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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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产品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意见及其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277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与资助经费在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安排科学、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技术标准体系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科技人才的培训予以经费奖励或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从事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是指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本细则所称“技术标准体系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不含修订)联盟标准、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承担我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的编制工作。

本细则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办市、省、国家、国际标准化论坛、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开展我市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WTO/TBT的跟踪和研究平台。

本细则所称“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是指标准化管理部门以建立标准化人才体系为目标,对以企业标准化工作从业人员为主体的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第五条 凡在佛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奖励或资助。



第二章 经费的申请条件、使用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申请奖励与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佛山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佛山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佛山的核心竞争力;

(五)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保护人体健康等;

(六)其他。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资助

1、承担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2、承担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医疗器械、新型显示器、金属加工与制品、陶瓷及其它建材、服装、食品等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的编制项目;

3、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4、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5、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6、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

(二)奖励

1、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主导或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三)项目评审费用

第八条 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

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技术标准及体系研制的奖励或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6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8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每承担一项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医疗器械、新型显示器、金属加工与制品、陶瓷及其它建材、服装、食品等我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编制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除主导制定单位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二、第三的单位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协助单位。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及活动项目奖励与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市级以上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跟踪和研究平台。

第十四条 对承担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项目的部门,每个培训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5%。

第十六条 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的受理、评审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奖励或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质监局;各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质监局;各区有关单位申请奖励的,申报材料送交区质监局,经其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所申请的奖励或资助项目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资助经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六)申请技术标准研制专项奖励经费的,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请技术标准体系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申请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护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跟踪和研究平台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佛山市技术标准体系研制专项资金申请书》;

(八)申请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专项奖励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文件;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资助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在专项经费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单位,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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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自2001年1月1日起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公文眉首为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一)公文份数序号:为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标识秘密等级,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标识保密期限,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紧急程度:如需要标识紧急程度,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发文机关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一般为25毫米。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字号按照醒目美观原则确定,一般应当小于22毫米×15毫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加“文
件”,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扩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六)签发人:上报的公文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
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单位顺序依次排列,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与红色反线相距4毫米。
(七)红色反线:发文字号之下4毫米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156毫米)的红色线。
第七条 公文主体标识规则:公文主体为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到主题词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等部分。
(一)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宽度不超过版心(156毫米);2行以上的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机关名称: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1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批(按)语:使用3号仿宋体字或者3号楷体字,宽度不超过24个字。
(四)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个字,回行顶格,使用3号仿宋体字;公文正文中小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标题,附件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附件序号与附件
标题前后标识应当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
(六)成文日期和机关印章: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机关印章使用红色。
1.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2.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2个印章时,应当将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主办机关在前,2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并保证印章端正、排列整齐;2个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过3毫米。
3.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排1个或者2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
成文日期。
4.特殊情况说明: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将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采用调整行距、字距的方式处理,必须使印章与正文同处
一页;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七)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2个字加圆括号标识。
第八条 公文版记标识规则:公文版记为主题词及其主题词以下部分,置于公文最后一页,按排列顺序依次为:主题词、分栏线、抄送、印发(翻印)机关和印发(翻印)日期、印数等部分。
(一)主题词:“主题词”使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使用3号小标宋体字,接排于冒号之后;词目之间空1个字,不加标点符号。
(二)分栏线:主题词以下,每栏均用分栏线隔开,首线与底线用反线,中间为正线,宽度同版心(156毫米)。
(三)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个字,使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名称排于冒号之后,抄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或者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1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
方法同抄送机关。
(四)印发(翻印)机关和印发(翻印)日期: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和印发(翻印)日期平列于一行,使用4号仿宋体字,左右各空1个字,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的,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印数:版心右下端,右空2个字,使用小4号仿宋体字。
第九条 页码:均使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毫米。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十条 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有附表,表格长宽比例与版心比例同,阿拉伯数字要对齐数位;横排表格,应当将页码置于表格左侧,单页码置于表格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格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十一条 公文成品排版标准:公文中的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字”,指1个汉字所占空间;公文中的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行”,指以3号字为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其它部分按本标准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
定排版。
(一)文字准确率100%,编排美观;规格符合标准,版心端正,误差不超过1毫米。
(二)字迹清楚,图文附着牢固、亲墨亲水性好。
(三)版心不斜不走,版面干净,无底灰、无污点、无划痕。
(四)制版样张字迹清晰,笔划实,无断划,清洁无脏,不歪不斜。
(五)页码顺序拼制准确,误差不超过±1毫米。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刷标准:印刷字面清晰,无段划;墨色纯正、浓淡适度均匀;套印准确、上下一致;白边保留符合规定要求,无脏、无皱、无破、无白页。
(一)套印准确,白边符合标准,误差均不超过±2毫米。
(二)字迹清楚、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前后一致。
(三)无掉字、无断划,无破页、无白页,不起皱,无倒印、错印。
(四)印刷份数准确。
(五)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2毫米。
第十三条 公文装订标准:左侧装订,整齐牢固,不掉页;切口光洁,符合标准,数量准确。
(一)无多页、无缺页,无颠倒、无混装,无漏号、无重号。
(二)裁切规格符合标准,误差不超过±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直角。
(三)清洁无脏,无折角、无刀花,无毛茬、无缺损。
(四)装本平整,钉距适当,无坏钉、无漏钉、无重钉,胶装不掉页、不粘面,胶口不超过5毫米。
(五)序号准确,码放整齐。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文格式式样(略)



2000年12月22日

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旅游局、外事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局)、交通厅(局)及铁路、海关、民航系统各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以下简称《指南》和《公约》)公布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以"十一"黄金周为契机,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公民践行,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当前,要紧密配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抓好落实、务求实效"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深入宣传和践行《指南》和《公约》,把《指南》和《公约》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现就做好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指南》和《公约》。各地各单位要将《指南》、《公约》纳入公务员政务礼仪、工商企事业单位商务礼仪以及市民学校、村民学校、农民工学校、家长学校等培训内容。各级旅游部门要将《指南》和《公约》列为导游、领队和讲解员职业培训必学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其派往国外常驻人员或组团出访人员,要做好行前的文明礼仪教育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知并遵守《指南》的基本要求。各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援外企事业单位要教育驻外人员及家属切实践行《指南》。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践行《指南》和《公约》的重要意义,熟悉《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并转化为自觉行动。中央和省(区、市)的主要新闻媒体和各新闻、商业网站,要继续大力宣传、解读《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各部门践行《指南》和《公约》的好经验、好做法。旅游、外事、商务、公安、建设、交通、铁路、海关、民航系统所属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站等媒体,要组织开展系列专题报道,设立"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专栏,进一步加大《指南》和《公约》的宣传力度,同时对一些背离《指南》和《公约》的行为及时曝光批评。外交部要在公众信息网和各驻外使领馆网站登载《指南》,要求出国(境)中国公民切实遵守。各驻外使领馆要运用各种载体和方法,向我驻外各类接待机构宣传《指南》,倡导他们对在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给予文明行为提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制作一批宣传《指南》和《公约》的通俗读物、宣传挂图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提示"折页,印制一批"提升中国公民文明旅游素质行动计划"标识,免费发送到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窗口单位。旅游、公安、建设、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作内容简明、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指南》和《公约》宣传品,并组织旅行社、航空公司、客运公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和边境口岸,在办证厅、候检厅、候机(车、船)室、购票厅和宾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各类运载游客的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张贴、存列等方式,方便游客阅知。通过各种渠道的传播,使广大公民尤其是出行人员熟知《指南》和《公约》的要求,增强践行的自觉性。

  二、深入开展践行《指南》和《公约》活动。各级文明办、旅游、领事保护、外事、公安、商务、建设、交通、海关、民航、铁路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引导游客努力践行《指南》和《公约》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各地在30万人的导游队伍中深入开展"做文明的传播使者"活动,每年评比表彰一批优秀导游员和讲解员。旅游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文明旅游形象大使、文明员工、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活动。交通部将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指南》《公约》在心中,文明礼仪伴我行"主题活动,优化交通服务条件,完善交通文明服务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乘务员、站务员、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文明礼仪培训,着重解决态度生硬、服务粗糙的问题,营造功能完善、整洁美化、舒适便利、热情周到的交通服务环境。各级建设、旅游部门要组织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加大文明温馨提示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指南》和《公约》要求对导游词、讲解词进行规范和修改,剔除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内容,营造文明的旅游氛围和环境。要在景区设立文明监督岗,广泛开展评选文明游客活动,教育引导游客遵守《公约》,文明游览。各级建设、商务部门要组织督导商业网点、餐饮服务场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文明礼仪、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加强环境建设和诚信服务,严肃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和拦路强卖等行为。铁路部门在全行业深入开展"知荣辱、树新风,争当精神文明建设火车头"主题实践活动,在客运大站和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上开展"树标塑形"文明创建,改善铁路站车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档次和服务水平,引导公民践行《指南》和《公约》,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公共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旅游景区内的黄、赌、毒和打骂、欺诈游客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旅游治安环境。

  三、建立健全保障《指南》和《公约》落实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指南》和《公约》教育实践活动纳入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要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职业规范等具体行为准则,把《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渗透到社会管理之中。要建立健全出国(境)行前培训、行中督促、行后总结等对游客的教育培训制度。外事、公安、商务等部门和各类驻外机构、中资机构,要把《指南》和《公约》的要求体现到日常管理和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驻外人员文明行为教育和管理办法,将驻外人员及随行(探亲)家属的文明操守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范畴。各旅行社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引导游客的职责,建立导游和领队全程文明教育责任制。各级旅游部门要建立游客文明旅游教育督导制度,对旅行社履行教育引导游客的职责实施有效管理和考核。对未能有效履行教育游客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游和旅行社,要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业整顿。

  深入宣传和践行《指南》和《公约》,各级相关部门要求真务实,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形成合力,务求在12月间形成宣传教育热潮,元旦、春节期间兴起一个游客努力践行的热潮。在2007年"十一"黄金周前,要在公民出行行为表现、社会公共秩序和与旅游相关联的窗口行业服务质量等方面有明显改观,取得明显成效,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中央十部门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发展。

  附:1、《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2、《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中央文明办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公安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

                       民航总局

                       2006年12月5日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

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

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

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

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

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游客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
    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