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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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我们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主安排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第七条 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

  (四)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对自主安排的切块资金,要商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抓紧制定分配方案,尽快落实到具体的县;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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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52号


关于印发《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04年5月11日至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在京主持召开了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确保这些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顺利实施。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


  2004年5月11日至12日,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在北京市召开,会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主持,公安部治安局和消防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四条输油(气)管道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治安、消防、医疗等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和四条管道运营公司的负责人及专家共120人出席研讨会。会议听取了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的汇报,并分组听取了关于西气东输管道、陕京输气管道、涩宁兰输气管道和兰成渝输油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汇报。

  与会代表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应急预案框架结构比较科学、合理,内容比较全面、细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及建议如下:

  一、四条输油气管道是关系到安全生产和群众生活安全稳定的重要工程,建议应急预案经修改完善后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沿线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便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速度。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作为输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工作与当地政府对接的窗口,组织、协调相应的救援工作。

  三、应当强化事故报告的快速和准确。发生A类事故后,企业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部门,同时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

  四、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以地方为主的企地联动机制,明确政府和企业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企业应为地方政府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协助、支持政府决策,形成合力,有效进行事故抢险。

  五、应增加天然气理化特性、天然气的危害表现形式、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有关内容,使有关方面对天然气及其事故的危害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六、加大管道沿线的安全宣传力度,加强对地方基层干部、群众在事故状态下自救、疏散、报警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与地方政府进行联合演练,使有关方面了解和重视应急预案。

  七、建议企业针对管道事故特点,配备专业齐全的抢险设备和人员防护装备。

  八、应针对自然条件恶劣和易发生人为破坏的重点防范地段,分别编制具体、细致、可实施性强的应急预案,为事故处理争取时间,提供指导。

  九、进一步扩大专家选择范围,将主要依赖企业内部扩大至地方相关领域,为更加全面、合理地进行决策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十、预案应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安全预评价和其他有关研究、鉴定、验收成果,并参考国外先进技术,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半径及危害范围做出科学、量化的预测,为事故状态时危险区域隔离、人员疏散等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1959年4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马明方
副主任委员
  王维舟   车向忱   朱蕴山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维舟   邓宝珊   田君亮   庄希泉   朱蕴山
  车向忱   李 永   李澄之   陈汝棠   吴芝圃
  罗叔章   胡厥文   涂长望   夏 衍   徐立清
  陶孟和   杨之华   杨静仁

注:1959年4月20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王维舟、车向忱、朱蕴山为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