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8:20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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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7〕75号


关于印发《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把新疆科技馆建设成为充分体现新疆科技文化特色的综合性、现代化的科技场馆,为深入实施科技兴新作出贡献。

二○○七年五月九日


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新疆科技馆捐赠,规范新疆科技馆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新疆科技馆,是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以开展科技展览教育活动、宣传科普文化知识为主要职责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新疆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Xin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英文缩写为:XJSTM。
第二条接受捐赠工作由新疆科技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向新疆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新疆科技馆无条件或附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新疆科技馆接受捐赠方式为,捐赠人向新疆科技馆提供展品实物、展品研制资金和展品采购资金等。
第六条新疆科技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新疆科技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新疆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进一步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新疆科技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新疆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新疆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新疆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对捐赠人,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证书;
(二)在捐赠碑镌刻留名纪念,赠送一定数量的新疆科技馆门票等;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四)为捐赠人在新疆科技馆纪念册中制作彩页广告;
(五)授予捐赠人在新疆科技馆展区内的冠名权;
(六)捐赠人在特定时间内可在展区内宣传企业产品;
(七)对具有特殊贡献并符合法定要求的捐赠人,由新疆科技馆报自治区科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其他奖励办法,由新疆科技馆参照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新疆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条对向新疆科技馆的捐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新疆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一条新疆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接受的捐赠财产中已指明具体用途的定向货币捐赠,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非定向货币捐赠,应按照财政部对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分离管理。
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定向货币捐赠使用计划,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对实物形式捐赠的,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新疆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三条新疆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报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新疆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新疆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新疆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凡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新疆科技馆捐赠,任何人不得借用新疆科技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新疆科技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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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和有关防雷设计规范,以下新开工工程项目(年雷击次数N>0.06的),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炸药厂、烟花爆竹厂、危险化学品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各类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等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机场、汽车站、客运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重要物资仓库等特殊工程和重点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并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不予核准:

(一)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

(二)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的;

(三)所提供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由无相应资质证书或未获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出具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第十一条 违反雷击风险评估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农市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各地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农资打假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我部决定2005年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从总体来看,尽管农资打假工作不断深入,但市场秩序尚未取得根本性好转,非法制售假劣农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是实现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是加强农业系统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内在要求,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持粮食稳定增产,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站在服务“三农”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要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为分管责任人,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系人。

  二、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要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下联动,打假扶优。要从加强源头治理、狠抓市场监管、强化服务指导和加强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入手,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关口,努力推动农资打假工作实现三个转变,即由重点抓市场检查向抓源头治理和市场检查并重转变,由重点抓案件查处向全程监管和案件查处并重转变,由重点抓打假治劣向抓促进放心农资供应和打假治劣并重转变。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引导建立新型农资产销机制,着力提高放心农资产品覆盖率,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切实提高农业系统服务能力、农民维护自身权益能力和农资企业诚信经营能力,力争实现基本消除假劣农资导致重大恶性农业生产事故发生的目标。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整体推进。一要抓住重点品种,在切实抓好七大类农资市场整顿的同时,集中力量重点整顿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市场秩序,力争年底有根本好转。二要抓住重点季节,当前重点做好春耕备耕期间的农资打假工作,确保春耕生产安全,并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关键农时季节的农资监管,保证农民放心购买和使用农资产品。三要抓住重点市场,将监管重心下移,强化地方责任,重点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以及乡、村农资集散地和经营单位(门店、摊点)的检查,彻底封堵假冒伪劣农资的流通渠道。四要抓住重点地区,对一些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的地区集中督办,组织力量重点整治,狠抓大案要案查处。

  四、制定方案,统一部署

  各地在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中,要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整合部门内部资源,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形成打假合力。我部制定了《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一并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我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明确工作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人员。请于2月20日前将你省(区、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联系人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季度将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和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7月1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对专项治理行动中的问题、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

  联系电话:010-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以下附件请看上面附件栏)

  附件:1、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2005年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2005年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2005年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5、2005年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6、2005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7、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8、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