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武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1:27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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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wu_binvip@yahoo.com.cn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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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宿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或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国土、交通、财政、物价、公安、工商、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场(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渣土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报渣土处置计划,办理渣土处置手续,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承运单位基本情况,渣土消纳场地和处置工期,渣土处置量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市城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渣土承运单位应在承运渣土前15日内,向市城管局办理渣土运输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三)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图片资料;

(四)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渣土合同;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市城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予以核准的,在缴纳渣土处理费后,颁发渣土运输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关于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出示市城管局核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渣土,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到市城管局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或处置场所。

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环卫部门应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以方便市民投放。建筑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报市城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使用有《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堆放材料;

(三)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并负责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四)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运输车辆需证照齐全,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外观无破损、变形,档板严密,运输车辆要有密封装置,使用苫布密闭的,苫布应无破损,苫盖严密,逐步推行使用机械式全密闭运输车辆;

(五)实行渣土处置无违章行为保证金制度,以加强对渣土处置的管理。

第十五条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在从事渣土运输时,必须随车携带《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车辆行驶证》,并接受市城管局、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检查;

(二)运输车辆必须按市城管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并按市城管局指定的场地倾倒;

(三)运输车辆运输流体、散体货物,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不遗撒、不带泥上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并采取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有关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或处置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l 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侮辱、殴打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渣土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4]8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林业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林业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1年5月2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过了《贵州省森林培育保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10日公布施行。
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完善,林业生产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促进林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开创我省林业生产的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当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动千家万户的积极性,开发宜林荒山。各地对现有宜林荒山和间隙空地,要在社(乡)、队(村)的统一规划下,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放手让千家万户承包开发。可以单户承包、联户承包、专业队承包,也可以允许“能人组阁承包”。承包者根据能力,可以少包,也可
以多包,面积不限。荒山多,当地承包不了的,其他地区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待业青年进山承包或联合造林,应予鼓励。
承包荒山造林,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造林任务。对逾期未完成的,由发包单位按承包合同规定的造林时限,每年每亩收取三到五元的山地资源荒芜费,并可收回荒山调给其他承包者。
承包荒山造林,要签定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履行公证手续,切实保障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凡是自筹资金承包荒山造林与集体或国家实行收益分成的,郁闭成林后,由林业部门进行一次性验收,按规定付给应得的补助款。
二、给承包荒山造林者以更多的经济利益。承包荒山造林,发包者、承包者实行“一九”分成(发包者得一成,承包者得九成)。可以产品分成,也可以收益分成。
承包荒山营造高标准速生丰产用材林,每亩国家投资三十至四十元,成林主伐时,偿还国家一立米木材,交集体林地资源费半立米木材,其余全部归承包者。
抚育间伐的,应遵守抚育间伐规程。其间伐木材或出售产品收入全部归承包者。
宜林荒山必须用于植树造林。坡度在15度以下的,在有利于林木生产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提倡林粮、林桐、林油、林药等间作,以短养长,间作收入全部归承包者。
三、积极改造低产林。各地对现有的疏林、灌木林等低产林,要在林业部门指导下,有计划地积极地进行改造,提高林地经济效益,集体无力改造的,应包给农户进行人工改造。
严禁以改造低产林为名,进行乱砍滥伐。
凡依靠天然更新能够把森林恢复起来的地方,都要搞封山育林。集体无力封育的,应包给农户去封育。对现有母树和林木,要合理作价,待承包者将来有收益时分期收回。
低产林改造和封山育林后增殖的林木,大部分归承包者,具体比例由双方议定。
四、林业“三定”中划定的山林所有权,自留山和责任山长期保持稳定不变。承包经营宜林荒山、疏林、残林、次生林、灌木林等低产林的改造以及承包封山育林,承包期至少五十年不变,可以继承。社员对承包分成的木材和自留山的木材,砍伐依法,产品处理自主。砍伐的木材凭发
包单位证明,交林业部门代销或在市场上出售。
五、允许折价转让中幼林。在自留山、承包山上的中幼林,允许折价转让。可以转让给国家和集体,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折价转让,要合理作价,签订合同,履行公证手续。转让的只是经营的成果,山权仍属国家或集体。
为了便于林政管理,中幼林折价转让只限于本省范围内进行。
六、引进经济发达省区资金联合造林,是以林养林,解决造林育林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联合造林要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履行公证手续,要体现自愿互利,各尽其责,各受其益的原则。所造林木成林主伐后(或抚育间伐时),应按补偿贸易的方式,偿还投资方应得的部分。具体比例
和作法,由双方议定。
联合造林经费必须专户存入银行,由林业部门用于造林、育林、护林、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七、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的造林、抚育、管护补助费,采取按成效补助的办法。造林、抚育补助费在五年内分期付给。造林不成林的,限期补植;没有补植的要追回补助费。在管护期间,对林木没有增殖的,也要追回管护补助费。
八、积极办好各种林场。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要坚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广开生财之道,为扩大再生产积累资金,走以林养林的道路。
国营林场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多种经营以及开展综合利用的收入,均由林场用于扩大再生产。要积极使用林业贷款和利用本场资源引进外省资金,加速发展后备森林资源。各林场均应核定场员、任务、产值、收支和奖赔,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承包责任制。能联产的尽量联产计酬。
不能联产的可以通过联利、联责等办法,把经营管理好坏同劳动者的利益挂钩。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林场,可从林场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发放奖金,一年的奖金总额可以相当于全场职工两个月的工资总额。经营不好的林场,除不发奖金外,应扣发场领导百分之五、职工百分之三的工
资。
社队林场要认真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对个别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乱砍滥伐严重的社队林场,可以采取招标的办法包给户或联户经营。招标要通过集体讨论,不能徇私舞弊。
联户林场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种新形式,应从各方面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九、发展林工商综合经营,是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以林养林的新路子,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向经营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各地建立的林工商公司要在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指导下,广开生产门路。要把那些“弃之为废物,用之为财富”的伐区剩余物,通过多层次加工,实现多次增值,变废为宝。县林工商公司要组织社队充分利用伐区剩余物办小型加工企业。
林工商企业,经营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工商所得税。
林工商公司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和林业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经济活动,并与生产、加工单位实行经济合同制。
要积极试办跨省联营,引进外省先进技术,发展木竹加工企业,扩大商品市场。
十、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凡自愿申请到区、社(乡)工作的林业科技人员,可按国务院国发〔1983〕74号文件和省政府黔府〔1983〕67号文件规定,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对开展林业技术联产承包,积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获得显著增产增收的
科技人员,可以按承包合同收取一定的报酬。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的林业技术培训班,用科学技术武装林业干部和林业重点户、专业户、林科户。
十一、实行采伐“一本账”。从1984年起国家统配材、地方自主材、集体自用材、群众自用材,一律纳入国家砍伐计划。由县林业部门按计划制发采伐证,凭证划山号树采伐。无证采伐,以乱砍滥伐论处。
各地公安政法部门对乱砍滥伐林木的、破坏森林的、以及放火烧山和其他违法行为使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受到损失的,必须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从严论处。
十二、调整甲种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工商利润提留、返还的比例。从1984年起,甲种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按省三、地二、县五的比例提留。林工商公司经营的利润,在五年内采取“三七”分成的分配办法,百分之七十的利润直接返还出售木材户,百分之三十的作为
公司自身的费用支出,和为发展木材加工、销售积累必要的建设资金。
甲种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经营利润留成资金,要按本规定及时如数提缴和返还,不许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否则,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十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林区继续实行以木换粮的政策。换回的粮食,主要用作造林,抚育和管护的补助粮,不许任意加价,增加农民的负担。
森林蓄积多,木材产量大,耕地面积少,吃粮水平低的林区社队,可以用木材换回的粮食抵交公余粮。公粮部分由林农交纳代金。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与省粮食局商定。
十四、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坡度在25度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先陡后缓的顺序,作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谁退耕,由谁造林种草,谁种谁有;退耕的土地作为自留山归谁使用。退耕后,林草没有收益前,吃粮确有困难的,国家
可酌情减免公余粮或从返销粮中给予照顾。
十五、对林区纯木结构的民房逐步进行改造。林区木房的改造,要全面规划,先行试点,分期分批地进行。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允许省内外需材单位与林农进行协商,以建造砖木或混凝土结构的房屋,换取旧房剩余木料。林业部门对换取的旧房木料要准予放行出境。
不准任何人借口改造木房,乱砍滥伐林木。
改造木房的工作,全省确定先在锦屏、天柱、剑河、从江、黎平五个林区县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十六、要努力节约木材。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尽快地积极地发展薪炭林。多林地区要用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灌木等当柴火,不许烧好材,要继续研制、引进和推广各种类型的节柴灶。有条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实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以沼气代柴。
严禁用好材烧窑。
在贵阳、都匀两市进行木材供应改革,开展木材综合利用的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试点区内除特殊用材外,一律不供应原木,只供应成材、半成品和成品,林业部门要对木材集中管理,实行按需加工,联合生产,统一供应的办法,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要组织利用加工剩余物,
生产各种人造板,提高木材利用率。
十七、加快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为了恢复、保护、利用自然资源,要有计划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全省确定梵净山、草海自然保护区为省级保护区。大沙河、茂兰保护区和各州、市、地、县拟建的保护区,要分别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力量,抓紧进行综合考察,制定总体设计方案,尽快建
立。各县、区、社(乡)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一定范围的自然保护点。有保护区(点)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议、命令和规定行政措施,或者采取制订乡规民约的办法,切实把保护区(点)管护起来。
十八、加强林业的组织建设,要把德才兼备,能开创林业新局面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现有林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轮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在适宜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的地方,要尽快建立造林公司。
林业站新增的职工,要试行招聘制,选优录用。对招聘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以解聘另招。
省、自治州(市、地)两级和山林较多的县,都要设置林业公安机构,大中型国营林场也要设置林业公安机构,山林较多的区、社(乡),要设林业公安员。林业公安工作,由公安、林业部门共同领导,以公安部门为主,人员从现有林业职工中选配,所需经费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省
财政解决,林业公安机构的设置和经费开支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林业厅和财政厅另行规定。
公社(乡)要配置一至二名护林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护林执照。护林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社(乡)护林员要相互协作,形成护林网。护林员的报酬,可从育林基金中支付。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森林培育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有新的规定的,仍按《贵州省森林培育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1984年1月21日