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今社会的女性犯罪/王姗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5:44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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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犯罪,是指以女性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女性犯罪,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略的问题。作为社会的“半边天”,她们受自身素质的局限、不良情绪的驱使、拜金思想的诱惑、家庭暴力的迫使,一步步走入犯罪的深渊。笔者对女性犯罪的原因、特点和类型、危害,提出一些关于预防和处理对策。以求提醒全社会对女性犯罪的关注,对女性生活的关爱。

  由于女性与男性在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女性犯罪在犯罪类型、特征及危害等方面呈现出特殊性,成为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多学科多领域交叉研究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女性犯罪逐年增加,如何有效控制女性犯罪率成为了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女性犯罪成因

  人们总以温柔体贴、善解人意来形容女性,似乎有意把女性视为弱者,让人无法与犯罪相互联系,分析女性犯罪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到导致女性犯罪原因颇多且颇为复杂。

  (一)受自身文化水平、道德观念局限。

从受教育程度上看,目前女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多数,有些甚至是文盲,女化罪犯文化水平低的问题,不仅阻碍了她对法律知识的储备和利用,最关键的因为她们知识的匮乏,让她们缺失了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不遵守伦理道德的规范,也不懂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后使其处于社会、家庭的角落里,面对着社会中遭遇的挫折,家庭中备受的侮辱。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她们对生活状况的严重不满,容易产生犯罪的冲动。同时,由于文化知识的匮乏,她们一旦走向社会,便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轻易被拉拢成为共同犯罪的辅助成员,或者积极参与犯罪。

(二)受不良情绪的驱使。

  女性犯罪心理与历史上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态度是造成女性弱势心理的社会历史根源。面对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就业机会等等,这一切都让女性从心理上受到了巨大的挫折感,容易有不良因素的产生。随着社会发展,人们面对情感观念的日益解放,女性放下道德的束缚,女性大胆的追求其所谓的情和爱,而女性的一切思想内容和生活内容都是围绕着占据主要地位的男人而展开的。因此,婚姻家庭中第三者的出现、丈夫的遗弃、婚姻对象的玩弄欺骗,就会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女性,面临严重的信念危机、情感危机和生存危机,会引起强烈的悲愤和报复的心理,处于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心理准备状态。

  (三)受“拜金主义”思想的诱惑。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先进科技的引进和发展,“拜金主义”思想也在随之蔓延。把商品交换原则看成是“金钱万能”、“一切向钱看”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受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这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产生问题。为了满足畸型消费欲求,她们不惜牺牲自己的人格和职业道德去追求钱财,因而滑入犯罪泥潭。

(四)受暴力因素的迫使。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中国,据全国妇联2008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 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而且,家庭暴力案件的发展是逐年上升趋势。在长期暴力的压迫下,让女性从起初的被害人逐步被迫成为了犯罪者,这样的犯罪原因,是社会、家庭的迫使,也是女性自身心理扭曲的一种报复行为。

  二、女性犯罪主要特点

  (一)犯罪类型集中

  当前女性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诈骗、盗窃等侵犯财产类,拐卖儿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类,赌博、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以及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二)犯罪隐蔽性较强

  由于性别的差异,女性作为犯罪的实施者,在体力和性格上也形成了相对的差异。女性一般都是性情温和、软弱,体力不如男性,认识水平也不如男性,因而在犯罪实施中很少出现暴力的现象,很少利用自身的力量去侵害别人,女性犯罪人多采用以婚姻诈财、盗窃、组织容留卖淫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充分显示出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而且犯罪后容易逃脱对罪犯角色的承担。

  (三)犯罪的社会危害较大

  女性的形象在世人眼里向来都是美好的善良的,一旦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集中表现在发送虚假信息的诈骗犯罪,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纵火罪和职务犯罪等几大类。

  (四)共同犯罪较为突出

  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特点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对某地区一年收押的女性罪犯进行统计发现女性团伙犯罪占61%,且多是拐卖人口、诈骗、贪污、盗窃、抢劫等犯罪。少数单独作案的多是重婚、伤害、贪污、卖淫等犯罪。团伙犯罪女性多数是和男性共同作案,特点是女性常以其特有的吸引力,纠集一个或几个男性甚至同性去完成自己的犯罪意图。在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女性起到男性犯罪人起不到的作用。如去欺骗被害人、窝藏、销赃等等活动,女性犯罪人更为适宜。

  三、女性犯罪的类型

  (一)女性经济犯罪

  女性财产犯罪多为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近年来女性财产犯罪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在所有女性犯罪中,女性财产犯仅次于性犯罪,位居第二。一些女性罪犯为追求高档次的物质享受,过分追求衣着、饮食娱乐,为了满足此种非份欲望,便不惜采用犯罪手段,如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最终锒铛入狱。

  (二)女性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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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1号


《长春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节约用水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以下简称"市城管总队")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公安、经贸、环保、工商、物价、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凡车身有明显污迹、浮土,车底、车轮明显沾有泥沙等污物的,必须自行清洗或进入清洗站清洗。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警卫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可免于清洗。


第五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各单位的自管车辆,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提倡"无水"洗车。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污染、确保道路畅通"的原则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


第八条 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以下简称"清洗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市城管总队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项手续齐备的,由市城管总队批准并发放《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后,持《运营证》办理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未取得《运营证》和工商执照的,不得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申请设立清洗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 选址必须避开道路交叉路口和交通拥挤地段;


(三) 具有相应规模的经营场地(含等候车辆清洗的场地);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具有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合格的循环水处理设备、设施;


(六) 清洗站必须符合省颁布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基本要求》的规定;


(七) 具有相应的管理和从业人员。


第十条 申请设立清洗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总队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或资料:


(一) 新建清洗站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明;


(三) 清洗站位置图及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 清洗站申请人身份证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城管总队在接到当事人设立清洗站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相应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给当事人《运营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运营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审核。
《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第十三条 清洗站经营者发生变更或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发生变更、歇业15日前到市城管总队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清洗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清洗站牌和标志。


第十五条 清洗站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清洗站经营者应做到文明服务、优质服务,保证车辆的清洗质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道清洗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道路上拦截机动车辆进行清。


第十八条 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及其它污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清洗收费范围和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清洗站经营者要在站内明显位置张挂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由市城管总队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取得《运营证》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由市城管总队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年审手续,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市城管总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市城管总队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城管总队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市城管总队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市城管总队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妨碍市城管总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总队工作人员应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办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由市城管总队重新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予以补办手续;经清理整顿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罚款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30起施行。 

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2254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厅):
  陈列展览是博物馆向社会奉献的最重要的精神文化产品,是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实现社会职能的主要载体和手段。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提高展示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公益属性。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着眼于中华文明和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反映人类最美好的目标理想和价值追求。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要面向广大公众,从较为单一的行业发展历史、企业文化、个人收藏展示,提炼升华为表现中华文明和人类文明相关领域的共同成果和价值共识。
  二、突出科学品质。深入挖掘文物、标本的丰富内涵,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增加文化含量,创造导向正确、主题突出、有丰富语境、观点和故事的陈列展览,避免缺乏价值观的所谓“精品文物展”。陈列展览应充分体现博物馆通过实物反映真实历史的特征,坚持以文物、标本原件为主;使用必要的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应符合学术要求,并予明示。纪念类、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要进一步明确收藏政策,不断充实藏品体系。
  三、强化教育功能。紧密结合素质教育,与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完善联系机制,丰富面向或配合学校教育的陈列展览,以博物馆之长补学校教育之不足,真正使博物馆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常设陈列应特别清晰地标识适合未成年人认知、欣赏的重点文物、标本,充实符合青少年认知习惯的文字说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博物馆(儿童博物馆)或教育类博物馆,增加面向学生的陈列展览项目。见证历史的陈列展览在弘扬爱国主义的同时,应更加重视体现文物、标本的美学价值和审美教育作用,强调对人的审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四、规范设计制作。建立健全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制作行业资格资质认证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努力实现形式设计与内容设计和谐统一,突出文物、标本主角地位和观赏性,突出陈列展览的真实性和知识性。科学运用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辅助展品和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避免与文物、标本及展览内涵无关,花费超常、牵强附会的设计制作;杜绝无历史和科学事实依据的虚拟场景、蜡像或幻影成像等形式;杜绝不必要的装饰性设计和刻意文化符号叠加。
  五、提高策展能力。博物馆要不断完善基本陈列和展览,确保陈列展览与博物馆使命相一致。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创新运行机制,探索实行策展人制度。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适应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强化陈列展览策划的观众导向原则,把知识性、趣味性和观赏性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陈列展览的表现力、吸引力、感染力。同时,要促进馆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省级博物馆特别是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整合区域藏品、展览、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策划优秀展览项目巡回展出,弥补中小型博物馆展览资源的不足。
  六、加强专业指导。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业务指导力度,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做好新建立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的评估论证,确保展陈内容符合时代要求和先进的价值导向,尽可能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积极推动打破管理体制上的壁垒,充分发挥省级(含)以上博物馆、国家一级博物馆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实施对口帮扶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计划,完善常设陈列,培养人才队伍,提升专业化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我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