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07:26   浏览:9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4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财政局《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土地等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购建和处置办公用房行为,充分发挥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办公用房及其土地资产的购建、管理和处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二)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出租出借的房屋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市财政局隶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证由单位送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按照“政府所有、统一调配、单位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购建或处置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购建或处置。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所需要的土地,由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办公用地价格支付划拨土地所需的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办公用房所需要的建设资金,按照“鼓励单位自筹和向上争取,市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筹措。
  第八条 对由一家单位独自购建,其他单位支付一定购建费用入住办公,多家共用的办公用房,购建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报市财政局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整体购买办公用房后,确因建设资金不足,拟用购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抵顶工程款时,须由市财政局对单位工程欠款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同时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整体购买办公用房后,单位原有的办公用房、附属建筑及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批复,将原办公用房(含出租、出借部分)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办公用房地产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仍继续使用的旧办公用房,由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补办相关手续。对需拆迁的旧办公用房,不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由市政府收回的办公用房(不含土地),以评估重置价格为依据核算补偿费用。新购建办公用房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将补偿费拨付原单位用于新办公用房的购建。由市政府统一安置或不再购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由市政府收回的旧办公用房占用的土地,归市政府所有。对新购建办公用房的单位,由市政府按照收回的土地面积和市政府确定的办公用地价格予以补偿;对由市政府统一安置或不再购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旧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转让,由市财政局隶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评估后,以委托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统一处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时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等各项费用从资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试行)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试行)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树立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要把尊老、爱老、养老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禁止侮辱、诽谤、打骂、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老年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老年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老年人的住房。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老年人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赡养扶助;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成年子女应当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微的父母生活水平不低于成年子女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费数额由父母与其成年子女商定;协商不成的,可由子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已婚子女有支持和帮助配偶对其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八条 保护离休、退休老年人依法享有生活保障的权利。各单位要保证离休、退休老年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福利以及其它方面的待遇。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民政部门应对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城镇孤寡老人给予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生活。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孤寡老人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其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农民中等生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兴办养老院、敬老院,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兴建老年公寓等福利设施。
第十条 医疗卫生部门应有计划地发展老年病康复医疗事业。医疗单位对老年患者,应优先给予治疗。
第十一条 文化、体育部门应发展老年人文化体育事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种有益的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有关服务部门对城乡孤寡老人应优先送粮、送煤(柴)到户;交通运输部门对老年人乘车(机、船),应优先售票、检票和乘座;工业、商业、供销部门应积极组织生产、销售老年人需用商品。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根据国家政策支持老年人发挥专长,组织他们为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老年人要自尊、自爱,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尊老、爱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权制止、揭发、检举,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揭发、检举、控告,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因玩忽职守给老年人的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老年人系指60岁以上的公民。
(二)孤寡老人系指没有子女和其他负有赡养义务亲属的老年公民。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31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设置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同时挂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 职能调整
  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工矿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研究指导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培训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议(提)案办理、信访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工资、出国(境)政审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安全科技与规划处)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程、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咨询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安全生产监督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负责矿山包括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港口码头、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主要从市经济委员会划转(含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1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 13名(含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名)。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城管、农机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贸易局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