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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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农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广东省农垦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着力解决不合理施肥问题,切实提高肥料利用率,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的同时,组织开展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以下简称“示范县”)创建工作,探索整村、整乡、整县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的有效模式和工作机制,示范带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整县推进,促进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全面深入持续发展。

  现将《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省区市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筛选确定示范县,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在组织开展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示范县创建工作。

  在5月30日前,将你省区市创建全国示范县的实施方案及示范县创建的具体工作方案报送到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cetushifei@agri.gov.cn。

  联系电话:010-59191834、59191509,邮寄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创建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着力解决不合理施肥问题,切实提高肥料利用率,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的同时,重点创建100个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以下简称“示范县”),探索机制,建立模式,树立典型,引导和促进测土配方施肥深入持续开展。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依托,以解决技术指导服务到位难、配方肥产供施脱节和施肥方式落后等问题为突破口,坚持“部省共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突出重点、创新发展”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多方力量,建立健全科学施肥推广体系和配方肥推广应用网络,着力构建整村、整乡、整县推进的技术模式和工作机制,为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提供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样板。

  在创建过程中,示范县要摸清主要作物施肥现状,分析肥料施用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确定本区域内化肥施用控制总量和分作物、分区域的合理施肥水平,用三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

  (一)技术支撑有力。土肥技术推广队伍健全,化验分析设施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备,主要农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全部建立,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测土配方施肥数据管理系统和专家咨询系统建成,能为本县域内深入持久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配肥供肥有保障。建立健全肥料配方制定和发布机制,具有两家以上按“大配方”生产的大中型定点企业,建成供应网点遍布县域乡村的配方肥供应服务体系,具备产供施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技术推广全普及。加大取土测土密度,覆盖所有农地土壤类型,技术指导、示范展示覆盖所有行政村,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得到个性化指导,技术推广应用到主要农作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片、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园全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在全县域内基本实现分区域、分作物、分品种按方施肥。

  二、工作任务

  示范县要对照创建目标,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创建任务总体安排如下:

  (一)科学制定配方。保持和稳定土肥技术推广队伍,加强化验室日常维护和质量管理,保证化验室正常运转。按照“三年一轮回”的采土测土要求,动态监测土壤养分变化状况,开展田间肥效试验,不断修订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完善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与种子、栽培等部门及肥料生产企业结合,共同研究并不断优化施肥配方,保证肥料配方的科学性、适应性,满足农业生产实际需求。

  (二)构建配方肥供应网络。鼓励示范县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配方肥供应模式,目前推广应用的主要模式有:一是引导建立以推广部门、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种植大户等为主体的配方施肥专业合作组织,实行统测统配统供统施。二是支持生产销售企业建立配方肥连锁配送网点,实行配方肥直供到乡村。三是支持肥料生产企业在乡村建立配肥站,实行按方配肥,按需供肥。四是由县级农业部门从现有乡村肥料经销网点中,筛选确认配方肥直供网点,组织配方肥生产企业与其对接,供应配方肥。五是农业部门牵线搭桥,引导肥料企业通过供销社农资经营连锁网络、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系统、邮政物流配送等渠道,面向乡村直供配方肥。示范县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确定一到两种适宜模式。同时,加强配方肥市场监管,督促配方肥经销服务网点建立肥料销售台帐,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三)推广应用配方肥。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配方肥推广激励机制。采取农企联合方式,农业部门与配方肥企业一同下乡,开展技物结合服务,宣传推广配方肥。在乡镇建立信息服务网点,利用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触摸屏)、宣传栏、展示牌等宣传测土信息、配方信息和施肥技术,常年宣传推广配方肥。在村级销售网点实行施肥技术指导方案上墙,引导农民按方购肥、按方施肥。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为切入点,探索建立专业化的统测统配统供统施服务模式。

  (四)建设示范展示网点。结合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片和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园建设,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等,在每个示范县至少建立1个测土配方施肥万亩示范区。同时,每个行政村建设1个20亩以上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示范点,培育5个以上示范户。示范区和示范点要做到“有包片指导专家、有科技示范户、有示范对比田、有醒目标示牌”,实行“定地、定时、定作物、定化肥量”施肥,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强化技术指导服务。通过多种形式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村入户。在每个行政村建立1个固定的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公告专栏,发布肥料配方、肥料供求信息、施肥技术指导方案信息。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行政推广人员和科研教学专家分片包干,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发放施肥建议卡和技术明白纸等方式,对农民实行面对面指导服务。对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建立档案,开展个性化指导服务。在指导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化肥机施、深施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多积多造农家肥,增施商品有机肥,还田秸秆,种植绿肥。加强和规范配方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配方师在科学施肥技术推广服务中的作用。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农业部印发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启动创建工作。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从政府重视程度高、工作基础好、种植业规模大、化肥施用量多、控制面源污染任务重的巩固项目县中遴选确定示范县,组织制定本区域创建实施方案,指导示范县制定具体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与示范县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动员安排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省级农业部门指导示范县制定配方肥供应网络、示范展示网点建设规划,研究确定整村、整乡、整县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机制和技术推广模式,探索总结配方肥产供销有效运行机制。部、省分片包干专家帮助示范县摸清施肥现状,研究制定分区域、分作物按方施肥方案,完善农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建立施肥专家咨询系统。示范县按照确定的方案和规划,组织落实各项创建任务。

  (三)检查验收。农业部和省级农业部门跟踪了解各地示范县创建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省级农业部门每年对示范县进行现场验收,农业部根据省级验收结果组织现场抽验,对实现创建目标的示范县,进行考评,验收确定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

  (四)总结推广。在创建过程中,边探索、边总结、边推广好的模式、机制和经验,并以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县(场)为样板,示范带动其他项目县整体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对整县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司局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示范县创建工作纳入农业部绩效考核目标。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健全测土配方施肥领导小组,把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和示范县创建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示范县要把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作为政府为农民办理的实事之一,纳入绩效考核范畴。要以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创建工作,统筹协调行政、推广、科教、企业等多方力量,组织落实示范县创建任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示范县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示范县创建实行绩效评估和验收制度,凡未通过验收的将取消示范县项目资格。要加强配方肥市场监管,定期组织市场抽查,规范配方肥标识使用行为,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偷减养分等不法行为,确保农民用上配方科学、质量可靠的配方肥。

  (三)加强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及短信、年历、挂历、宣传册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有效方式,广泛宣传测土配方施肥,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强对经销商和农民的宣传培训,引导经销商销售配方肥,农民使用配方肥,提高科学施肥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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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经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税收工作水平,现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税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
农业税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税收在调节经济、配置资源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定功能;农业税收面对农村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已成为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其地
位和作用更加显著。正确认识农业税收的地位、作用和特点,积极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对于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搞好基层政权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长期性和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农业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坚持依法治税,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规定,大力做好农业税收的组织收入工作。
在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规定方面,一要针对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忽视和放松征管工作,随意减税、免税或暂缓征税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农业税收减免税管理制度,严禁乱开减免税口子,明确管理权限,严格报批程序,减免税到期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切实维
护国家农业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要针对个别地方违反政策规定收“过头税”的问题,必须始终坚持按任务服从政策的原则办理。对于有的地方存在的按人头或地亩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以及片面强调税款均衡入库,变农业税“季节征收”为“常年征收”等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要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税收政策检查。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总结农业税收政策检查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农业税收政策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着重查处越权和随意减税、免税、缓税,以及违反政策规定收“过头税”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农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征收工
作的正常开展。要严肃有关纪律,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典型或重大问题,要予以通报或曝光。
在组织农业税收收入方面,一要夯实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管理。通过全面深入开展税源调查登记建档工作,加强税源档案管理和登记管理,做到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二要强化征管手段,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入库。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银行、粮食、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
协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打击农业税收涉税犯罪制度、银行扣款制度、扣缴农业税收税款制度和部门间行政协助制度。加快立法步伐,大力强化农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改变当前农业税收征管手段软弱的状况。同时坚决防止和纠正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
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查封扣押农民群众财物,随意关押纳税人等过激举动的行为和做法。
三、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中央决定近期要抓紧研究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以进一步理顺农村分配关系,规范分配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关系到亿万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调整,涉及财政体制、乡镇政府体制、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和整个税
制的配套改革及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为此,要认真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调查准备工作,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从税制和税收征管的角度,把握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要研究解决农业税制
及其征管方面多年积累的一些问题,确保新税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顺利实施。
四、加快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步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相对滞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明确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方向、目标,研究和设计改革的总体方案,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征管改革
进程。
当前,要着重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管理行为,强化征收管理手段,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法制化。二是强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主体地位,加强专业化管理。近
年来,一些地方从实际需要出发,在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财政局或地税局的农业税收科股改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或“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分局”,使农业税收征管机构成为具有对外独立执法地位、身份和进行系统管理功能的主体,强化了农业税收征管机构的工作职能,加大了直
接执法和组织征收工作力度,加强了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从而较好地适应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三是结合农业税收工作的实际,针对不同税种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凡是有条件的,应尽可能按照全国统一的征管改
革要求办理;条件不充分的,可逐步进行;同时,考虑到一些地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可在一定时期内沿用传统的征收管理办法。四是搞好农业税收征管软件的开发利用和计算机管理的推广工作。
五、关于农业税收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3号)规定,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税政调研;法律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省及省以下
农业税收征管职能的归属,仍按中编办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于农税机构、职能已划转到地方税务局的地区,要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征管手段上充分考虑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保持农业税收工作的整体性、系
统性和稳定性。同时,要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农业税收宣传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农业税收宣传工作,要按照全国税收宣传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保证。要注重宣传方式,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宣传品、文艺演出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
地开展宣传,不断推陈出新,为农业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七、加强农税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农业税收干部队伍建设,是搞好农业税收工作的基本保证。根据形势需要,当前农税干部队伍建设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按照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活动,提高广大农税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做好农
业税收工作的自觉性。二要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需要,注意保持农税干部队伍的稳定。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农税干部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四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农税干部的考核管理。五要关心爱护农税干部,切实改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
难,及时兑现应该享受的工资、津贴、奖励和福利待遇。六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反腐倡廉,勤政为民,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廉洁奉公的农税干部队伍。



1999年6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

195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一、本年8月11日文呈字第97号呈及附件均收悉。
二、甘肃省人民法院请解释关于使用金银订立契约应否有效问题,你院意见拟就地区(汉族区与少数民族区)的不同情况,有步骤、有分寸、灵活地执行政府法令,是可以的。
三、甘肃省人民法院请解释关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依立法精神,养子女应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利。即请查照转知为荷。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对甘肃省人民法院所提契约及继承问题的请示 文呈第97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接甘肃省人民法院7月28日秘字第1775号请示,请解释契约及继承问题疑义(附抄呈)
二、我们的初步意见:
1.由于敌伪时期通货膨涨物价波动的关系一般人为免受损失多喜用金钱银,这是新解放区一般现象,而不是甘肃省特殊情形,不能作为迁就使用使金银的根据,至于甘肃部份藏区一向使用银元,商人为了与藏区交易亦使用金银,似有部份理由,因此政府禁令宣布后,以金银订立之契约,处理上应按在什么地区订立的契约分别处理,即在藏区人民订立的契约,可以有效,非藏区人民订立的契约即不能有效,可是迁就藏区同时还要提高藏区,绝不能作了落后意识的尾巴,所以一方面承认其契约有效,一方面还得判令按银行牌价折付人民币,同时要向政府提议,着企业机关到藏区发售货物,专售人民币,以提高藏民对人民币的信仰,这种用司法手段配合以实际行动的宣传方法,全国已有很大成效,如全国物价的稳定即其明证,如舍此方法企图单纯以司法手段解决问题,过于迁就现实,则落在群众的行动之后形成了尾巴主义,失掉了政府的领导作用,过于强调法令则脱离群众,形成了盲动主义将惹起群众的不满,由此可见单纯的司法观点是不会很好的解决任何问题的,至非藏区也只是原则上金银契约无效,如劳苦人民相互间的金银契约或有银钱人员,劳苦人民的金银契约(金银工资)即应有效,不过也需要以银行牌价折付人民币,至于没收处罚,在群众还没完全普遍使用人民币之时,还不能采取。
2.关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是否有平等继承权问题,我们同意甘肃省人民法院的解释。
三、以上意见是否适当,请鉴核批示以便据以批答。
1950年8月11日

附二:甘肃省人民法院关于请解释有关契约及继承问题疑义的请示 秘字第1775号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我院对于契约及继承问题现有疑义拟请解释:
一、关于使用金银订立契约应否有效问题:
由于过去伪政府时期通货膨涨的关系,物价波动影响了人民的生活,一般人为了免受损失,所以皆不喜用伪币,而信用金银,又加甘肃部份藏区,一向使用银元,商人为了要与藏区贸易,也就使用银元,这也助长了人民信用金银的不正确观念,解放后我政府即禁止金银流通,并广泛的宣传人民币,提高了人民币的威信,最近更改善了经济关系,奠定了群众对人民币信任的基础,但仍有少数人沿用旧习,使用金银订立契约(包括一切工商业关系),并且因此而涉讼法院的案件亦为数不少,我们经研究讨论后,一部份干部认为金银既禁止行使,在我们禁令宣布后,凡以金银所订立之契约,概为违法,法律不予以保护,处理这类案件,除契约当然无效外,其金银则予以没收,另有一部分干部则认为金银虽为违法,其所订契约,根据具体情形,仍应认为有效(单纯的借贷契约除外),否则会影响工商关系,处理这类案件,除契约应认为有效继续履行外,其使用之金银勒令照牌价向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或酌予处分,究应如何办理,请你们研究指示。
附一实例于后:
甲乙订立契约,言明甲以银元200元租赁乙房屋一所开设商栈,因房屋破旧须先行修理,于是双方商定修理标准,并由甲将租金全部交乙作修理费用,乙于收款后半个月内将房屋照约定标准整修完竣,交甲营业,但乙收款后,又与丙商讨订契约,由丙包修,并由乙交丙银元若干,惟丙因经理不善及物价波动关系,赔累甚矩,未能按期修妥交乙,乙亦不能将房屋交甲使用,现甲起诉法院请求判乙:(一)照契约所订房屋修理标准将房修妥交甲使用,否则退还租金银元200元;(二)赔偿甲未能准时营业所受之损失;(三)照现行一般利率赔偿甲银元200元之利息。
二、关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问题:
关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如何继承遗产问题,婚姻法内无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后认为依照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之规定”。第十四条虽然仅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未有明白规定有养子女,不过依照第十三条的精神,养子女应与亲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遗产权利,我们这里认定是否有妥当,亦请一并指示为荷。
195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