许可证所需的考核审查和抽查试验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规定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按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7年4月6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3、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