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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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国各族人民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五、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近期,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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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依法行政政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考核,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掌握其依法行政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监督。
(一)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起草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4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2009〕保市府136号)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及时予以处理。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及评估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三)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四)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落实《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保市政〔2011〕30号)规定,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须追究。
(五)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及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的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11〕10号)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08〕20号)的规定立卷归档,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三)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四)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其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纠纷。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十一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培训班教学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行政机关自查与上级机关考核、材料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等方式。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机关根据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和考核需要,在进行考核时可以抽查其下属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下属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五条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步骤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作出评价,报告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作出综合评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4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8月25日 浙高法〔2006〕194号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费必须有明确依据。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外,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上述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除非诉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在执行立案时不预交。
  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收取,并提供清单。
  第四条 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第五条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六条 中止执行、发放再执行凭证、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终结执行、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不重复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收取,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缴或者免缴申请执行费:
  (一)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
  (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经济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缴或者免缴的情形。
  第八条 执行机构接到申请人减缴或者免缴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受托执行案件的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收取申请执行费或者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对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