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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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

(2009年3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决定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决方式及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范围

  1、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2、决定代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省长、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厅长的任免,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4、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所辖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法院院长;

  5、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负责人的任免;

  6、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辞职;

  7、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的任免;

  8、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的补充任命;

  二、采用按电子表决器逐项表决的范围

  1、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的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免;

  2、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区所辖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

  3、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

  三、采用按电子表决器合并表决的范围

  1、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2、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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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1月10日公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评阅工作已于日前结束,考试成绩将于11月10日公布,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11月10日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或010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司法部已向各地司法厅(局)发出通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向当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核查后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香港、澳门受委托的机构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将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另行公布。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滦入港输水管道是为天津钢管公司、军粮城发电厂、电解铜项目、大港油田和乙烯工程等大型企业供水的专用输水管道。为保障安全输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水利局是引滦入港输水管道(以下简称输水管道)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输水管道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 输水管道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覆盖面及由管道两侧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外缘外延三十米的范围。
第五条 禁止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堆放物料,植树、修渠、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禁止在输水管道上部顺管道行驶载重车辆。
输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挖筑鱼塘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确需修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输水管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服从输水管道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禁止截取输水管道内的水和损毁管道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管道设备。
第八条 输水管道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管道管理,定期检查、巡视管道设施,执行供水计划,维护输水工程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九条 输水管道发生故障,输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及时排除。在排除故障过程中,当地政府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沿途有关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和干扰。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输水管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或修复费用;对截取管道内水的,由输水管道主管部门加倍收缴水费;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输水管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