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病历书写防范医疗纠纷/余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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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病历书写,防范医疗纠纷

余成善


  病历是在临床、鉴定、诉讼过程中起着一种重要的书证。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基本原则,即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客观和真实原则,要求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不得涂改和伪造病历。需要指出是在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更不能对病历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故医方应当把握好客观事实的记录,即使发生“医疗纠纷”,可以提供客观存在原始材料,也是反映诉讼证据的最本质的特征。
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问题上,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无法核实认定。但根据《鉴定办法》第16条规定,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鉴定。
  准确的原则,要求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及时的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内容的书写。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有24小时内完成,有6小时内据实补记等等。
  完整的原则,因病历是各科室、各医师、护士集体操作完成,分管住院医师在病历归档之前,应有负责病历完整性义务,故不应当在病历缺少关键性的检查报告单,输血后病历中无输血单等,使得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经常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文档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规范还有首次提出了患者签字的制度,以明确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病历中涉及医务人员义务方面的内容应该重点记录,比如:诊断、鉴别诊断依据,院内外会诊的意见,特殊检查和治疗是否充分告知风险和注意事项,家属不配合检查和治疗的签字或者记录等等。一旦患方提出投诉或诉讼后,可以通过对病历回顾性的分析,才能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错。否则,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单位举证十分困难。
  在医疗纠纷中常见的涉及病历问题如下:
  一、 保管病历资料不到位,发生丢失、毁损,医疗单位承担着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门诊病历除外),而一旦丢失,医疗单位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 病历记录存在重大瑕疵:有很多病历记录质量难以达到法律上的要求。表现在:1 .重要内容没有记录,造成举证不能。如给予治疗却没有病程记录和医嘱;重度脑损伤的病人,没有生命四大体征的记录等。2.缺少病历规定的项目:术前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3.缺少特殊检查和治疗的风险告知和不配合签字。4.不注意病历书写时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不同情况书写病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不按时完成病历而导致举证不能的情况却并非少见。
  三 、违规修改病历:违规修改病历情况包括涂抹病历内容,增删页码等。根据卫生部政法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签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由此,患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不去探讨纠纷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转向力求证明病历是虚假、伪造的,这样一来病历被证明为虚假病历就丧失了证据力,医疗单位将对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为此,医务人员应当树立依法行医的观念,把病历书写视为重要的证据,规范病历归档的管理。在实施病历书写的内容上,应当明确“我为患者做了什么”,还要根据医疗操作规范,说明理由“我为什么这么做”。
  有关病历修改,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正确修改方式进行,切记涂改.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姓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
  有关病历表述应该准确、严谨、避免歧义。
  举例:有一患者在某医院行肝囊肿切除术后复查正常,术后一年复查CT,发现在不同位置有出现肝囊肿,报告:残留肝囊肿。这“残留”二字引发患者强烈不瞒逐引起纠纷。
  歧义也便医患双方对表述的内容无法建立一致的理解。举例:病历记录中的“除外肿瘤”,患者可以理解为已经切除肿瘤的诊断,而医师要表述的意见可能是肿瘤待排除。
  四 、有关病历资料的复印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经各科室,多人按照时间顺序紧密配合完成的文书,经文档整理后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医师签名后归档。由此可见,患者要求复印病历应当是出院归档时病历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患方抢夺、撕毁、藏匿病历,导致医方无法提供病历的情况。签于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医院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外,患方抢夺而获得的病历资料,应当认定“取证”不合法,予以否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存住院志、医嘱单、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历资料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评定伤残、医疗保险及医疗纠纷和事故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医务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加强病历文档从形成至使用全过程的管理,提高病历的质量,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宣盛律师事务所 余成善

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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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严厉打击盗窃、走私、破坏文物活动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严厉打击盗窃、走私、破坏文物活动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文化厅副厅长高德林所作的《关于我省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实施办法的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看到,当前盗掘古墓、走私和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对于犯罪分子的打击还不够有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社会流散文物的征集工作还很薄弱。

为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提高对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靠群众,坚决同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的各种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切实保护文物的安全。
二、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各项规定,严厉打击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大案要案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从重惩处。
三、切实依法加强对文物的购销管理工作。文物的购销,按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归口统一经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文物的非法流通、经营活动。
社会流散文物,由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及其委托单位统一收购,严禁私自买卖,取缔黑市交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准走村串巷套购或倒卖文物,违者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财物外,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加强文物的鉴定工作,文物级别的鉴定,各部门不得随意自定,应以国家和省级文物管理部门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认可的为准。
四、各单位查获、收缴的盗窃、走私文物,一律无偿移交文物管理部门收藏。各部门收集的流散文物,亦按规定移交文物管理部门收藏;文物管理部门可视接收文物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但不得借口抬高要价或者拒绝移交文物。
五、凡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占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企事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限期搬出,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督促,不得久拖不迁。
经批准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承担保护文物的责任,接受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文物的维修和保护管理工作。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文物毁坏的,必须严肃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必须进一步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把文物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充实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采取积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堵塞各种漏洞,扎扎实实地抓好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1987年9月23日

民航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由俄国边贸进口米八直升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民航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由俄国边贸进口米八直升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哈尔滨嘉联实业总公司、河北易货贸易公司、平顶山中原直升机旅游(集团)公司等非航空进出口专业公司,纷纷参与直升机进口经营活动,由俄国进口米八直升机。该机资料证件不全,不能满足我国适航要求,且俄制造厂家又不提供技术支援和承担持续安全责任等等。这种
情况,已干扰国内航空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保证飞行安全非常不利。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由俄边贸进口米八直升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省市对上述单位进口米八直升机的行为,立即加以整顿,并将整顿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二、今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边贸、易货贸易公司不得独立从事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进出口业务;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进口管理,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实行登记管理,由中国民航总局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负责办理登记手续。
四、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进口时,海关凭中国民航总局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签发的登记证明验放。未经批准,自行进口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经民航总局审批,各地不得随意成立航空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为未经审批申请设立航空公司的办理登记注册;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199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