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案件审判原则探析/吴言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28:21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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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该编第四章,以专章内容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因该规定较为原则,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均系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摸索进行。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空白,其程序的司法化也是防卫社会、对暴力型精神病人以人文关怀和权利保障双重价值的彰显。现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规范了刑事强制医疗的申请、审查、决定、解除和监督环节,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请主体、决定主体、参与主体、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但是,基于其规定的原则性,以及尚无相关司法解释的现状,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必然存在着适用模糊的问题,如整个审理程序的法律文书格式,包括送达、询问、庭审等程序;庭审是否公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用、证人出庭等支出解决;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管问题,包括是否盈利为目的,精神病人其他疾病的治疗问题,能否公正对待解除医疗问题;在审理阶段,精神状态再次鉴定是否是所有强制医疗案件必经程序,等等,亟须细化规定。

概言之,应着重关注以下因素:

首先,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类特别程序很大程度上应遵从一般刑事案件诉讼原则。将强制医疗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从其规定来看,强制医疗程序是在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中在特定条件下启动的,即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社会行为已经发生,只是构成犯罪要件的主体条件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主体因精神疾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要终止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而启动强制医疗的特殊程序,所以,以侦查机关为例,其侦查活动的内容覆盖了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层面,其特殊程序的原则总体上应符合一般刑事诉讼原则。从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出台背景看,将原来单纯的行政决定进化为司法审查程序,也是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平公正、保障人权,这也是契合于刑事诉讼理念和原则的。

其次,刑法与刑诉法就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与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之间具有相互衔接、递进关系,对精神卫生法的解读以及对其立法意旨的探寻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具有指引作用。

最后,我国法律的制定虽然是以我国国情为基准的,但是强制医疗程序作为新生事物,在国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的相关规定已相对成熟,其追求的中心价值也是趋同的,故适当运用比较方法在法律规定框架内予以借鉴和参考亦是可行的。

具体分析,审理强制医疗案件需要遵循下述原则:

第一,被申请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保护、社会防卫相并重原则。刑法本身就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而言,其行为虽然具有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而言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对其审理的程序更应处处体现人道主义的人文关怀,对人权予以充分保障。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人权保障主要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充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在送达、询问、审理过程中,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并在复议、执行程序中,充分保障其救济权的行使。笔者认为,有学者提到强制医疗程序构成要件时,常用“武疯子”来称呼精神障碍行为人有欠妥当,该称谓既缺乏对精神障碍患者最起码的尊重,也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不宜继续使用。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司法审查者,在权限范围内应重点审查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利,包括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机构及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两个阶段。从另一角度出发,强制医疗程序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以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予以启动,并强行剥夺与限制被申请人的人身权利,也是出于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并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

第二,不公开审理原则。精神卫生法第四条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三,鉴定人出庭原则。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涉及法学与精神病学两个学科的专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精神病学本身的结论对强制医疗的最终决定起着关键的作用。法官通常不具备精神病学的专门知识,而其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与是否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时,往往首先要审查相关精神病鉴定意见是否成立。在此过程中,有必要请鉴定人直接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在已经作出决定的案例中,法院通常都邀请有医学知识的人作为审判员或者陪审员参与到合议庭中,或者给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机构的医生作询问笔录,邀请鉴定人出庭。从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看,鉴定人出庭是通常的立法选择。

第四,必要性原则。精神卫生法中规定了两个自愿原则,也是为学界和公众所充分肯定的进步,即医学检查自愿原则、住院治疗自愿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以上的原则性规定充分保障了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以往广受诟病的“被精神病”情况的发生,也是对行政权力滥用的有效限制。新刑诉法关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规定,符合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这三方面条件的,“可以”而不是“必须”予以强制医疗;刑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所以,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防御社会的不得已的最后救治手段,适用须审慎!

第五,被动审查原则。按照刑事诉讼职能配置原理,法院在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审判职能,即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不告则不理。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实质上是由原来的行政决定职能转为中立第三方进行的司法审查,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能就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进行审查。

第六,民事诉讼另行提起告诉原则。强制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行为人因精神障碍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但是其危害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必然存在民事赔偿的处理问题。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告诉。首先,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是以刑事案件撤销为前提的,没有了刑事犯罪,自然不宜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次,强制医疗程序的审限较短,也不适宜同时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再次,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也有所不同。仅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障碍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应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要求侵权赔偿,可申请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第七,专门文书适用原则。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注意到,强制医疗程序所涉的法律文书均具有特殊性,几乎都无法照搬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文书。对于文书的送达,权利的交代,询问的方式都应该根据案件情况量身订制。从案件的审理直至卷宗的装订都必须要注意这个问题。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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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基厅[2005]1号

  2004年暑假以来,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市组织广大中小学生、教师、家长开展新童谣的编创、征集和推广普及活动,适应中小学生的品德发展规律和特点,得到了广大中小学生的积极响应,对促进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情趣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创造了校园文化建设的好形式、好做法(见附件),值得各地认真学习和推广。现就结合各地实际推广普及新童谣,创新更多更好的教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学习借鉴北京市的新鲜经验,积极开展推广普及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童谣和儿童诗歌具有简洁明快、幽默风趣、朗朗上口、童趣盎然的特点,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广泛动员中小学生参与进来,自编自制,广泛传唱。要积极组织一批有志于儿童文学作品创作的作家、教师创作、征集、评选和推广普及具有时代气息和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要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编创和咏读比赛,形成“学、编、说、传、唱、演、画、书、用”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热潮。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活动中创编的优秀童谣和儿童诗歌汇编成册或制作成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

  二、积极开展儿童歌曲、小话剧、课本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活动。围绕“民族精神代代传”、“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和“小公民道德建设进学校”等主题,组织中小学生编创、演唱儿童歌曲,开展小话剧、舞台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也可以开展经典古诗文、美文的诵读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推进小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广大中小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积极开展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的制作比赛活动。围绕学习宣传《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鼓励学生制作介绍、宣传《守则》和《规范》内容的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并进行班级、年级和学校的评比,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校园行为,引导学生遵守纪律,努力养成良好的校风、班风和学风,引导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理想和情趣。

  四、积极开展绿化、美化校园活动,营造健康、优美的校园文化氛围。中小学校要精心组织,让学生们行动起来,自己动手参加教室布置、校园绿化美化、走廊装饰以及学生板报、橱窗的装点和布置,在营造学生喜爱的校园文化氛围的同时,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五、《中国教育报》等教育领域的报刊要开辟“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专栏或增设副刊,在2005年集中开展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小图画的征集和创作比赛活动,并及时介绍各地探索校园文化建设的新途径、新方式、新经验。

  六、中国教育电视台及各地教育电视媒体要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宣传,积极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电视新闻和专题片宣传教育片的制作和播出,并通过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广泛向农村中小学传播。中国教育电视台将在2005年暑假期间举办全国儿童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的诵读和演唱比赛活动,在2005年下半年举行中小学生和专业创作人员广泛参与的全国少儿题材动漫电视作品的征集和比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校园文化建设的系列活动的开展中,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断创新适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成长规律、深受少年儿童喜爱的好经验、好方式,使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做到贴近学生品德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提高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用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占领中小学阵地,用正面有益的活动抵制“粗口歌”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要注意总结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应将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北京推广普及《新童谣》经验介绍

  2004年暑假,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辑出版了《新童谣》并进行了推广。专家、教师、学生和家长普遍反映,《新童谣》开辟了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新途径,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新童谣》的诞生

  近年来,一些内容消极甚至不健康的“灰色童谣”在中小学校园中流行,严重侵蚀着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宣武师范学校附属第一小学校长杨英通过和孩子交谈,觉得应该寻找一种积极健康的形式,正确引导孩子,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得到启迪。2003年寒假,杨英带几位老师从北京市少儿图书馆的图书中筛选出100首童谣,并编成课本教材。新学期开学后,该校开设了《北京童谣》课程。2003年夏天,其他一些学校也开始了新童谣的创编工作。

  2004年6月24日至7月31日,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等发起了新童谣征集活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响应。专设的编辑部每天收到大量来稿,投稿者来自24个省市,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只有3岁,应征作品达19436首。北京少儿出版社专门邀请专家学者组成12人的评审委员会,经过细致的选编,选出1000首入围作品。在此基础上,由童谣专家、幼教专家、教育专家和3名小学生组成的评委会进行终评,编成小学生和幼儿两本《新童谣》精选本,同时还配套出版了一本《传统童谣》,将几代人口耳相传的童谣一并介绍给孩子们。2004年9月,北京举行了《新童谣》首发仪式。

  二、《新童谣》的推广

  《新童谣》面世后,全市各小学、幼儿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宣师一附小每周为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开设一节童谣课,由专职老师授课,采取游戏、节目等多种方式。课堂上,学生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学习童谣、吟诵童谣、欣赏童谣。老师引导学生在吟唱中加深对童谣的理解、学习童谣的写法,鼓励他们尝试着创作充满儿童情趣、反映校园生活、富于时代气息、弘扬高尚情操的现代童谣。

  北京大学附属小学发动学生,通过专门创设的网络让学生传唱童谣,还以“弘扬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主线,继续开展童谣的征集活动。同学们踊跃投稿,写出了许多富有时代感的童谣。

  西城区民族团结小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开展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学校结合各民族不同学生,配以本民族旋律轻快的音乐,把朗朗上口的童谣编排成了皮筋舞,既唱又跳,深得同学们的喜欢。如今每到课间,到处都能看到同学们唱着新童谣跳皮筋舞的身影。

  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教委、团市委初步计划,从2004年9月到2005年6月1日在未成年人中推广新童谣:挑选一批优秀童谣,请音乐工作者谱曲,组织孩子们以童谣和童谣歌曲为内容,进行表演和比赛;在全市1600所小学、1430所幼儿园,包括边远山区、来京务工人员的子弟学校,开展赠送《新童谣》图书活动;精选10至20首《新童谣》制成MTV,每天在电视上播出,此外通过在公交移动电视上插播新童谣、请专家围绕新童谣做专题节目、组织以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编排皮筋舞和跳绳操等游戏节目,使简洁明快、朗朗上口的新童谣在孩子们中传唱。

  三、《新童谣》的效应

  《新童谣》的内容健康向上,涉及面广,紧紧抓住了儿童的特点,生动地反映了他们的生活,表现了纯真、质朴、美好的心灵。在一些学校推广后,学生们通过说、唱、编、演、画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童谣的系列活动,不仅活跃了思维、陶冶了情操、丰富了知识、训练了语言,更重要的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各方反映,简洁明快的童谣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行为习惯的养成、语言美感的熏陶都有潜移默化、无可替代的作用。

  孩子们的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杨英说,以前,一到课间,楼道总是一片混乱。自从开了童谣课,孩子们“有事干了”,看见什么都想编上几句。新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到北京海洋馆参观,没有一个胡打乱闹的。孩子们三人一堆,五人一组,你一言,我一语,编起童谣来了,到活动结束竟编出几十首。杨英深有感触地说,《新童谣》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与认知心理,让孩子通过他们喜欢的内容与形式受到教育,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这一点说,我们不仅仅是开设了一门课程,更重要的是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德育教育新途径。”现在,学校中到处可听到健康的新童谣。

  有助于养成孩子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新童谣》中创作了5首童谣的宣师一附小三年级学生史文豪说:“在创编和传唱童谣过程中,我长了不少知识,童谣内容总在提醒我要注意日常的行为习惯。”史文豪曾创作这样一首童谣:“我叫自来水,北京水缺乏。大家都要珍惜我,时时刻刻关紧我。不要让我伤心又流泪,无故把我来浪费。”妈妈刘霞说,他不仅平常这样做了,而且还经常提醒身边的人。作为家长,我很欣喜地发现新童谣像一股清泉,滋润着孩子们的心田。我们希望全社会要创造一种氛围,让孩子们全身心地去听、去讲、去演、去创作这种在欢乐中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新童谣,使孩子能够唱着新童谣健康成长。

  密切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教学楼,真热闹。杨柳青青花儿俏。同学们,蹦又跳。讲文明,懂礼貌。见老师,问声好。见同学,问声早。爱环境,出新招。校园美,齐欢笑。”这首小学生自己编写的童谣,成了教孩子懂礼貌讲礼仪的德育歌。北京大学附属小学的王丽萍老师说,自从学校用童谣进行尊重老师的教育后,学生们从感情上和老师更亲近了。一首好的童谣就是一座和孩子沟通的桥梁。

  拉近了家长与孩子的距离。放学后、假期里,孩子们与父母共同收集、吟唱童谣,一起做童谣游戏,使父母也回忆起童年时的情景。这样,家长们对孩子更加理解,更加宽容;孩子也感觉到家长的关爱,有话愿意跟父母讲了,营造出融洽的氛围。

  拓宽了思想品德教育的渠道。北京少儿出版社总编辑刘子君说,我们出版了数以千计的少儿读物,但从来没有一本读物能像《新童谣》这样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北京作家协会儿童文学创作委员会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金波认为,这套《新童谣》丛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童谣内容和形式完全张扬了儿童游戏心理,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具有现实操作性。民族团结小学校长助理常向明认为,新童谣取代了目前流传在学生中的一些低俗游戏,充实和活跃了学生的课间活动,加强了孩子的体育锻炼,培养了孩子的音乐欣赏水平和团队精神,更重要的是将基础教育回归到自然的轨道上,使孩子在无任何压力的游戏活动中接受了思想品德教育。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县级市)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费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旧居信区、居住小区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新建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项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生产有害气体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独立庭院的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除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一般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二)旧居住区、居住小区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地面积,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统一计算;非配套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成片绿化的项目,按其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但非园林设施的占地除外;(二)庭院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项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四)道路的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的绿化设计面积计算;(五)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或公共绿地的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经建筑工程审批机关的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持下列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一)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二)反映周围环境的规划位置图;(三)1:1000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四)1:500的景区建设设计图(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构筑物及各种设施和平面、立面的设计图);(五)1:2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六)园林建筑设计图(包括1:1000的总平面图,1:100的平面、立体、剖面图,1:50的特殊位置图)。(七)技术经济指标,包括:1、用地总面积(公顷)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类和百分比;2、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百分比,层数、建筑基底面积;3、绿化苗木明细表(包括植物类别、名称、规格、数量);4、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包括拆迁和室外管线等工程费用);(八)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十条 市内区(不含矿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新建市级公园,风景林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市规划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二)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列入城市园林绿化投资计划的公共绿地(含区属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园)、城市道路绿化、沿主干道或重点地区的大型工程的附属绿地,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批;(四)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联片改建区、城市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查;(五)其他园林绿化项目,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该单位负责,单位可以在规定绿地面积内,决定绿化布局。县(市)、矿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少数绿地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少建绿地面积;新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设计绿地面积已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一实有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施工外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 设计方案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引进外省的花草树林品种,应报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十四条 严禁伐移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单位应填写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表,持绿化平面图、基建工程开工审批表和其它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按到伐移树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三)经批准的,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核发伐称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结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部门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管线管理部门,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修剪方案应明确修剪时限。



  第十六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二)砍伐树木的,按标准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栽保证金,并提出计划,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补栽树木成活后经检查验收合格退回保证金。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第十七条 树木和其他植物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的确认,可按《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街绿地实行了临街单位包投资、包栽植、包管护绿化责任制的,所有权归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贪污委托的组织在其委托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或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要以绿化而不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绿地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以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第二十二条 委托无相应有效资质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一个半月内,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单位未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二倍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实需费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并代为绿化。



  第二十五条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相当于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的罚款,并按保证金制度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擅自移植树木的,处以相当于移植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标准处罚:(一)损坏树木或花草、绿蓠、花坛,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向绿地仙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绿化设施上涂、画、张贴的,除赔偿损失外,每次处以五元至三十元罚款;(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在树冠下设置熏、蒸、烤等直接影响树木生长摊点的,责令迁出、折改、清除,除赔偿损失、缴纳绿地占用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三)向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及设施的,责令清除、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缴纳绿地占用费外,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二至十倍处以罚款;(四)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除按补偿标准赔偿外,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以内”、“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