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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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等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技字〔2008〕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鼓励我市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市贸工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中心,是指在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的技术管理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并对企业及行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不少于4年,技术中心成立不少于2年,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且连续2年企业生产产品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

  (三)企业连续两年年纳税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产品出口比例7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项可计入企业纳税额);

  (四)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五)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产品营业收入总额3.5%以上或年研发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

  (六)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3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七)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八)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 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申请报告;

  (五)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提纲见附件1);

  (六)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见附件2);

  (七)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计,所需费用由市贸易工业局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资料及上述审计结果对照第六条内容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者按《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不含加分部分)进行定量部分评价,并将结果通知申报企业;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定量评价合格的申报企业召开论证会,专家应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由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论证答辩。专家对《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部分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向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通报,并征求意见;

  (四)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初步获得认定的技术中心名单,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联合发文形式认定。

第四章 技术中心职责任务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企业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二)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制定本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名牌发展计划;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五)收集分析和跟踪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具体架构应包括技术研发、战略研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市场信息、投资规划等。

  第八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九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研发生产、购销、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市场前景进行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研发项目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互通信息,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等绩效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七条 提交考核材料如下:

  (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二)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告。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份。

  第十八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定量部分对考核材料进行定量打分,得分除以0.87为是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上视为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督促整改,整改期1年;连续两期不合格者,或不参加期内考核者,将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资助资金及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已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将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的下一年度,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可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技术中心建设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定后,市财政再资助200万元用于技术中心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可申报市产业技术进步有关专项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0年发布的《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经通〔2000〕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一、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定量数据表
企业名称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1 企业工业增加值(含当年应交增值税)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T-1)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7 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8 (T-1)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9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0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T-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6 企业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7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0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2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3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人数 人月  
25 技术中心技术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6 技术中心在国内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其中:技术研发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7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8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9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0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31 当年获得授权的全部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项  
32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3 当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4 企业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5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6 企业获得的省级著名商标数 个  
37 企业获得的省级名牌产品数 个  
38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9 获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指标解释:

  1.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3.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5.当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按企业经审计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6.当年企业交纳所得税、增值税总额:按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确认。

  7.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按企业提供的相关权威机构统计的该类产品市场总销量及企业当年产品销量确认,如不能提供或无市场总销量,则该指标为零。

  8.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仪器设备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

  9.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其中周期大于3年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费用归集的方法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合作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等。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提供的近几年的产品销售明细,在审核的基础上分析确认,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1.新产品销售利润:按照确认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进行确认。分摊的期间费用按费用总额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认。

  12.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13.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按企业提供的当年度出口报关单及收汇情况进行确认,包括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年末员工工资表上的员工人数确认。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企业1-12月份员工工资表总额确认。

  16.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分析确认。

  17.技术中心职工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进行确认。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数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9.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20.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高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博士工作满1年、硕士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5年、专科工作满8年视同高级职称。

  21.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中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工作不满1年的博士、工作不满2年的硕士、本科工作满3年、专科工作满5年视同中级职称。

  22.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学历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3.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4.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5.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按工资表及相关聘用合同等分析确认。

  26.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确认。

  27.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差旅费发票及费用报销内容等分析确认。

  28.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海外设立的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专区等证明材料分析确认。

  29.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30.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按企业提供的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析确定。

  3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鉴定验收记录等分析确认。

  32.当年授权专利数:按企业提供的专利证书并通过网上查询等确认。

  33.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参与制定单位进行确认。

  34.获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按企业提供的获奖证书等确认。

  二、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信息(附表+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来技术中心工作的外部专家、高级职称人员、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级名牌称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请见附表(1-8)。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万元) 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基建项目
4.其他支出
  其中: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1-4项小计
企业外部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海外专家请注明国别和地区,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员表

序号 姓名 技术职称 工作部门 类型



  注: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4 企业技术中心专利信息

附表4-1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授权号



  注: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4-2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当年指报告年;

  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5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6 拥有的国家和省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信息

序号 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拥有的国家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7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三年内指含报告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8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注




  注:1.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2.若获奖项目属于未公布的国防安全类奖励,请对获奖证书上的获奖项目名称进行遮盖等技术处理后,再提交复印件

  附件3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单位 基本要求 满分要求
体系与机制 技术创新体系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2   较好 优秀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2   较好 优秀
创新投入机制 1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0 % 3 6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2 百分点 0 0.5
人才激励机制 4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2 倍 1.2 2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2 % 2 5
外部资源利用 4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1 人月 3 5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1 % 2 4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1   1 1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1   1 1
技术与人才 创新队伍建设 7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 2 4
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人数 3 人 4 8
创新条件建设 11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4 万元 600 1200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增长率 2 % 5 10
技术中心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1   较好 优秀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2   较好 优秀
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有 效果佳
技术积累储备 6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2 % 5 10
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2 项 2 4
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4 8
产出与效益 技术创新产出 11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3 项 2 5
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数 2 项 1 2
当年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2 4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 2   有 有且难以模仿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2   较大 绝大多数
技术创新效益 41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5 % 15 3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5 % 15 30
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3 万美元 50 100
产品销售收入 5 万元 20000 50000
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4 % 10 20
产品销售利润 5 万元 800 2000
产品销售利润增长率 4 % 10 20
纳税额 5 万元 800 2000
纳税额增长率 5 % 10 20
加分   10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4 个 1 2
当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 项 1 2
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2 个 1 1
有效期内的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数 1 个 1 1


  二、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
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1.3 1.5 1.5
电子 1.0 1.0 1.0
轻工Ⅰ 1.0 1.0 1.0
轻工Ⅱ 1.7 2.5 2.5
船舶 1.3 1 2.0
化工 2.0 2.5 2.0
机械 1.7 1.5 1.5
医药 1.3 2.0 1.5
冶金 2.0 3.5 3.5
纺织 1.7 2.5 2.5
建材 1.7 2.0 1.5
有色 1.7 3.5 3.5
铁道 2.0 1.5 1.0
石化 5.0 3.0 3.0
其他 5.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贸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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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政发〔2007〕12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掖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张掖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立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谐统一。
第四条 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适度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先进技术的研究运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禁采区,不得从事矿业权活动。
第六条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和授权出让矿业权,严格执行《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规定》。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七条 凡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可依法按权限程序向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探矿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各级人民政府将依法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探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取得探矿权之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部、省出让的要提出建议,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出让的要做出决定。
(一) 没按成交确认书规定时限缴清探矿权价款及其它规费的;
(二)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进行勘查工作的;
(三)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四) 非法出租、承包、转让探矿权的;
(五)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变更勘查单位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
(六)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要求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协查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设立矿业权的、有矿权争议的、禁止勘查的区块等,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建议,停止探矿权的办理。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公开出让的探矿权,市国土资源局要与储量管理机构或地质勘查单位对出让项目的地质勘查程度、储量情况进行核查,委托有资质的矿业评估机构对价款进行评估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评审确认。
第十一条 严格探矿权登记备案制度。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必须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无故在半年内不登记备案又不开展工作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建议登记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提高探矿权年度最低投入标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第一年度每平方公里投入达到5万元,第二年度每平方公里达到10万元,从第三年度开始每年每平方公里达到20万元;非金属矿产第一年度每平方公里达到2万元、第二年度每平方公里达到5万元、从第三年度开始每年每平方公里达到10 万元。预查阶段不超过一年,普查阶段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加大引资勘查力度,鼓励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区块内通过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等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不设立新的探矿权主体和不变更探矿权人的,要与合作方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合同书》,并向原勘查登记机关备案,备案通知书下发后方可开展合作勘查。
第十四条 加强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探矿权人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勘查情况包括工作量完成、资金投入、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勘查成果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程序和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滚动使用,逐年增加。
第十六条 加大市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成立张掖市地质调查院,重点开展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具有成矿前景的矿产地的勘查等工作,以加快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发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需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环保、土地、安全生产等规定。 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民营企业开采除国家规定禁止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外的我市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集体、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享受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采矿权之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部、省出让的要提出建议,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出让的要做出决定。
(一) 对过去在我市公开取得采矿权,没按成交确认规定时限缴清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采矿权的;
(四)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不按照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品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或者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
(六)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要求,未按照开采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和含有有用成份的尾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浪费和破坏。
第二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施工,加强矿区范围内的生产勘探和补充勘探,不准任意丢弃矿体,禁止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需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 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 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 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人员;
(四) 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 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 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砂、砾石、粘土、普通建筑用石料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冶金用石英岩、水泥用灰岩、花岗岩、芒硝、石膏、长石、滑石、耐火粘土等可供开采的矿产地,经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测并提交勘测报告后出让采矿权;属部、省发证的矿种,勘查程度必须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方可出让采矿权。
第二十三条 严格矿山企业准入条件,新办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钨矿处理原矿必须达到3万吨/年以上;
(二) 岩金矿处理原矿必须达到1、5万吨/年以上,砂金矿10万立方米/年以上;
(三)煤矿必须达到原煤30万吨/年以上;
(四)铁矿露天开采处理原矿必须达到5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3万吨/年以上;
(五)铜矿处理原矿必须达到开采3万吨/年以上;
(六)铅锌矿处理原矿必须达到开采3万吨/年以上;
(七)萤石矿处理原矿必须达到开采1万吨/年以上;
(八)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白云岩、石膏、芒硝、花岗岩、滑石、长石处理原矿必须达到3万吨/年以上;
(九)新建砂、砾石、粘土、普通建筑用石料、耐火粘土处理原矿必须达到开采3万吨/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指标的核准、考核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三率”指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山企业负责“三率”指标的执行。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二十五条 地质环境保护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矿山开采应当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矿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治理措施,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
第二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要求,根据矿种、生产规模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保证金在矿山建设时采取一次性收取。生产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50-100万元,中型的能源、金属矿产30-50万元,小型的能源、金属矿产20-30万元;非金属矿产生产规模大型的20-30万元,中型的10-20万元,小型的5-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金实行集中收缴,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和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应当及时退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用收缴的环境治理保证金予以治理恢复,保证金不够恢复治理的,责成采矿权人补缴,直至达到恢复治理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矿业权人按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矿业权的监督管理。各项目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必须接受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勘查或采矿的,国土、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进行处理;拒不停止勘查或开采活动,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人违犯《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有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越权配置矿业权,有越权行为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授予的矿业权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本行经营活动中的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加强经营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行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凡本行一切会计事项,均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工作的任务是: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做到正确、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外币业务、财务的活动情况,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二、加强服务和监督,根据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办好国际、国内资金的结算和清算,监督本、外币资金有计划地运用,加速资金周转,维护国家和本行的信誉和权益。
三、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独立核算原则和企业化经营的要求,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会析,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运用会计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 本行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的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会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主管人员以及适应工作需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相对稳定。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行长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把会计工作列入全行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或定期对会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他们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分设、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第六条 行长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执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计年度每年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假日,仍以该日为办理决算日。
第八条 本行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债权、债务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入“本年利润”,以正确反映本行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本行采用借贷记帐法。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损失的发生,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收益的发生,记入贷方。记帐时,先借后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第十条 本行采用当日轧帐制,每个营业日发生的帐务,必须当日轧平。
第十一条 本行采用外汇分帐制。一切凭证、帐簿、报表,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的外,对各种外汇的收付,凡有人民币外汇牌价的货币,平时都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帐簿,编制报表;定期或年终时,各种分帐货币除分别编制决算表外,还应按规定办法折成人民币汇总编制会计报表。
人民币以元为单位,记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记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各种外币以该种货币的个位为记帐单位,小数点以下应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而定。一切会计凭证,均应按规定标明该货币的简写符号;各种货币的简写符号及辅币进位办法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本行必须坚持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做到帐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十三条 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包括凭证的填制、帐务的处理、报表的编制等,本行设置专职复核员。
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印章分:行名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和结算专用章等。
第十五条 各种密押、重要业务公章、有价单证等,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每日营业终了,应入库或保险柜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做到按时装订、编制目录、妥善保管。调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和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本行职工应注意保守银行机密,对于传票、帐册、报表以及重要文件、单据、契约等,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准携带出行。重要的业务数据不得在电话或闲谈中对外泄漏,打印作废的帐表,应当销毁,不得随意弃置,以防泄密。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本行的会计科目,是根据本、外币资金活动情况和会计核算的需要,为了便于分析和监督全行各项业务活动及其经营成果而设置的,共分为四类: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会计科目按分类编列科目代号。
为了反映和控制重要单证和数字资料,另设置表外科目,以加强管理,但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下,按需要分设帐户。科目是进行综合核算的基础,帐户是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两类核算数字必须完全相符。
第二十条 本行会计科目(包括二级科目)设置由财会部统一规定,全行必须认真地根据科目使用说明,按照各该科目规定的核算范围正确地运用,以保证业务和资金活动情况得以真实正确地反映。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结帐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第三节 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数字总结,据以反映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体现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结果。它是编制和考核计划分析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反映真实。
一、日计表应按日编制,其作用:平衡当日全部帐务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财务活动情况。
二、月报表应按月编制,其作用:综合反映当月的业务动态及其状况。
三、季报表应按季编制,其作用:综合反映当季的业务动态及其状况。
四、半年报六月底编制,其作用:反映上半年的业务动态和状况;便于了解工作进度和指导工作。
五、年报年终编制,其作用:综合反映全年业务动态及其状况。便于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考核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种报表必须认真编制、复核,并与有关数字核对,保证准确、真实和完整,需要报送有关单位的应按时上报(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科目表附后)。

附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现金:凡人民币、外币现金的收付,用此科目核算。
现金收入记借方;现金付出记贷方。
102 银行存款: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借方反映,计算活期利息,利息收入相应冲减费用开支。
11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凡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凡本行与国内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所开立的活期帐户,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分户帐。
113 存放国内同业定期:凡存入国内银行机构的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或每笔存款设分户帐。
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凡通过在国外代理行开立的现汇往来帐户,办理收付款项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设分户帐。
115 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凡存放国外代理行有约定期限及利率的现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或每笔存款设分户帐。
116 拆放同业:凡本行拆借给其他银行的短期资金,用此帐户核算。
121 人民币短期贷款: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人民币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2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民币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3 外汇短期贷款: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4 外汇中长期贷款: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5 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凡按照买方信贷方式向国外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6 转贷进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出口方银行提供的进口买方信贷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7 转贷外国政府外汇贷款: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8 转贷商业贷款: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国际市场上的私人银行或银团提供的贷款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9 转贷混合外汇贷款: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国外政府提供的低息优惠贷款或赠款和出口信贷结合使用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41 应收利息:凡到结息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当期应收利息,(不包括应收逾期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143 应收及暂付款项:凡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业务周转金;
2.待查错帐;
3.待处理出纳短款;
4.待处理损失款项;
5.管理费用备用金;
6.其他款项。
144 催收贷款:凡贷款逾期满三年,经催收仍无望,经批准转入本科目继续催收时,用此科目核算。转入此科目的资金已属呆滞资金,但在银行内部核算时,仍应按原定利率计息,其利息通过“催收利息”表外科目反映在对外催收时,应将利息和本金合计在一起追收。催收款项经批准核销后,相应的利息一并转销。
本科目按债务人设分户帐。
146 逾期贷款:凡贷款到期(含展期)贷款人不能归还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47 应收逾期利息:凡逾期贷款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151 固定资产:凡本行所拥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用此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分为房地产、器具设备两大类。本科目下设九个分户:
1.营业用房;
2.非营业用房;
3.通讯设备;
4.电子计算机;
5.电器设备;
6.安全保卫设备;
7.运输设备;
8.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9.家具及其他。
152 累计折旧:凡本行所有的房屋、器具设备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已计提的折旧金额,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153 在建工程:凡本行因各项工程建设而发生的支出,用此科目核算。银行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分户帐。
154 固定资产清理:凡本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分户帐。
155 待处理财产损溢:凡本行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用此科目核算。
156 递延资产:凡本行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以及大修理费、预付房租等,用此科目核算。以上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损益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开办费;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3.待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租金;
5.待摊债券发行费用;
6.其他待摊费用。
162 预付保险赔款:本科目核算本行非人身险业务,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赔款。
163 应收保险费;凡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二级科目,并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171 贷款呆帐准备:凡本行按规定根据贷款本金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销呆帐时,借记本科目。已确认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又收回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172 坏帐准备:凡本行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用此科目核算。
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销坏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有关科目。已确认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二、负债类科目
201 向中央银行借款:凡本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11 借入国内同业款:凡本行向国内银行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设分户帐。
212 借入国外同业款:按照银行间拆借方式,借入国外银行的外汇资金,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国外银行或每笔借款设分户帐。
213 国内同业存放:凡国内银行机构存入本行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每笔业务设分户帐。
214 同业拆入:凡本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用此帐户核算。
221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凡进出口企业存入本行的本外币活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存款人设分户帐。
222 进出口企业定期存款:凡进出口企业存入本行的本外币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每笔存款设分户帐。
223 存入保证金:凡本行办理保险业务,接受存入的保证金,用此科目核算。
225 发行债券:凡经批准本行在国内外已发行的本外币债券,用此科目核算。
231 借入买方信贷:凡以买方信贷方式,由出口方银行向本行提供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32 借入外国政府贷款:凡由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33 借入混合贷款:凡以混合贷款的方式,借入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34 借入国外商业贷款:凡从国外银行借入的商业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41 应付债券利息: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付债券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分户帐。
计算应付债券利息时,借记“发行债券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二年冲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2 应付利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本行吸收的各项存款及各项借入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不含应付债券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计算应付利息时,借记有关利息支出,贷记本科目;第二年冲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3 应付工资:凡本行当期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是否在本期支付,均用此科目核算。向开户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44 应付及暂收款:凡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暂收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5 应交税金:凡本行应缴纳的各种税金,用此科目核算。
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税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6 预提费用:凡本行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时,应记入发生期的成本、费用。
本科目按费用种类设分户帐。
247 应付福利费:凡本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此科目核算。
提取福利费时,借记“人事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有关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51 外汇买卖:凡本行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外汇或外币买卖时,用此科目核算。
买入时,外币金额贷记本科目,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卖出时,外币金额借记本科目,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
252 掉期资金:凡通过国际市场办理利率调换或贷币调换,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
261 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本科目核算本行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按规定比例和方法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提存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转回上年同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按本年和上年设置明细帐。
262 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本科目核算本行保险业务为支付在核算期内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所提取的准备金。
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按业务部门提供的未决赔款数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前一结算期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按险种设分户帐。
265 保险长期责任准备金:本科目核算本行实行三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
年终提取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提存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上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设置明细帐。
三、所有者权益类
301 实收资本:凡本行实际收到的国家投入的资本金,用此科目核算。
302 资本公积:凡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用此科目核算。资本公积增加时,借记其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03 盈余公积:凡本行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04 本年利润:凡本行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结转亏损,做相反分录。
305 利润分配:凡本行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盈余公积补亏;
2.提取盈余公积;
3.应付利润;
4.未分配利润。
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307 保险总准备金:凡本行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保险总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
按规定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损益类科目:
收入类:
501 利息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凡存放人民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存放国内同业活期利息收入:凡存放国内各银行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存放国内同业定期利息收入:凡存放国内各银行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利息收入:凡本行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存款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利息收入:凡本行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存款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1.人民币短期贷款利息收入:凡人民币短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2.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凡人民币中长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3.外汇短期贷款利息收入:凡外汇短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4.外汇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凡外汇中长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5.出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凡出口买方信贷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6.转贷进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凡转贷进口买方信贷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7.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收入:凡转贷外国政府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8.转贷混合贷款利息收入:凡转贷混合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9.商业贷款利息收入:凡商业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0.调期资金利差收入:凡调期资金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0.其他利息收入: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利息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1 手续费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担保费收入:凡本行应客户要求承担保证,按规定收取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1.出口买方信贷费用收入:凡按照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向国外收取的管理费承担费等费用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0.其他手续费收入: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2 其他营业收入:凡不属于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项下的营业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513 汇兑收益:凡本行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而获得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514 贴息收入:凡国家拨来政策性补贴的贴息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515 保险业务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保险费收入:凡本行按保险契约或批单向保户收取的保险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保险手续费收入:凡本行办理保险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3.保险追偿款收入:凡本行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6 营业外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固定资产盘盈:凡固定资产盘盈所得的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凡固定资产清理和变卖的净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营业外收入:凡不属于上述帐户的营业外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21 利息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凡从人民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凡本行对外发行的债券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借入国内同业款利息支出:凡本行借入国内同业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国内同业存放利息支出:凡支付国内同业存款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借入国外同业款利息支出:凡借入国外同业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6.借入买方信贷利息支出:凡借入买方信贷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7.借入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支出:凡借入外国政府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8.借入国外商业贷款利息支出:凡借入国外商业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9.企业各类存款利息支出:凡本行吸收进出口企业活期和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20.调期资金利差支出:凡调期资金项下的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30.其他利息支出: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531 手续费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发行债券费用支出:凡本行对外发行债券所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金融企业往来手续费支出:凡对人行、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手续费支出:凡不属于上述各项手续费支出的,用此帐户核算。
532 业务费用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低值易耗品摊销: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所发生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递延资产摊销:按规定摊销的递延资产,用此帐户核算。
3.修理费:凡房屋、汽车、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时,在经批准的计划内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维修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4.电子设备运转费: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购买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业务专用电脑录相带和有关的其他材料、费用、开支等,用此帐户核算。
5.钞币运送费:运送钞币及有价证券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司机和押送人员的差旅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6.安全防卫费:为加强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包括防盗瓦斯枪)、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和水龙管费用以及财务部批准的特定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7.邮电费:市内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电讯线路及有关设备的租用费、邮费,用此帐户核算。
8.水电费:营业、办公用房支付的水电费,用此帐户核算。
9.取暖费:凡按规定有采暖的地区,在取暖间的燃料费,取暖用具的添置和修理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的工资等,用此帐户核算。
10.租赁费:凡本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金,用此帐户核算。
11.印刷费:印刷各种业务与办公用凭证、帐表、专用卡等有关文件资料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2.公杂费:业务用车的油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以及刻制业务专用章,购置营业办公文具,订阅公用书报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3.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种会议按规定标准开支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4.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等,用此帐户核算。
15.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16.劳动保护费:凡按规定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所需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7.保险费:凡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此帐户核算。
18.税金: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用此帐户核算。
19.咨询费:凡本行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0.业务宣传费:在规定范围内开支的各项业务宣传费,用此帐户核算。
21.业务招待费:凡本行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此帐户核算。
22.审计评估费:凡本行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等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项目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3.研究开发费:凡本行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所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4.其他业务费:凡不属于上述帐户列支的其他费用如:绿化费、公证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25.董事会费:凡本行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29.提取呆帐准备金:凡按规定提取,调整呆帐准备金时,用此帐户核算。
30.提取坏帐准备金:凡本行为备抵坏帐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用此帐户核算。
533 营业税及附加:
本科目分设下列帐户:
1.营业税:凡本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用此帐户核算。
2.城建税:凡本行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用此帐户核算。
3.教育费附加:凡本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用此帐户核算。
534 保险业务支出:
本科目分设下列帐户:
1.保险手续费支出:凡本行支付给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劳务费用及分保业务支付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2.保险赔款支出:凡本行保险业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用此帐户核算。
535 其他营业支出:凡不属于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的各项营业支出,用此科目核算。
536 汇兑损失:凡本行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而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537 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分设以下帐户:
1.损失款项:凡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确实无法收回,按照规定经批准作损失处理的款项,用此帐户核算。
2.固定资产盘亏:凡固定资产盘亏的净损失,用此帐户核算。
3.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凡固定资产清理和出售的净损失,用此帐户核算。
4.捐赠款:凡本行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等,用此帐户核算。
5.其他营业外支出:经批准的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用本帐户核算。
538 人事费用:
本科目分设下列各帐户:
1.职工工资:凡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用此帐户核算。
2.职工福利费:凡在职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和开支,用此帐户核算。职工福利费按照本行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别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职工教育经费:凡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用此帐户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4.工会经费:凡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用此帐户核算。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5.劳动保险费:凡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及养老保险金等,用此帐户核算。
10.其他人事费用:凡不属于上述各项费用的其他人事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541 折旧费:按规定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此科目核算。
551 转回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凡本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2 提存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凡本行按规定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3 转回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凡本行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4 提存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凡本行在结算损益年度年终,按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5 转回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凡本行所终转回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等设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556 提存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三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按业务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年终按规定提存本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表外科目:
0101 催收利息:凡已转入催收款项的贷款项下的未收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0102 各项保函款项:凡应客户的要求,对外开出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本行对外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

附二:附 则

第一章 帐务组织及帐务处理
第一条 银行帐务分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片帐、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总帐、科目日结单、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反映各单位、各种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反映各种业务各类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两者都是反映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财务活动的主要依据。两个系统的帐簿,都必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
第二条 帐务处理是从审查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记帐、复核、对帐、平帐至编制日记表的全过程,它们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也是记录一切业务活动的必要手续,必须建立合理的操作程序和加强检查核对,保证做到帐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和内外帐相符。
第三条 明细核算
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同国外银行及国内有关单位对帐的依据,必须分货币按帐户立帐,并连续记载,以具体反映各个帐户的资金活动情况,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分户帐一般由电脑自动产生,个别户如若需要可考虑设手工帐。
一、分户帐的格式,一般通用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一)甲种帐设有借、贷、余额三栏,一般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帐户。
(二)乙种帐设有借、贷、余额、积数四栏,一般适用于在帐簿加计积数,计算利息的各帐户。
(三)丙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存贷双方反映余额的帐户。
(四)丁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帐四栏,它兼有分户核算。
二、分户帐记载方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帐页上首按规定应填记的主要事项(如科目、户名、帐号、贷币符号、利率、帐页编号等)均应详细填明。
(二)记帐时必须切实核对户名、帐号、币别、印签、业务内容等,防止串户。
(三)所有记帐传票,均应分别情况,当时或当日逐笔记载分户帐,并随时结出余额。
(四)为了简化记帐手续,对于同一收、付单位的多笔业务凭证,也可按照有关业务核算手续的规定,并取得开户单位同意后,汇总编制传票,将原始凭证作为传票附件,凭传票记帐。
(五)现金收入,必须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必须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应先记借方帐,后记贷方帐。
(六)存款帐户只能反映贷方余额,贷款帐户只能反映借方余额,注意防止存款帐户发生透支,或放款帐户发生超额。
(七)分户帐摘要栏内,应扼要填写业务内容,有关凭证的号码等项。
三、卡片帐可按业务先后,分类、分货币、分帐户排列,并应设立登记簿控制;销帐后卡片应定期装订。
登记簿采用收入、付出、余额三栏的通用格式。
四、各种帐簿,卡在启用或装订时,均应填写“帐首”,并由有关人员盖章;活页帐应由记帐员、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盖章后才能启用。
五、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适用于计息的各科目;一般余额表,适用于不计息的各科目。
第四条 综合核算
一、总帐是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相互统驭和核对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
二、总帐的填记
(一)总帐按科目按货币设立,由电脑根据原始数据自动生成。
(二)总帐的余额应根据本科目的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对于借贷方余额,双方反映的科目,其总帐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该科目各分户帐,分别借方或贷方余额加计总数填记,不得轧差反映,并将上日余额轧差,加减本日发生额与本日余额的差额核对。每月终了,应加计本月的借、贷方发生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
(三)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的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由电脑产生的流水帐代替。
(四)现金付出日记簿及现金收入日记簿是控制现金付出和现金收入传票的帐簿。记载方法是业务发生后,将现金收入和付出传票分别编列顺序号,记入日记簿,对外营业终了分别结出合计数,计算出库存数与实际现金库存核对相符。
(五)日计表是轧平当日全部帐务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财务活动情况的主要报表,是综合核算的组成部分,又是报表制度中一项重要日报表,日计表应每日编制,并应分别货币编列顺序号,某种货币如当日无发生额时,日计表可不编。
日计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及借、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各自平衡。
第五条 帐务核对
银行必须按日结帐,核对当日帐务,凭以检查和监督全部核算工作的正确进行;
一、以下各种帐,簿,卡,表应每日进行核对:
(一)总帐的发生额和该科目下各分户帐发生额总数进行核对;
(二)总帐的余额和各该科目分户帐的余额进行核对。总帐上双方反映余额的往来科目,应轧差核对(即上日借、贷方余额轧差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应等于本日借、贷方余额的轧差数)。
(三)现金库存簿上的库存数,应与库存现金和该科目总帐的余额进行核对;
二、以下各帐、簿、卡应定期进行核对;
(一)用卡片帐代分户帐的各科目,应加计总数和该科目的登记簿及总帐余额进行核对;有实物的各科目应和实物进行核对。
(二)采用丁种帐页各帐户,应将未销各笔加计总数和各该帐户余额进行核对。
第六条 帐簿结转
一、总帐、各种分类帐、登记簿,除另有规定外,在年度内均可连续使用,在每张帐页记满换用新帐页时,应将旧帐页上最后余额过入新帐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如有未计息的积数,也应同时过入新帐页的第一格积数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二、年度终了时,除各种卡片帐和另有规定不办理结转的帐簿外,其余各种帐簿均应办理结转,更换新帐。其结转方法如下:
(一)总帐和甲、乙、丙种分户帐、登记簿的结转,应在旧帐最后一笔发生额下边划一道红线,并在最后的余额下面用红色墨水注明“结转下年”字样,乙种帐还应过入上年末未计息的积数,新帐页的结转日期应写新年度一月一日,如旧帐已在年中结平,应在旧帐的最后一行发生额下面划二道线表示结平。
(二)丁种分户帐的结转,在旧帐中未销各笔的销帐日期栏用红色墨水注明“结转下年”字样或加盖戳记。过入新帐页的日期应写新年度1月1日,户名、摘要均按旧帐页抄转,并加注原发生的年、月、日。
(三)未销讫的卡片帐可继续使用。应逐一抄列清单,并入已销讫的卡片帐内一起保管。联行(包括外币联行)科目卡片帐,按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帐簿的装订
各种帐簿,卡片在年度终了结转新帐后,要及时装订。装订时分货币分科目排列,货币先后比照传票次序办理,在帐页前面的“帐首”页填明行名,科目名称,帐簿号数,总页数,起讫日期及帐户目录等内容,装订成册后,在结线处应由装订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加封盖章,然后记入登记簿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第二章 凭 证
第八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款、付款和记帐的根据,也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填制凭证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字迹清晰。
凭证的格式分为基本凭证和特种凭证两种。
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规定为以下十种:
一、现金付出传票;
二、现金收入传票;
三、转帐借方传票;
四、转帐贷方传票;
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
六、特种转帐贷方传票;
七、外汇买卖借方传票;
八、外汇买卖贷方传票;
九、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项专用凭证。各种专用凭证格式,在各项业务核算手续中加以规定。
第九条 各种记帐凭证均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年、月、日;
二、科目及对方科目或会计分录;
三、传票编号;
四、户名及帐号;
五、货币名称及金额;
六、摘要及有关业务编号;
七、附件张数;
八、银行有关人员盖章。
第十条 外来凭证用以代替传票,凭以记帐的,必须具备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如凭证纸张太小,或核算金额在凭证左上角,装订后不利于查阅的,应另制传票,以原始凭证作传票附件。下列外来凭证,可以代替传票:
一、国外代理行报单;
二、支付通知书,以本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汇款副收条;
三、支票、送款簿;
四、存款凭条、取款凭条;
五、定期存款存单;
六、在某项业务的核算办法中规定可以代替传票的外来凭证。
第十一条 在处理凭证时,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凭证要从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出发,并应注意以下各点:
一、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是否错用凭证种类或错填帐户;
三、凭证的联数及附件是否齐全;
四、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五、签字、印章、密押是否真实齐全;
六、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货币符号有否漏写、错写,存款有否透支,放款指标有否超过;
七、款项的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牌价、收费标准是否用错。
第十二条 各种现金及转帐传票,在办妥收款付款或转帐手续后,应即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帐”戳记,有关经办人员应在传票上盖章证明。
各项原始凭证,按规定作为传票附件时,应加盖“附件”戳记,以便和传票相区别。
第十三条 传票的编号,应按业务发生顺序编列。要求做到既能控制当天传票张数,又能根据编号查到该笔业务的转帐分录,以便事后查帐。
第十四条 凭证的传递程序,现暂规定各业务部门根据传票的八大要素填制凭证(或称传票工作单,格式附后),凭证传递必须紧凑严密,既要便利客户,又要有利于核算工作的进行。要求做到:先外后内,先急后缓。传票不得交由客户代为传递。当天传票应随时或分批送会计部门,以便据凭证填制传票,复核后,输机并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传票装订及保管
一、传票的装订,核算完毕的传票,应及时进行装订。装订应有固定的次序,装订时以电脑打印的流水帐代替科目结单,按科目日结单显示的币别、科目将传票顺序排列,以便日后查阅。电脑打印的传票流水,应作为科目日结单附件。
装订传票时,应另加封面、封底;封面上应填明日期、号码、册数、传票总张数、货币名称、附件张数等有关内容;装订成册后,应在结线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加盖骑缝章。封面上应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业务量大,传票多时,可分若干册,并编列册数顺序号。装订后的传票应及时登记入库保管。
二、每日装订成册的传票,应编列总号,总号应与流水清单上的传票张数加计的总数核对一致,以防止传票散失。
三、已经装订成册的传票,不得随便拆开,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取出附件时,需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注明理由及取出日期,原件应复制副本(或抄录内容)订入原处,并由会计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会同盖章证明。

第三章 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
第十六条 记帐规则
一、记帐时要切实认真,保证记载正确、整洁和内容明了,帐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记载,如传票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由原经办人员将传票内容补充更正以后再行记帐。在帐页开始使用时,帐页上应写出科目及帐户的全名,不得仅写代号。
二、帐簿上记载的文字及金额,应占全格二分之一,文字摘要如一行写不完,可在下格继续填写,但其金额填于末行的金额栏内。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0—”表示结平。
三、记载各种帐簿,应以蓝墨水用钢笔书写,复写帐页应用双面复写纸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红色墨水只用划线和冲帐,以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四、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消蚀。发生错误时,应分别情况,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帐簿上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红线应划至分位,将正确金额填写在划销金额上面,并由经办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正,如果错划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经办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二)帐页记错无法更改时,原帐页不得撕毁,应报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后,在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并由经办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共同在红线交叉处盖章证明,另换新帐页记载;注销的帐页,装订时附在原帐页后,以便查考。
(三)帐页因漏记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内从左到右划一横线,并在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由经办员、复核员盖章。如簿记发生空页时,应在帐页上划交叉红线,并用红字注明“本页空白”字样,由经办员、复核员盖章。
第十七条 销帐冲正
各种帐务发生了差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冲正:
一、当日发现:
(一)传票的内容错误,将原传票作废,另制正确的传票;
(二)传票正确,记帐时记载错误,应按照上述四、(一)点规定更正。
二、隔日发现:
(一)传票填错科目、帐号或帐户,帐簿随之记错,应编制同方向的红、蓝字传票(冲错的用红字,正确的用蓝字),办理冲正。
(二)传票填错金额,帐簿随之记错,应编制借(或贷)方红字传票,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编制借(或贷)方蓝字传票补记入帐。
(三)传票填错科目,分户帐记载正确,仅综合核算发生错误时,应编制同方向红蓝字传票办理冲正;此项冲正传票只纳入综合核算,不再登记分户帐。
(四)原系现金传票,隔日发现帐务记载错误,按转帐方法冲正,不再通过现金科目。
(五)上年度错帐在本年度发现,应用反方向蓝字传票冲正。
(六)凡办理错帐冲正,均应在帐页及传票摘要栏内注明“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并在原错帐的帐页和传票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联行帐务的冲正,按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四、冲正错帐,应使用传票冲正,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登记“冲正错帐登记簿”(登记簿格式可由各行自拟,内容应包括:错帐日期、摘要、金额、错误情况、冲正日期和原经办人等)。
五、冲正各计息户错帐,应计算应加(或应减)积数,进行调整。调整应加(或应减)积数时,应填制调整积数通知单,由复核员盖章;如系业务差错,应经有关主管人员盖章后办理。

第四章 外汇买卖(兑换)核算
第十八条 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帐制的一个特定科目,它在帐务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当买入外汇时,该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贷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卖出外汇时,该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贷方。在填制传票、构成分录、记载帐簿时,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第十九条 一、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由两联套写传票构成,一联是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是外币外汇买卖传票。这两联传票必须当天与对方有关科目转帐,不得只转一方。但在计算外汇买卖损益或差价收入时,可使用普通转帐传票。
对同一货币、同一牌价、同一借贷方向、同一结汇单位的多笔业务,可以汇总填制外汇买卖传票,凭以转帐。
二、外汇买卖科目总帐(适用各科目总帐格式),各种外汇和人民币应由电脑分别产生,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个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发生额计算,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人民币外汇买卖借、贷方发生额计算,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
三、因业务需要按国际市场汇价套汇时,原则上应通过人民币核算。即对收、付的二种外币,均按国家规定的买入或卖出牌价折成人民币,填制两套外汇买卖传票,这两张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的差额,即为外汇买卖收益或外汇买卖损失,填写损益传票,进行转帐。

第五章 利息计算
第二十条 利息是银行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并关系到企业、银行的经济核算和群众利益,必须认真计算。计算时应根据统一的利率和结息方法,做到事先加强复核,事后核对检查,以保证利息计算正确。
一、利息分年息(简写年×%)、月息(简写月׉)、日息(简写日×万分之)三种。年息、月息、日息的相互折算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年息变月息,以12除之;
年息变日息,以360除之,遇闰年也同;
月息变年息,以12乘之;
月息变日息,以30除之;
日息变月息,以30乘之;
日息变年息,以360乘之。
二、计算利息天数时,采用“算头不算尾”,即从存放款的起息日起,算至存款支付或放款偿还日的前一天为止,但在规定的计息日计算利息时,应将结息日那一天计算在内,下期计息时从上期结息日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定期存、贷款,如按对年或对月计算利息的,不足一年或一个月者,折算成日息计算。
对年或对月的计算方法:按存、贷款的存入或贷出日期至第二年之该日为一足年;存入或贷出日期至下一个月之该日为一足月。不论月份大小,均按此计算。
四、活期存、贷款利息采用积数法计算:即以各日的最后余额、乘以存、贷日数,计算出积数,再将积数之和乘以日息,即得利息数。
计算公式为:
积数之和×月利率÷30(化为日利率)=利息;或积数之和×年利率÷360(化为日利率)=利息
各种活期存、贷款如规定按季计息的,其结息日应为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时应将上季度末月21日至月底计息积数并入本季度的计算积数内计算;如规定按年计息的,其结息日应为每年12月20日。12月21日至12月31日的计息积数并入下年度的计息积数内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为了精确核算年度损益,各种定期存、贷款除另有规定的帐户外均应按规定利率计算应付或应收利息,并办理转帐。计息办法可采用逐笔和按利率档次分类计算二种。
第二十二条 应收应付利息中属于本年度的,应在年终核算时,转入有关损益科目。
第二十三条 对国外代理行或客户签有合约的,应按合约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决算是银行检查年度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考核各项业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数字总结,也是清理财产、核对帐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决算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应对资金、财产和帐务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一)清理资金
1.对应收未收款项,包括到期贷款等,平日应加强考核,及时收回;在决算前更应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应加紧催收。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下各户临时性资金,能处理的要积极进行处理,将余额压缩到最低限度。
(二)盘点财产
对本外币现钞、铸币、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等应根据有关帐簿进行盘点,房屋、器具设备,应根据帐面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核对帐务
1.总帐与分户帐(或卡片帐),帐与单据、银行与各单位的帐目,应于决算前进行认真的核对。
2.于11月底编制试算资产负债表,为决算打下基础(此表应分货币编制,包括上年底余额、自本年年初至11月底借贷累计发生额、11月底余额)。
3.对代理行项下未达帐,应采取措施加速清理。
4.对各科目的使用,进行检查,有不当的,应立即改正。
(四)核实损益和其他准备工作:
审查外汇买卖科目各货币汇价的使用,审查各项利息的计算,手续费收支、费用开支等是否正确。
二、决算工作
银行于12月31日办理年终决算:
(一)计算外汇买卖损益:于决算日营业终了后将各种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余额,不论汇、钞一律按决算牌价折成人民币,如与原该货币的外汇买卖帐上的人民币余额发生差额,即系本年度该货币外汇买卖的损益,此项差额应作传票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中转出,转入“汇总收益”科目外汇买卖收益帐户或“汇兑损失”科目外汇买卖损失帐户处理。
(二)轧平当日帐务,根据各科目总帐与该科目下各分户帐余额加计总数核对相符。
(三)经(副)理、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共同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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