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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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核定载人数7人以上的机动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运活动的,以及核定载人数20人以上的机动车辆从事非营业性道路客运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的道路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持有A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查验合格。
  持有B、C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B、C类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复考合格。


  第五条 驾驶员在申请客运车辆准驾资格前1年内被吊扣驾驶证5个月以上的,不准申请驾驶客运车辆。
  驾驶员在取得客运车辆准驾资格后,1年内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复考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客运车辆。


  第六条 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有效期为1年,每年换发1次。更换客运车辆或者更换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


  第七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定期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或者身体检查。
  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的,以及1年内驾驶证有3次以上违章记录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重新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或者身体检查。
  经驾驶适应性检测或者身体检查为不合格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取消其客运车辆准驾资格。


  第八条 客运车辆的车主、承租人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违法驾驶。


  第九条 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的字样。
  客运车辆载人时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第十条 客运车辆白天连续行程400公里以上、夜间连续行程200公里以上或者驾驶员白天连续驾驶8小时以上、夜间连续驾驶5小时以上的,必须有持相同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组建的交通安全组织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交通安全组织,应当定期召集客运车辆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安全教育负责督促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客运车辆的车主应当落实客运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客运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交通肇事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客运运输的车主应当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需并处吊扣驾驶证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安全查验卡》或者使用失效的《安全查验卡》从事道路客运的;
  (二)未取得客运车辆准驾资格的人驾驶客运车辆的;
  (三)车主或者承租人指使、强迫驾驶员违法驾驶客运车辆的;
  (四)超过客运车辆行驶证核定载人数载人的;
  (五)超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连续行程或者连续驾驶时间,驾驶员未换班驾驶客运车辆的;
  (六)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
  (七)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八)未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客运车辆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还应当责令将超载乘客就地卸客转乘。转乘费用由被处罚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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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 [2009] 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成立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州长、副县市长为组长,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监察、建设、规划、卫生、城管、农机、发改、公路、质监、商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协调、综合等工作,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每半年分析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督促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和宣传教育义务;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四)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监督、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全面、准确、科学分析交通安全现状及趋势,做到规划目标明确、层次清晰、内容全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六)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具备客车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八)负责道路客运秩序整治,合理规划客运线路,切实解决群众安全、方便出行。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1—2名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

(二)积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到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四)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消除农用车、货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

(六)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内容;

(七)加强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农村客运站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明确1名兼职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二)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活动,组织村(居)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居)民不搭乘不安全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动员群众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公安机关职责

(一)会同建设、规划、安监、交通、城管、发改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配合安监、监察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落实到位。

(四)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提出整治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协助督促整改到位;

(五)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交通事故犯罪;

(六)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严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检验、审验、考试关,严把事故预防第一道防线;

(七)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现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第九条 安监部门职责

(一)会同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重点危险路段等进行排查,提出整治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整治到位;

(二)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负责组织公安、交警、监察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二)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三把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措施;规划和指导农村客运网络建设,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运营行为;督促驾校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提高车辆维修质量。

(三)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指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车状态监控等设备。

(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积极开展交通安全进学校工作,确保每学期开展2次以上道路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二) 将中小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综合考核和对学生综合评定;

(三)做好学校接送车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交通事故施救、善后处理工作,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性质;

(三)会同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管辖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和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镇道路及城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配合工商、商务等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二)会同公安、交通、公路、发改等部门制定城镇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三)在改、扩建城镇交通主干道时,有计划地消除“瓶颈路”,拉通“断头路”,排查、整治城镇道路安全隐患,优化路网结构;

(四)负责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完善和调整交通隔离设施、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相关设施;

(五)负责对城镇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力板车管理,规范行车行为。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预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督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实施医疗救治。

第十六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加强旅游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旅游景区安排人员在危险路段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二)严格旅行社资质审查,督促其加强旅游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导游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加强对旅游团队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搞好旅游景点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为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政策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 农机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拖拉机和驾驶员管理,严把拖拉机和拖拉机驾驶员登记、发证、检验、审验、考试关,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

(二)加强拖拉机机主和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四)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配合交通、商务等部门整顿运输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经营资格;

(二)配合建设、城管、规划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三)配合公安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市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技术监督,加强对交通设施、监控设备、机动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等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宣传教育范畴;

(二)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单位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教育;

(三)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结合行业特点,明确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工作制度,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登记制度;

(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运输业主除履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核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资质,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建立完善严格的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安排其驾驶营运性运输车辆;

(三)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要建立安全档案,并按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专项教育、培训,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非本辖区户口的驾驶人,要进行本辖区道路状况、通行规定等知识培训、考核;

(四)积极推广、应用安全行车记录仪、GPS装置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对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

(五)大型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安全行车记录仪或GPS装置;

(六)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给予足够的投入,用于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考核表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经验;

(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比、表彰。

第二十五条 确定每年四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州公安交警支队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各单位车辆、人员发生较大以上责任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由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抄告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相关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实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查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州公安、交警、监察、交通、公路、农机等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落实到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程序做好处理工作。对责任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讨论通过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后,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积极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食品市场秩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扎实开展监管执法和整治规范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当前的食品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了部署安排。国务院召开一系列会议,就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具体措施。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各职能部门要把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食品安全等领域上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增强监管合力,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发展环境。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和队伍划转工作,积极配合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努力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食品产业发展环境。
二、发挥工商登记职能作用,依法做好食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地办理食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加强对食品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管。要发挥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研究完善相关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支持食品企业兼并重组。要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密切关注食品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亮点、新热点,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投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食品经营行为监管,依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商标法》、《广告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努力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扎实开展“双打”工作,加大对食品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防范与规制力度,强化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要突出食品生产经营等重点领域,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傍名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严把食品广告发布关,强化广告监测检查,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查处广告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推销产品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特定功效做证明等行为。要强化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配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震慑力度。同时,要以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广告战略实施为抓手,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服务食品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四、加强食品市场消费维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13号)精神,涉及食品安全的申诉举报,随职责移交和队伍划转,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涉及工商部门对食品市场经营行为仍有监管职责的相关申诉举报,要按照程序依法处理,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12315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对相关咨询和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结合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强化相关监管执法,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报告当地政府,为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食品产业政策提供参考。要立足职能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针对食品市场特点和消费者诉求集中的问题,创新消费教育引导的载体和抓手,普及消费知识,引导新型消费方式,不断提振食品市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能力。
五、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食品市场经营者强化自律
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促进食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要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向消费者宣传食品消费知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引导、支持行业组织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行业规范活动,增强广大会员的法律意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等会员遵守道德准则,履行社会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任务
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强化食品市场监管作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以及消协组织的协调协作机制,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要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纪律,依法按程序管理食品市场监管信息,防止造成误导和不良炒作;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要按程序及时通告当地政府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指导,着力解决基层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食品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监管手段,夯实监管基础。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制度,强化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工商总局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