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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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89年1月23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发字(1988)第90号请示收悉。经研究,仅就案件是否受理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于新的行政法规取代旧的行政法规,旧法规未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又在新法规实施之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组织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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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驻在期限延期手续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驻在期限延期手续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天津、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福建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驻在期延期手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驻在期限届满后,经司法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每期为五年。
驻在期限自登记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二、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应在驻在期满前三十日,向驻在地司法厅(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办事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表》(向驻在地司法厅(局)申领);
(2)由该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对办事处首席代表、代表是否继续在办事处任职进行确认,介绍律师事务所概况等;
(3)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地区)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或该所律师合法执业的证明材料;
(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首席代表、代表本年度在执业国(地区)登录的证明材料;
(5)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驻在期间开展业务活动的报告和纳税情况报告;
(6)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首席代表、代表任职期间在办事处驻在地每年居住的天数。
申请书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材料应提供中文译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第3项材料须经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第4项材料须经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第3、4项材料须经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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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在地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自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延期决定。
四、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自收到司法部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延期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由该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合伙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延期的理由、办事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
(3)司法部的批准文件;
(4)驻在期间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5)该律师事务所所属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开业证明;
(6)该律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由所在国、地区金融机构提供);
(7)办事处的登记证及首席代表、代表、雇员的工作证;
(8)其他相关文件。
五、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完完延期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应向办事处驻在地的司法厅(局)备案。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或其办事处有下列行为的,司法部将不予批准该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
(1)设立该办事处的律师事务所已解散;
(2)办事处驻在期间,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罚,后又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
(3)办事处逾期提出申请的。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有下列行为的,暂缓批准该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
(1)办事处违反管理规定,尚在处理阶段的;
(2)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的。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实施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8年第8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高压钠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 质检 总局

国 家 认 监 委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